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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2021-05-18 16:05:29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68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并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做好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官网截图

一、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全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市辖各城区(武鸣区除外)继续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以下简称南府规〔2018〕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号,以下简称南府规〔2018〕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8〕40号,以下简称南府规〔2018〕40号)规定执行。各县、武鸣区按本通知执行。

二、各县、武鸣区扎实推进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相关工作

(一)按程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

2020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2020年1月1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应按新标准执行。各县和武鸣区人民政府、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改变和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二)严格地类补偿标准。

各县、武鸣区集体农用地的征收补偿均适用于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其中,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各县、武鸣区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标准;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行政村,参照所属行政辖区内相邻行政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加快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政策。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市辖各县和武鸣区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6月底前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四)妥善做好征地安置工作。

各县和武鸣区人民政府、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除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可拓宽安置渠道,采取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土地入股、异地安置、农业安置等多种安置补助方式灵活安置被征地群众,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采取留地安置的,除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公共服务、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外,其他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不低于征地面积的5%安排产业用地,供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采取拓宽安置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具体方式及标准,由各县和武鸣区人民政府、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测算后确定,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所在行政县(区)周边农村组织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六)为鼓励配合征地工作,各县、武鸣区可参照南府规〔2018〕38号、南府规〔2018〕39号、南府规〔2018〕40号文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市辖各城区(武鸣区除外)标准。

三、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征地工作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针对新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实施后可能遇到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旧方式和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征地告知和征求意见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四、加强征地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日公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9〕5号)同时停止实施。

附件:南宁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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