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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这10种属于无效合同!

2020-05-09 17:05:12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663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在转让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况:

1、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而签订的合同。

2、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合同。

3、土地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合同。

4、转让人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而又没有得到依法授权。

5、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如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法授权。

6、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没有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7、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没有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在起诉前也未得到批准;

8、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直接同受让方签订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种类经营性土地用途的转让合同。这样的合同实质是国家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再出让。因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种类的经营性土地,国家明确要求要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方式出让,不适用协议出让。

9、属于闲置土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能要被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能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0、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地上建筑物已经出租,而转让人没有事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可能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对抗转让合同受让方的购买权。

温馨提示,大家要要对即将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法律分析,对履约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同时,要在转让合同条款中严格约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承担,以确保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履行。

而对于明知属无效合同的,不能为急于拿地或贪占地价便宜而草率地签订合同,交付订金、定金或保证金,避免陷入纠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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