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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12-01 13:25:19来源:龙泉市人民政府阅读量:719

2020年6月30日,龙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龙泉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发〔2020〕7号),如有龙泉市、青田县、缙云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龙泉市农村产权交易、青田县农村产权交易、缙云县农村产权交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土地面积、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在此基础上测算的综合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龙泉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和服务,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的要求,结合龙泉市实际,现将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予以调整公布。

第二条 龙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标准。受龙泉市人民政府委托,被征地单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征地工作实施主体,负责政策处理,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等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土地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的政策宣传和指导、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监督土地征收工作;市土地房屋征收与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征收政策指导、征收管理、业务培训、协调和考核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研究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指导、监督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的实施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集体经济发展工作。

第三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土地面积、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在此基础上测算的综合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两者占比为40%和60%。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单独计算。

第四条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分为两大地类:一类是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另一类是林地、未利用地。

第五条 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第二章  征地区片划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第六条 全市共划分为三个区片:

区片Ⅰ:龙渊街道一村、二村、三村、四村、五村、菜村、临江村,西街街道七村、八村、九村、宫头村,剑池街道水南村、南秦村范围内部分集体土地(以龙泉市征地区片划分红线图为准)。

区片Ⅱ:区片Ⅰ的13个行政村不同地段的部分集体土地,以及周际、芳野、茶坦、曾家、张仁、吴岭、宏山、宏阳、石武、和平、河村、河星、石玄步、季边、上坞、炉田、蜜蜂岭行政村范围内部分集体土地(以龙泉市征地区片划分红线图为准)。

区片Ⅲ:上述Ⅰ、Ⅱ区片以外的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村的集体土地。

区片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附件2。

第七条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区片Ⅰ: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56667元/亩;林地、未利用地43333元/亩。

区片Ⅱ: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53333元/亩;林地、未利用地36667元/亩。

区片Ⅲ: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50000元/亩;林地、未利用地30000元/亩。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收回国有农场、国有林场相关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文件从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暂行三年。《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发〔2017〕115号)文件中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相关内容不再执行。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文件发布之日前,市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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