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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问责办法(修订)》

2023-11-10 15:56:09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阅读量:352

2023年10月19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问责办法(修订)》(黄政办〔2023〕20号),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如有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问责办法(修订)》的通知

黄政办〔2023〕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问责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9日

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培育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有序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农村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交易,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农户委托组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在市、县(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以下统称“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鼓励农村个人产权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依法进行交易。

第五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指导、协调和决策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各县(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指导、协调和决策管理。

市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和旅游、地方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以及黄山信投集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品种或联合制定有关产权交易细则,并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权交易中心”)是依托安徽省生态产品交易所组建的全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全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发布、交易审核、网络竞价、产权交易、数据管理等功能。

(二)为全市农村产权交易网络服务提供技术支撑和系统维护。

(三)制定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合同文本、鉴证程序、服务标准等管理细则。

(四)负责开展农村产权交易系统操作培训,受理审核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流转申请,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和成交公告,组织实施流转交易,统一出具《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以下简称“交易鉴证书”),指导县(区)、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服务。

(五)为市级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交易场地、设施设备等服务。

(六)加强业务拓展,建立合作机制。通过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融资机构等合作单位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

(七)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并按要求公开交易信息,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共享。

(八)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县(区)(屯溪区、黄山高新区除外)整合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公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资源,成立“XX县(区)安徽省生态产品交易所分中心”[以下简称“县(区)农权交易分中心”],作为市农权交易中心分支机构,负责提供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场所设施,组织开展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融资抵押、担保咨询、信用评估等,并指导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规范开展交易工作。

各乡镇整合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林业工作站、为民服务中心、招标办等资源,设立“XX乡镇安徽省生态产品交易服务站”(以下简称“乡镇农权交易服务站”),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组织交易、材料初审、业务咨询、信用评估、纠纷协调处理等事项以及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委托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八条 市农权交易中心负责屯溪区、黄山高新区连片100亩及以上、单笔标的3万元及以上的农村产权交易;县(区)农权交易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连片100亩及以上和单笔标的3万元及以上的农村产权交易;乡镇农权交易服务站负责本辖区内连片100亩以下和单笔标的3万元以下500元以上的农村产权交易。

第九条 市、县(区)、乡镇三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督促农村产权交易到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并在其服务窗口增加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项目,提供确权赋能、资格审查、变更登记、查询交易标的权属性质等服务。

第三章 交易品种和范围、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品种和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

(二)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使用权。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七)依法可以交易的古民居产权和农房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

(九)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

(十)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除以上交易品种和范围外,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积极引导以下项目进场交易:农户个人或家庭所有的土地经营权、林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房使用权等;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及相关企业的农产品销售和采购等。

项目标的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经村集体研究同意后,直接流转交易。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事项实行统一的十八位项目编码,具体构成为:省市县(区)乡(镇)行政区域代码(9位)+交易品种(1位)+年度和月份(4位)+流水序号(4位)。

第十三条 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审核表。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相关决议、批准文件。

(五)联合出让的,需提交联合出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六)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信息发布。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信息应当明确发布信息的期限,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成交的项目重新挂牌时,未变更重要交易条件的挂牌时间由出让方确定;变更重要条件的,比如项目的金额、规模、受让方资格等,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交易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的具体情况。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三)交易方式及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四)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荐书。

(五)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出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日为准)后方可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指导出让方根据交易标的实际情况选择协议、现场竞价、网上竞价、拍卖或者招标等交易方式。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时,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按照披露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一)选择现场竞价、拍卖方式交易的,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时,仅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选择现场竞价、拍卖方式交易的,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时,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按信息发布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三)选择网上竞价方式交易的,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时,征集到一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按信息发布的网络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四)选择招标方式交易的,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时,征集到三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按信息发布的招标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意向受让方少于三个时,不得开标。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农村产权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交易意向,组织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出具《成交确认书》,并对成交结果进行3个工作日以上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有异议的,由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审查处理。《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内容不得与项目前期公告内容相冲突。

受让方按照出让方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项目交易完成后,组织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未竞得项目的意向受让方保证金按照原金额、原账户一次性退回。竞得交易项目的受让方保证金按照项目相关约定执行。如出现意向受让方不按规定履行交易程序或违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如第一受让人放弃受让资格,出让方可根据报价顺序或中标候选人名单顺序依次确定其他人为受让方,也可重新挂牌。

项目交易不成功需要重新挂牌的,若申请重新挂牌时距首次挂牌时间已超过一年,须参照新项目交易流程重新进行集体决策、审批并提交相关材料至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挂牌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若未满一年的,其中变更重要交易条件的,如降低价格且低于评估价的90%(已评估的项目)或者低于上一次挂牌价格的90%、项目规模变化、降低受让方资格条件等,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后,提交重新挂牌申请,挂牌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变更重要交易条件的,可直接提交重新挂牌申请,挂牌时间由出让方确定。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经交易双方签字、盖章,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成交价款结算和标的交割后,根据交易双方需求由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审核并出具《交易鉴证书》。

《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出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标的全称、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成交金额、备注等内容。

《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二十三条 采取联合出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出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出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联合出让或者联合受让,应当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出让或者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可凭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出让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数额较大的重要集体产权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转让底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确定,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90%。

农村个人产权的转让底价,可以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依据,也可以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司法部门依法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当引起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及时恢复交易或重新交易。

第二十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明确中止时间的中止期满,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出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三)司法部门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不能进行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按原公告途径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为扶持农村产权交易,出让方、受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者农民的,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其他交易主体,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税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

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三十三条 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事一档管理。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农村产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交易双方及合作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造成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及相关方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使用财政或农村集体自有资金进行采购的工程和货物等项目,除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其他参照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进入各级农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黄政办〔2022〕1号)同时废止。

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问责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当进场交易的农村产权品种和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和受农户委托组织的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的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

(六)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七)农村集体依法可以交易的古民居产权和农房使用权。

(八)农村集体农业类知识产权。

(九)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

(十)使用财政或农村集体自有资金进行采购的工程和货物等(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除外)。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农村产权。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相关机构职责如下:

(一)市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和旅游、地方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以及黄山信投集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品种或联合制定有关产权交易细则,规范涉及本行业的农村产权交易事项,监督执行涉及本行业的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履行相关管理审核职责。

(二)县(区)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和旅游、地方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执行涉及本行业的农村产权交易事项,按审核层级权限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履行相关管理审核职责,并监督、指导乡镇做好本行业的农村产权交易事项。

(三)乡镇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按审核层级权限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履行相关管理审核职责。

(四)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层级权限,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规范办事流程,高效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服务。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要求,具体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必须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事项。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议事程序,议定交易方式、转让底价、时间等重要事项,履行相关申请、报告、审核程序。宣传、引导本组织农村个人产权进场交易。

第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应当进入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未进场交易的。

(二)违反规定将应当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场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核、备案、告知手续的。

(四)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五)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七)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八)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九)其他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形式和实施如下:

(一)责任追究范围。对违反本办法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实施。各职能部门(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有关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由其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问责办法(修订)》(黄政办〔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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