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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仙桃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2018-07-23 11:31:41来源: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882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仙政办发[2018]13号)

20186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产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综合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土地用途,不损害集体和农民的财产权益;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所有农村集体产权包括城中村、城郊村和园中村“三村”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且达到规定标的额的,必须进入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鼓励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农民个人产权以及其他农村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五条仙桃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监委,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风险防范、责任处置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为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出具产权交易鉴证等服务,对各地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行为进行业务指导。各地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为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限额范围内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收集和报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以及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授权的其他服务。全市各村(居)设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窗口,负责本村(居)范围内的各类农村产权交易,进行信息收集、交易申报、权属调查、纠纷调处、产权抵押物的保护和处置等各类交易活动。

第七条市财政、国土、水务、农业、经管、林业、水产、房产、工商、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交易规则,报市农监委批准后实施;在其服务窗口增加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项目,提供确权赋能、资格审查、变更登记等服务;引导督促农村产权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协助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交易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四荒地”使用权;

(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股权;

(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六)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添置、处置;

(七)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八)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九)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

(十)农业装备所有权和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十一)农业类知识产权;

(十二)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九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应遵循分类交易规则。

(一)村集体下列经济行为应在镇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交易:

1.物资采购50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资产处置50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

3.承包、租赁标的额5000元(含)以上1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

4.发包、租赁非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集体资源;

5.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2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二)村集体下列经济行为应在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公开交易:

1.物资采购和生产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等服务类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

3.资产资源经营处置项目。农村集体固定资产单项出让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对外出租单项年金额在1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资源经营权标的年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等流转面积在100亩(含)以上的项目。

上述交易项目须履行工程造价、资产评估、预决算评审、招投标代理等程序,按照相应交易规则进场交易。低于上述规定交易标准的农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资产资源处置和购置等项目,由村级履行民主议事程序,依法依规自行组织交易。

第四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等;也可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直接向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申请产权交易;也可向各地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申请产权交易。

第十二条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四)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五)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介绍;

(七)转让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八)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九)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市农监委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审查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通过审查的,由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及分支机构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四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须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及分支机构资格审查:

(一)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四)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委托代理受让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七)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及分支机构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六条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按规定由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及分支机构拍卖或招投标,竞标成功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及分支机构审核并出具《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七条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凭《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市有关农村产权权属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仙桃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仙桃市政府令第56号)及有关规定开展交易。

第五章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应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确定评估值;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个人产权的转让价格,可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确定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农监委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权属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权属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终止交易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一律不收取交易服务费。受让方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由发改(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市农监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综合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工作。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个人产权须本人自愿转让。

(三)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水面、林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购买权。

(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属于农民依法承包的耕地、水面、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具体按省、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交易中心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协调处理交易纠纷,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报纪检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工程造价、资产评估、投资评审、招标代理等三方机构和专家库,确保产权交易的客观公正。市级财政要将三方机构和专家库服务费纳入专项工作经费预算。各地要认真履行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管主体责任,做好前置审核工作,严格落实三方机构和专家库,做好产权查档、权属确认、工程清单核实等工作,严禁将交易项目化整为零规避交易。各级财政应对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定额补贴。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对隐瞒集体资产或暗箱操作、不公开处置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的,依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可向市农监委或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农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仙桃市,隶属于湖北省。市花是桃花,市树是冬青。位于湖北中南部,东邻武汉市汉南区、蔡甸区,南望洪湖市、监利县,西邻潜江市,北临天门市、汉川市。辖3街道15镇:干河街道、龙华山街道、沙嘴街道,郑场镇、毛嘴镇、剅河镇、三伏潭镇、胡场镇、长埫口镇、西流河镇、彭场镇、沙湖镇、杨林尾镇、张沟镇、郭河镇、沔城回族镇、通海口镇、陈场镇。面积2538平方千米,人口156.35万(2016年)。

仙桃市是荆楚文化的发祥地之一、中国著名的大侨乡、全国高考“状元县”、中国唯一的体操之乡,有“中国体操之乡”、“世界冠军摇篮”称号。地貌为冲积平原,格局为“八地半滩份半水”;地势平坦,西北高而东南低。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河流有汉江、东荆河、通顺河、通州河等。

仙桃市旅游景点有沙湖国家湿地公园、梦里水乡旅游区、京久庄园、李之龙故里、沔城风景名胜区、沔街、陈友谅故居、东沼红莲池、排湖风景区、清真寺、仙桃市革命烈士纪念馆、新四军胡家台抗战遗址、沔城禹公祠、沙湖魁星阁、沙湖娘娘庙、沔城司马桥、沔阳古城、上谕免赋碑、排南城址、复州城、沔州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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