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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口县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实施方案》全文

2020-08-05 14:24:47来源:城口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524

2016年7月1日,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城口县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实施方案》(城府办发〔2016〕101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城口县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实施方案

城口县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和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1号)文件精神,根据《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口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府发〔2014〕58号)的要求,在我县完成两个试点村改革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将扩大改革试点面,继续推进我县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切实有效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加快建立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配置,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群众共享改革红利,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改变农地农业用途。

2.坚持依法稳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尊重历史,又要改革创新,在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完整性和不损害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稳妥开展改革工作,不盲目冒进,不急于求成。

3.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不搞“一刀切”,不强行“整齐划一”,稳步推进。

4.坚持民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在成员资格确认、量化股权、收益分配等关键环节,严格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5.坚持分级负责。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街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稳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

二、工作思路

按照坚持“明晰归属、量化确权、依法治理、合理分配、健全制度”的总思路,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稳步开展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工作,探索研究集体资产经营有效实现形式,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审慎推进改革,坚持分类指导。对适合量化确权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稳妥开展量化确权,资产经营收益按股分配红利;对集体行政类和公共服务类的非经营性资产,明确归属,登记确权,落实管理维护责任,保障功能,发挥作用;对可转化经营利用的闲置非经营性资产,有效盘活,量化确权,作为按股分配红利依据;对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等资源性资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新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解决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虚置、集体成员所有有名无实的问题,实现集体所有名至实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三、时间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6年4月-2016年7月10日)

制定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实施方案,组建领导和工作机构,乡镇(街道)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试点单位,启动改革试点工作。每个乡镇(街道)要选择1个集体资产量较大、工作基础较好、积极性较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量化确权改革试点,并于7月10日前将选定的试点村报县农委。

(二)实施阶段(2016年7月至2016年11月)

1、全面清产核资。

按照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确定的原则和要求,试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清产核资时间节点为2016年6月30日。清产核资过程中,妥善处理权属矛盾纠纷,对各种资产权属关系进行确认,摸清集体资产底数,为资产量化确权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农业、国土、教育、交通、民政、水利、文化、卫生计生、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对管理职能职责范围内所涉相关集体资产的清理和权属界定工作进行指导,严格审查把关。

2、推进量化确权。

(1)资产界定。根据资产用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资产按照经营性资产、行政类和公共服务类非经营性资产、可转化经营利用的闲置未用非经营性资产、暂无法利用的闲置未用非经营性资产,逐项进行分类,准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合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可转化经营利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对行政类、公共服务类非经营性资产,已经确权到户的农村“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土地资产,以及集体预留机动地、农民自留地、饲料地等土地资产,原则上不再量化确权到户,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统计、登记和管理工作,鼓励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资产界定结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定。

(2)价值认定。对资产价值的认定,可采取按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定价,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参照同类资产流转或交易价格评估作价,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认定后的资产价值经公示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确认。

(3)成员界定。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情况十分复杂,对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规定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精神,在认真组织清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历史原因、户籍变化、贡献大小等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后共同认可的办法合理界定。界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定后登记确定。

(4)量化确股。将适合量化确股的资产,按照评估价值和股份数量量化到人,村一级的股份所有权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社)一级的股份所有权属于本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股、个人股的设置,股份权重的确定,以及股权的继承、转让等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要防止多数人侵害少数人的权益以及少数人侵占多数人的权益。股权确定到人后,改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股东及股份名册,也可发放股权证。

3、完善法人治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产权量化确权后,要探索建立与改制后产权管理相适应的法人主体,有效解决农村集体产权虚置问题,明晰产权到人,实现成员按股共有。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形式,应尊重实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对组建的新型法人组织,可直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也可由县人民政府出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证明,予以确认法人资格,或持该证明到工商部门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办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手续。改制后的法人主体,要制定相应的章程,完善股东(成员)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灵活多样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规范收益分配。

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量化后的股权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必须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收益分配后,应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5、健全管理制度。

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完善资产经营、民主管理、议事规则、股权管理、成员管理等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阶段(2016年12月)

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档案和制度,研究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并开展试点经验交流,做好扩大改革面的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认真全面总结量化确权改革试点工作,于12月10日前将总结报县农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处置有关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由县委组织部、县信访办、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督查室、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教委、县交委、县农委、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国土房管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委、县卫生计生委、县林业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农委,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纳入当前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职责,扎实推进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工作。

(二)加快平台建设。推动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促进城乡要素合理流动。一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建立符合市场化方向的县、乡镇(街道)、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探索研究土地向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的支持措施。二是加快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完善相关硬件建设,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市级联网运行。着力构建起财务公开、乡镇(街道)代理以及监测预警“三位一体”的网络监管平台。三是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和平台,有效整合技术和力量,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综合流转交易市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实现公平、公开流转交易,有效盘活农村资产资源。

(三)强化指导服务。一是加强工作指导。县级部门联席会议组织成立工作指导组,加强对全县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的指导。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确定一名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组织协调能力强的领导对改革村进行指导。各有关部门对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能职责管辖的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界定,加强指导服务,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二是组织培训交流。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工作开展政策法规和操作培训,并将好的做法及经验形成工作简报,加强交流,指导改革工作有序推进。三是加强信息报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工作的情况搜集和信息反馈,所在乡镇(街道)按月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包括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等,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四)完善政策措施。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宽、政策性强、敏感度高的综合性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改革的需要,研究制定法人登记、税收优惠、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经营用地等扶持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改革、依法经营、发展壮大。

(五)强化部门协同。县级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开展工作。县农委牵头负责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工作,做好日常协调和指导服务;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衔接,重点研究处理好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等政策的衔接,确保各项改革协同推进;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和农村房屋权属确认、地类界定、用地性质转换管理、土地和农村房屋权属矛盾纠纷处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交易平台建设等工作,配合做好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及其他有关工作;县委组织部、县教委、县民政局、县交委、县水务局、县文化委、县卫生计生委、县林业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教育设施、农村公路、农村养老设施、水利设施、文化设施、村公共服务中心、村卫生室、集体林地等资产权属界定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县工商局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资格认定及登记管理的政策措施;县财政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工作的经费支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改革合法性审查,指导相关法规政策的修订完善;县司法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有效的司法支持;县信访办负责信访稳定责任制的落实,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六)加强工作督查。县级部门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各阶段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落实信访稳定责任制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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