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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需求和发展现状

2024-02-27 10:29:15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2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中国特色的组织体系,通过“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以“高质量发展”为基调,从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体制机制、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金资产、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需求和发展现状。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蓄势待发、发展潜力较大。国家支持乡村振兴,投入了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资产。“三变”改革重构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了国家乡村振兴设施资产管理人的角色。以后政府继续投入、减免税费形成的资产,也将落到集体经济组织身上。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所属资产目前运营主要分为两类,一类直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运营或出租,另一类是作为资产入股其他公司,由新成立公司负责整体运营。当前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为新成立、经营时限短。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步入正轨,在发展集体产业项目、推进产业振兴的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融资贷款需求将会明显增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领办、参股的经营实体出现融资需求;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融资需求,多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需求。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策支持有限,内生动力不足。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面临启动资金不足、对财政资金依赖度高、资金来源单一等问题。一般来说,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来源主要依托机动地发包收入、集体资产租赁收入、征地补偿费收入和财政补贴收入等。各地围绕新农村建设和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虽出台了扶持政策,也投入了财政扶持资金,但总体扶持力度不够,缺乏长期可持续支持和投入机制。同时,由于大部分村均是传统农业村类型,配套环境差,创收增收“造血”能力不足,很难招商引资、产业集聚,缺乏社会资金、金融资金等其他渠道支持。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市场地位尚未明确,顶层设计仍需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特别法人。从财产的特殊性上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融资问题的核心是解决主体资质问题,让集体经济组织真正成为在公司法规范下有公司治理结构的企业法人。根据201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一政策赋予了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和法人市场地位。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目前正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阶段,尚未出台。商业银行等市场主体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法人属性、内部运行机制、法律责任、破产处理等问题缺乏体系化制度安排,仍需进一步完善配套的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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