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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巴林左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2018-10-12 11:52:41来源:巴林左旗三务公开平台阅读量:1489

巴林左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工作,进一步增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力,创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精神及《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决策部署,从我旗实际出发,坚持农村牧区土地草原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以明确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成立集体经济组织为主要内容,以发展股份合同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推进以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的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充分激活农村牧区生产要素潜能,促进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富裕、农村牧区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牧区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牧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

——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牧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牧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牧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坚持尊重农牧民意愿。要充分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支持农牧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牧民,确保农牧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将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把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贯穿于改革的各环节,通过民主协商解决矛盾纠纷,真正让农牧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坚持分类有序推进。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选择农牧民群众普遍认可的改革方式,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一村一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不搞齐步走。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在关键环节、重点领域突破、配套推进相关改革,防控和化解各种风险,做到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

——坚持操作程序规范。要按照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改革方案,充分进行民主讨论,精心组织实施。改革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依法依规有序进行,特别是确定清产核资结果、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关键环节,要进行公示,并经嘎查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确认。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在改革中的领导核心地位,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和农牧民群众的积极性,谋划实施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确保农村牧区社会稳定。

(三)主要目标

通过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构建起“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产权制度。科学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创新集体资产新的监管体制和运营机制,促进农村牧区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建立成员财产性收入长效增收机制;落实农牧民的土地草原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形成有效维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在全旗13个苏木乡镇(街道)共166嘎查村开展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201810月底前,全面完成十三敖包镇海兴村自治区级试点任务;201910月底前,全面完成全旗165个嘎查村国家级试点任务,2018年底前完成清产核资、成员确认工作,20196月底前完成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工作,201910月底前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林东镇柴达木村、十三敖包镇海兴村、查干哈达苏木阿鲁召嘎查、东城街道管理办公室胜利村四个嘎查村作为全旗试点嘎查村,做到先试验、先示范,推动全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1861日—65日)。开展调查摸底、考察学习、业务培训及各项筹备工作,制定《巴林左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工作实效,实施旗、乡、村“三级联动”,旗级成立以旗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任成员的领导组织。旗级派驻各嘎查村干部要把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一项主要工作积极参与配合,各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是此项工作的实施主体,成立相应领导组织。苏木乡镇(街道)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统筹规划,协调协作。要加强苏木乡镇(街道)农牧经机构建设,将懂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队伍中做好业务指导和日常工作。嘎查村(组)在嘎查村党组织和嘎查村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嘎查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嘎查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的该嘎查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组按任务分工分别组建人口排查小组、清产核资小组、成员确认小组等。

2、制定方案(201866日—610日)。根据《巴林左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报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3、宣传培训(2018611日—615日)。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召开会议和印发宣传标语宣传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做到家喻户晓,让农牧民明白理解股改工作是关乎其切身利益、关系长远的重大举措,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和支持。组织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两级开展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业务培训。重点对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相关法规政策、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和有关要求等进行培训,加强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学习考核,提高业务质量,增强业务素养,准确把握改革内容、方向、方式方法和步骤实施,从而确保改革工作保质保量。

(二)实施阶段

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到广大农牧民群众切身利益,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做到认真细致、程序到位、操作规范,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1、开展人口排查(2018616日—620日)。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和人口居住情况,各苏木乡镇(街道)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为基础,对嘎查村(组)的所有人员进行摸底统计,摸清人员构成及总量,重点摸排因务工经商、就学参军、投靠子女、婚姻嫁娶等户籍迁出的原住人员,并将排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人员排查摸底以改制基准日实际在册(农牧业户口或土地确权共有人、居民户口世居本村)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基础,以户为单位编制人口情况表,以组为单位编印成册发放到各户进行核对,由户主签字确认。全旗改制基准日为2018630日。人员排查摸底情况经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张榜公示,并报苏木乡镇(街道)及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全面清产核资(2018621日—1020日)。各苏木乡镇(街道)按照《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要求,以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清查登记时点为20171231日。清产核资的重点是清查核实资产,其中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要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进行估价;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集体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各类债权抓紧组织清收,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和其它坏帐应予剥离。清产核资工作要充分利用已确认的成果,2012年全旗“三资”数据清理登记确认的数据结果、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和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登记结果,可在复核确认的基础上使用,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在清查工作中,要对有争议的产权进行界定,根据不同集体资产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将集体资产确权到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清产核资最终认定的结果数据,要召开嘎查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审核确认,并在嘎查村务公开栏或村民集中活动场所张榜公布,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报苏木乡镇(街道)和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加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及时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台账管理,逐步完善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使用要经过民主程序,订立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结果及时上报。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要求,规范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4、成员身份确认(20181021日—1220日)。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合理确定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时间,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要探索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对成员身份的取得,要统筹考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初始建立、实行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时的人口状况和农牧户承包土地草原情况、依法增加和减少的人员、因政策性原因迁入和迁出的人员等因素;对成员身份的保留,要兼顾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外出务工农牧民、服刑人员等具体情形;对成员身份的丧失,要考虑到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等情形。

各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组)依据《巴林左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指导性意见》,召开嘎查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一村一策制定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可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嘎查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进行成员身份确认。要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无异议后,上报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和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成员身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成员变动登记备案。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因妇女婚姻关系出现的变化而损害妇女利益。提倡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5、制定股改方案(20181221日—1230日)。完成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的嘎查村(组),由该嘎查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负责拟订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改方案,并召集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充分讨论。股改方案应包括资产量化范围、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等主要内容。股改方案必须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讨论通过,报苏木乡镇(街道)和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资产量化(201911日—330日)。充分尊重成员意愿,合理划分集体资产类别,科学确定折股量化资产范围。按照成员确认结果和股权或份额确定标准,对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资产和纳入改革范围内的其他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对于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集体产权归属,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具体折股量化的资产范围和量化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于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要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除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外,其余的土地都进行折股量化。

7、股权设置(201941日—630日)。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及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成员股一般由人口股、劳龄股和特殊股构成,以人口股为主,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口股构成及比例,人口股以具备成员资格和保留成员资格的人员为主要对象,进行份额配股,实行一人一股制,其他人员依法依规经过民主程序可酌情享受;劳龄股按成员从事集体经济组织各行业生产劳动的时间年限经过民主程序讨论确定。设立集体股的,由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集体行使股权,集体股收益主要用于处理遗留问题、缴纳有关税费、成员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公益事业支出。

8、股权管理(201971日—730日)。折股量化的股权要落实到人,确权到户,并以户为单位对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要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即户内“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静态管理模式,保持股权的相对稳定。积极落实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六项权能,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余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原则,把农牧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探索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牧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

9、成立集体经济组织(201991日—930日)。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代表成员集体行使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完成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股权设置等环节的嘎查村(组),根据清产核资确定的可量化经营性资产净额为正值的,应制定新的经济组织章程,成立新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由嘎查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主持筹备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拟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向旗农牧业局申请登记,并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办理银行开户、印章刻制、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以清产核资结果为依据,做好建账工作。要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明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各自设账,独立核算。

10、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各苏木乡镇(街道)要根据发展需要,积极探索资源开发、服务创收、资产收益等发展模式,抓住目前改革试点的窗口期,在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后,充分利用各类资产资源条件,研究出台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具体办法。资源丰富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充分挖掘土地、草原、山林、水面、自然和人文景观等潜力,发展现代农牧业项目、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旅游;城郊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闲置的各类房屋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农牧业特色产业突出的集体经济组织,要立足当地产业,创建服务组织,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村民外出务工多、就业率高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充分尊重承包农牧户意愿的前提下进行土地草原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嘎查村与嘎查村合作、嘎查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三)总结验收(2019101日—1030日)

认真总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搞好逐级检查、验收工作。要将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决议、实施方案、制度办法、合同协议、股权登记、资产台账、影像资料等,及时、全面、准确、完整地整理归档,形成系统的成果资料,作为记载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整个进程和评价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组)阶段性工作和整体工作结束后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写出专题报告,并于20191220日前将苏木乡镇(街道)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报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迎接国家检查验收。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进行总结备案,按要求逐级上报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苏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是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党政一把手任组长的领导组织,要强化担当意识,落实主体责任。旗直相关部门要建立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农牧业局,负责全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做好指导监督、宣传培训、检查等工作;旗国土局、林业局负责提供集体资源、林权确权颁证的成果;旗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数据审核,并把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额外增加村级组织和农牧民负担;旗国土、水利、林业、教育、文体、卫计等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农村牧区的非经营性资产数据审核。各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组)要结合自身实际,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全旗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改革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充实人员队伍、加强人员培训、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按时完成。

(二)加大宣传培训。多方式、多渠道进行广泛动员宣传,解读好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使改革政策进村入户、人人知晓,动员广大群众支持、参与、监督改革工作。切实加强政策和业务培训,建立一支吃透政策精神、掌握工作方法的队伍,确保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执行不走样、改革方向无偏差。

(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定期调度、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各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改革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监督渠道,如网络监督、电话监督、信件监督等,多管齐下、多措并举,让农牧民参与实施,让文娱媒体监督推广。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程序,公平、公正、公开推进改革,对改革中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确保改革工作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稳步推进。

(四)妥善解决矛盾。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阐明意义,讲清政策,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早研判、早部署。对遇到的突出问题要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妥善处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实际作出规定。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的反映和解决矛盾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渠道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注:巴林左旗,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位于赤峰市北部,东与阿鲁科尔沁旗为邻,西、南与巴林右旗接壤,北与西乌珠穆沁旗交界。辖2个街道7个镇2个乡2个苏木:林东东城街道、林东西城街道;林东镇、碧流台镇、隆昌镇、十三敖包镇、白音勿拉镇、富河镇、哈拉哈达镇;三山乡、花加拉嘎乡;乌兰达坝苏木、查干哈达苏木。面积6644平方公里,人口35.96万人。

巴林左旗是富河文化、契丹辽文化的发祥地。地貌属大兴安岭山脉向西南延伸处,西辽河支流乌尔吉伦河中上游地段,内蒙古高原向东北平原的过渡地带上。气候属中温带半干旱气候,山有大兴安岭山脉,河流有乌力吉木仁河、浩尔吐河、乌兰坝河、干支嘎河、乌兰白旗河、查干白旗河、沙里河等。

巴林左旗旅游景点有北五台-召庙、辽上京城遗址、辽祖州祖陵、百年红柳林、乌兰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老爷洞沟,沙那水库、中国大辽文化博览园、“契丹八部”自驾营地、“契丹八部”自驾营地、辽代开化寺石窟遗址、辽代韩匡嗣家族墓地、云门寺遗址、辽代真寂之寺、金界壕、富河沟门遗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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