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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雄县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推进方案》

2024-01-08 09:53:47来源:雄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38

2023年12月6日,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雄县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推进方案》(雄政办字﹝2023﹞3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雄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雄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雄县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雄政办字﹝2023﹞38号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雄县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推进方案》已经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6日

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13类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冀供销﹝2022﹞51号)为培育和发展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县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行政审批、改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引导农村产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以及涉农组织或合作社与农民之间的流转交易,必须在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鼓励农民之间产权流转进场交易。

第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流转交易范围: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

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权、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林权。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的流转、再流转交易,参考本规则。

农村“四荒”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规则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终止经营性资产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经营性资产的,按照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不含产权制度改革后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业设施主要包括种植设施和养殖设施。农业设备即现代农业所用装备,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新品种权、新技术等。

(八)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水利兴修、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工程项目以及大型或大批设备购置、安装项目等。

(九)农业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即除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之外,所有以企业为主体,融合一二三产业,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农业投资项目。

(十)农村生物资产。即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即活的)动物和植物,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一)水权。即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农业用水户水权交易。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即将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股东所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或者份额。

(十三)社有资产出租和处置。即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其他依法认定的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出资企业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按照供销合作社相关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交易中心进行的公开交易。

(十四)其他适宜在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七条  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经雄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为涉农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交易、鉴证服务;产权经纪;产权托管;投融资咨询;资产评估、招投标、拍卖代理;产权质(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 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资金监管“七统一”管理模式。

第八条  各乡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各村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站点工作人员负责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不履行流转交易工作。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流转交易活动中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向县级 交易机构申请进行流转交易,也可以向更高层级的交易机构申请进行流转交易。

第十一条  申请出让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标的物权属证明;

(三)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五)出让标的物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

(二)审核。交易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平台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标的物权属等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交易平台。

审核通过的,由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平台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

审核通过的,由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交易平台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项目成交后,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

第十六条  交易平台应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交易鉴证书,

并将成交情况在交易平台公告。

第十七条  凡涉及农村产权权证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出让方、受让方提交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八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流转交易双方持交易鉴证书等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农村产权登记业务。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交易:

(一)交易机构、监管部门或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  在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交易机构应当终止流转交易: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为减轻负担,对进场交易的农户和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成立雄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农监会),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农监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纪委监委、政法委、组织部、财政、行政审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林业中心、供销社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农监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郭伯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党委政府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推行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五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竞包(招标)未进入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公开交易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认定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流转交易的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党委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农村产权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雄县范围内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审批局、改革发展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林业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

第三条  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以及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竞包(招标)和农村集体资金采购等流转交易项目必须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办理,村集体及个人不得私自进行交易。

第四条  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坚持服务农村、农业、农民,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盘活农村资产。

第二章  交易品种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必须通过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包括:

(一)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二)“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预留土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土地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除集体土地所有权),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

(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

(五)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业设施主要包括种植设施和养殖设施,农业设备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六)农村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包括小型水库、小型沟渠、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新品种、新技术等。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九)农村集体所有的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包括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水利兴修、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工程项目以及大型或大批设备购置、安装项目等)。

(十一)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农村集体资金采购大宗物品、设备、材料,以及其他依法应公开交易的。

(十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出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大宗物品、设备、材料等,无偿资助、捐赠给农村集体所有,形成新的集体资产的。

(十三)农业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农业产业项目是指除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之外,所有以企业为主体,融合一二三产业,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农业投资项目。农业产业项目流转交易是指农业产业项目的非国有股东,以其在农业产业项目中出资依法所享有的股东权益,部分或者全部采取招商(使用权)或者转让(所有权)方式流转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十四)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按照《农业部 中央农办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通过公开市场进行。

第六条  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村产权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除外)。

(二)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三)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四)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知识产权。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六)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生物资产。

(七)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水权。

(八)其他适宜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三章  交易平台

第七条  我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与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对接,推行信息化管理,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资金监管“七统一”管理模式。

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以采取网络竞价、招标、现场竞价、竞包等竞价方式、协议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交易。本细则“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项目选择交易方式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经本乡(镇)政府批准同意。

第九条  为降低交易成本,减轻村集体负担,经村集体申请,当地乡(镇)政府批准,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的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和2万元以上(含2万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且适宜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人的,可采用竞包方式组织交易。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竞包活动的组织方,负责竞包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竞包方式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发包人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发包申请书〔乡(镇)政府签字盖章〕;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发包的证明文书和负责人身份证明;项目造价预算或采购预算文件;竞包方案;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发包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受理审核。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受理登记,并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未通过的,终止竞包流程,并及时告知发包人。

(三)发布公告。审核通过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通知发包人,并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竞包公告。信息发布时间由发包方确定,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确定竞包人资格。竞包意向人在规定时间提交竞包申请书,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协助发包人对竞包意向人进行资质审核,审核通过后,竞包意向人按规定数额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竞包保证金,取得竞包资格。竞包保证金不得超过竞包项目估算价的2%,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专户储存。

(五)组织竞包。竞包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指导下进行,乡(镇)政府指定主持人,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代表、发包方代表、乡(镇)纪检监察部门代表组成监督小组,对竞包全程监督。主持人现场收取竞包报价文书,当场唱价,最低报价人即为竞得人。最低报价的确定方法一般采用竞包人所报价格直接确定。较为复杂的项目,经乡(镇)政府批准也可考虑标的的评估价值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最低报价的确定方法必须在竞包方案中说明,并向社会公告。

(六)签订成交确认书。确定竞得人后,发包人、竞得人、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七)竞得人交纳履约保障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要求交纳履约保障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竞得人须按规定时间规定金额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履约保障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履约保障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履约保障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处置,发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仲裁机关仲裁或法院判决(裁定)处置。

(八)签订合同。资产所有人、竞得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进行价款结算、货物交割、工程验收。如因竞得人原因3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交易合同的签订,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交易,承担违约责任。重新组织竞包或发包。

(九)退还竞包保证金。竞包竞得人和未竞得的竞包人的竞包保证金应在竞得人和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

(十)出具交易鉴证书。签订合同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成交情况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发包人同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主要街道张贴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十一)档案归集。相关档案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第十条  预算金额20万以上(含20万)、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的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和20万以上(含20万),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出让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出让申请书;标的权属证明,涉及不动产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出让标的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村级服务点审核。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真实合法的由村委会签字盖章,录入新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请本乡(镇)服务站审核。村级服务点密切关注上级审核情况,上级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乡(镇)服务站审核。乡级服务站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交的农村产权流转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包括对所属村集体提出的建设项目的资金进行把关、对集体表决真实性等进行核实),审核通过的,由乡(镇)政府签字盖章,提交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未通过的,注明原因,终止交易流程。

(四)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的齐全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注明原因,终止交易流程。

(五)发布信息。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出让申请审核通过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时间由出让申请人确定,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本细则“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项目,出让申请人须同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主要街道张贴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确认意向受让人。对出让项目有受让意向的,应在公告期间内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按要求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缴纳数额由出让方决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让申请人审核,审核通过的,确认为意向受让人,享有参与交易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受让申请人。

意向受让人需提供的材料:受让申请书;受让方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意向受让人征信证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意向受让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组织交易。公告期满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通过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网络竞价。仅征集到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八)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成交后,出让人、竞得人、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九)签订合同。出让人、竞得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进行价款结算。如因竞得人原因3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交易合同的签订,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交易,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二价高者转为竞得人,依次顺延。第二价高者有两人以上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终止交易。

(十)意向受让人交易保证金在签订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未能成交且无争议的,在成交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

(十一)出具交易鉴证书。签订交易合同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成交情况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本细则“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项目,出让申请人须同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主要街道张贴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十二)档案归集。相关档案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以下(不含100万)的农村集体建设项目、大宗采购项目采用比选、议标的方式进行;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农村集体建设项目、大宗采购项目按招投标程序进行。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并提供场地,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依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招标方式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招标人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招标人需提交以下材料:招标申请书〔乡(镇)政府签字盖章〕;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招标的证明文书和负责人身份证明;招标方案;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审核。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并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通过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选择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招标流程,并及时告知招标人。

(三)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委托合同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四)招标代理机构一般在签订委托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招标方案及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招标人审核。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会同招标人在接到招标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五)招标公告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公开发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六)投标人应当在公告期间按招标公告要求或按招标邀请书要求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专户储存。投标人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八)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九)开标、评标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代理机构应通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参加。

(十)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出具中标结果通知书,并将招标结果书面通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订立书面合同。

未出现争议的,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

(十二)中标人交纳履约保障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招标人要求交纳履约保障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中标人须按规定时间规定金额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履约保障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履约保障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履约保障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处置,发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仲裁机关仲裁或法院判决(裁定)处置。

(十三)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鉴证书(证明文书),并将中标结果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十四)档案归集。相关档案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第五章  交易收费与依法完税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价款结算服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无息结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双方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履行市场服务职能,负责组织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不对进场交易的标的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服务站、服务点)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交易申请、资格认定、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工作流程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公开、公正,不得暗箱操作。重大问题必须提请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乡(镇)党委政府不能做出决定的提请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建立纪检监督机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纳入县纪委监委监管系统。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及网络竞价中心要与县纪委监委监管平台对接,县纪委监委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行全程实时动态监管。对不按规定进场交易、暗箱操作的行为,及时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行政监督机制。乡(镇)农经部门要履行职责,把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作为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的记账依据。各相关行政部门要把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政策补贴、评先评优、升级以及办理林权、水权转让、权属变更手续的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当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村监会、乡镇包村干部和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相关人员进场参与,交易过程接受本村村民代表、党员代表的全程监督。

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竞包现场会由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工作人员(或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主管科室负责人)、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参与现场全程监督,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他农村集体流转交易为3人以上单数)。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失信名单制度),对发生过违反竞价规则和竞价须知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以及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的竞价人或竞得人,实行黑名单制度,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农村集体的产权流转交易。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为交易双方提供价款结算服务,采取无息结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双方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村“两委”干部、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给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公开交易的;

(二)对标的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规避进入流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公开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意向受让人、竞价人、竞得人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流转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管理。

在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农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易程序、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雄县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推进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开展,提高农村要素的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按照《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逐步建立覆盖全县、功能齐全、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更好服务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建立起县、乡(镇)、村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做到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进必进,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二、工作职责

县农监会:负责对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政法委:负责对我县出台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政策文件的审查和备案。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经费的落实,配备硬软件办公设备。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引导和规范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进入流转交易中心交易。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水权进入流转交易中心交易,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对进入流转交易中心的品种予以监督审核。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从环境布局、窗口设置、人员配备、服务质量等方面对县产权交易中心建设进行指导,按照审批大厅服务标准对县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统一规范,确保产权交易中心运行标准化、服务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的设立、变更,并依职责规范其经营行为。

县林业中心:负责引导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等进入流转交易中心交易并对交易的品种予以监督审核。

县住建局:对进入流转交易中心的农村建筑协调专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配合各部门指导规范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县产权交易中心的建设、运营、规则制定等相关工作。

各乡镇:负责乡镇流转交易中心工作站、村服务点的建设、运营;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对农村产权交易信息进行收集、报送和审核,不履行流转交易职能。

供销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制定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制度。

三、运行模式

农村产权交易按照“统一受理、分职履责、归口管理”的方式运行,对农村各类产权资料审查、产权确权等前置工作,仍由相关部门负责。

农村产权交易采取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方式。交易流程:一是申请。权利人可到产权交易中心或在所在地的服务站点提交申请,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二是审查。产权交易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对标的权属及相关资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三是征集受让方。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凡申请受让产权者,接受资格审查。四是交易。审核通过的,由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流转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流转交易流程,由流转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五是签订合同。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六是鉴证。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七是变更产权。涉及权属变更的,流转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农村产权登记业务。涉及权属变更的,流转交易双方持交易鉴证书等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农村产权等级业务。

四、组织建设

规范建设县乡村三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立覆盖全县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服务站+村服务点”三级交易服务体系。

1、县级交易中心  负责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融资信息汇集等综合服务及对乡(镇)农村交易服务站点进行业务指导。

2、乡镇服务站  各乡镇要明确党委副书记或分管农业的副乡长主抓此项工作,乡(镇)服务站要有专人负责产权交易业务工作,在乡(镇)综合服务大厅设置专门服务窗口,配备专门业务人员,摆放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指南,显著位置悬挂乡镇农村产权服务站牌匾。负责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采集、审核、报送及农村产权交易政策讲解和业务咨询服务,并对村级服务站点进行业务指导。

3、村级服务点  由各乡镇承办,设在村委会,悬挂村服务点牌匾,由村干部兼任信息员,负责本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核实、汇总、报送,并给村民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讲解和业务咨询服务。

各乡镇在12月上旬,把乡(镇)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人、服务大厅业务员和各村信息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五、业务开展

根据《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主要开展以下业务。

各乡镇凡涉及到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统一进入交易中心平台公开交易。严格农村集体资金大宗采购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单项或批量金额2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村集体预估造价5万元以上的各类基础设施、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建设工程项目,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所有的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生产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生物资产、水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农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等其他农村产权。按相关程序必须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农监会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推进。县供销社联合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抓好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共同抓好协调落实,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管理和监督。

(二)强化支持保障。县政府支持供销社作为产权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经费保障。

(三)加大宣传力度。县委宣传部要开辟宣传专栏,增设宣传专题,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增强农村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流转交易意识。

(四)完善配套政策。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按照政策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

(五)严格监管督导。县纪委监委要把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作为一项重点监督内容,加大巡察监督力度,对不按规定进场交易、暗箱操作的行为,及时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2月底县农监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开展情况逐项进行督导检查,对按要求完成站点建设并开展业务的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工作进度缓慢、无业务开展的通报批评。县农监会将定期调度,每月对各乡镇网点建设情况、业务开展的数量和交易额进行排队通报,并呈报有关县领导,确保产权交易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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