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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流转政策:“三权分置”下,如何放活使用权?

2020-05-18 16:13:13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517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下,很多地方已经开始施行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来促进农村宅基地的流转,那么在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如何放活使用权呢?

1、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我们知道宅基地的主要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分配、长期占有”。

宅基地的“三权分置”主要是指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具有身份权属性。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前提在于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主要落实宅基地所有权,保障农民宅基地的资格权,适度盘活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重点还是放在怎么样适度盘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农民得到财产性的收益。

2、如何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规定,“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为这一改革给出了法律层面的依据(第62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可以通过出租、赠与、抵押等方式在符合一定政策条件的基础上流转。

至于宅基地的转让,目前除了少部分出台了试点政策的地区之外,大部分地区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进行转让,并且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总的来讲,农村宅基地流转,宅基地出租对象是没有限制的,对于进城务工、工作、随亲属在城市里定居等原因,造成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闲置的,可以将房屋进行出租获得收益。不过,出租或者转让宅基地之后,就不得再行申请宅基地。

另外,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户可以选择“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将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并获得一定的补偿资金或分红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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