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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丰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2020)

2021-04-14 10:34:46来源:西丰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58

2020年11月20日,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西丰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西政办发【2020】19号)发布,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西丰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

西政办发【2020】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31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铁政办发[2015]46号)及《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19]44号)精神,进一步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问题,完善乡村医生的退出机制,现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就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问题,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自1965年6月至2019年12月31日曾在西丰县境内各村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3年(含3年);

2.乡村医生从业期间,从事计划免疫或基本公共卫生工作;

3.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

4.自2020年1月1日起年满60周岁。

(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1.在县域外已获得养老生活补助的;

2.已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录用的、或相关企业已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或灵活就业人员已经缴纳养老保险并已经享受待遇的;

3.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去世的。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老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付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1年的工作年限按1年计算。

乡村医生工作年限的计算,以其自1965年6月至满60周岁期间,进入村卫生室工作成为乡村医生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三、执行时间

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待核准批复后一并从2020年1月开始按月计发。

2019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生活补助;2020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享受补助的乡村医生生命终止次月起不再享受补助待遇。未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由各乡(镇)按照实施意见先行履行身份核定及工作年限确定等全部程序,报县卫健局备案,待满60周岁后给予补助。

四、补助对象的认定

认定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由乡村医生工作所在乡(镇)政府负责认定,乡(镇)卫生院做好认定配合工作。县卫健局要会同县财政、人社、公安、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的组织、指导、审核和监督工作。

(一)乡村医生身份认定。

1.申请认定领取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须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县级(含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及有关证书,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乡村医生档案、乡村医生培训合格结业证书、荣誉证书、任用证书、聘用证明资料及集体培训合影照片等原件及复印件,上报至所属乡(镇)卫生院,卫生院整理汇总后上报所属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查验核实后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卫健局),作为其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

2.2004年1月1日前离岗,无县级(含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有关证书、档案记录的申请人,还须提供不少于3人的证明人证明材料,证明人的证明材料由乡村医生本人按规定程序取得证人证明,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依据。

证明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乡(镇)卫生院或原乡(镇)防保站从事防疫、乡医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二是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三是本乡(镇)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乡村医生;四是工作地点与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在同一个乡(镇)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卫生院公职人员。所有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与乡村医生有直系亲属关系,能够提供身份证明,且每类别人员只限1人。证明人须现场签订《乡村医生执业信息证明》。登记时,乡村医生本人当场签订《承诺书》并按手印。

3.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将物证资料和证人证明在涉及村内进行公示,对于收到的异议和举报,要按规定的程序查实,上报县卫健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工作年限认定。

乡村医生起始和离岗时间原则上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业、审批注册时间为准。2000年以前,未执行执业、审批注册制度前的工作年限认定以各乡(镇)政府、卫生院为主体进行认定。如中途曾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工作步骤

(一)方案制定和政策宣传阶段。

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成立西丰县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组织领导机构、任务分工、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各乡(镇)政府、乡(镇)卫生院、村委会,要充分利用村宣传栏、村广播、乡村医生以及亲友相互告知等多种形式,将解决老年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广泛告知,确保每位乡村医生对这一惠民政策充分了解,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人,确保工作如期开展,按期完成。

(二)认证阶段。

1.符合条件的个人填写《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发放申请登记表》、《承诺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上报乡(镇)卫生院,卫生院初步审核、整理后上报乡(镇)政府。

2.乡(镇)政府对申请登记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形成初审结果。初审结果以及相关材料在涉及村范围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乡(镇)政府对第一次公示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后,将公示后的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县级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反馈乡(镇)。

4.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将县领导小组反馈的审核结果在涉及村范围内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乡(镇)政府将公示结果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复核的结果报县领导小组审批。

6.每年12月对享受补助人员进行年审。

(三)补助发放阶段。

卫健部门负责办理经核准符合条件人员生活补助的发放工作,各乡(镇)卫生院负责具体发放工作、老年乡村医生生存状态的核实、2020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老年乡村医生核实工作。补助按季度发放,工作年限一经核定,不再调整。享受补助的乡村医生生命终止后,从次月开始不再享受补助待遇。去世后不享受抚恤金、丧葬费等补助。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西丰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卫健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卫健局、财政局、纪委监委、政法委、公安局、人社局主管领导、18个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健局分管领导兼任。各乡(镇)政府要相应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解决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相关问题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将解决老年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把党和政府对广大乡村医生的关怀落到实处,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并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乡(镇)及县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和发放范围等有关规定,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明确责任分工。乡(镇)政府负责老年乡村医生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的具体工作;各乡(镇)卫生院做好人员统计、资料收集汇总、宣传等配合工作;乡(镇)政府负责处理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发放过程中的信访问题,县卫健部门配合处理信访问题;县卫健部门负责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的指导、审核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保障工作;县人社部门负责核实老年乡村医生已经享受养老待遇工作;县委政法、县公安部门负责老年乡村医生信访稳定协调工作;纪检监察负责监督、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四)搞好政策解读。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正面宣传和解读意见精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妥善解决好出现的新问题。

(五)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助的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西丰县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问题领导小组

2.乡村医生执业信息证明

3.西丰县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

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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