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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巴东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5-18 11:44:47来源:巴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阅读量:1484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东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4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进农村综合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鄂金办发〔201531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从事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坚持服务“三农”为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

(二)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合法权益。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坚持土地用途不改变,着力推进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四)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产资源。

(五)坚持规划先行。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区、经济开发区等已经规划的区域涉及土地等资源不纳入交易范围。

第四条本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拍卖、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巴东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交中心)或乡镇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以下简称乡镇服务站)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第五条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的品种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面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

(八)经依法批准允许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

(九)招标限额以下或非政府采购类农村集体建设项目;

(十)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品种。

第六条交易主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是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巴东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农监委)是本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全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农监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经局,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农交中心主要提供发布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产权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

乡镇服务站站长由乡镇财政所所长兼任,业务上接受县农交中心指导,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流转信息的收集、初审、录入、资料报送、交易咨询及开展一定标的额的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等服务。

村(社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员由村报账员兼任,负责本村(社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信息采集、登记、备案、上报,协助核实产权流转交易信息、调解纠纷、联系农户等工作。

第九条县农交中心和乡镇服务站实行“六统一分”运行机制,即统一监管职能、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分级独立办理业务。

第十条相关涉农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联合办公,负责政策咨询和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办理产权登记和变更,协助县农交中心或乡镇服务站做好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可采取挂牌摘牌、拍卖、协议转让、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须遵循相关涉农产权主管部门分类制定的产权交易细则。

第十三条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委托申请。产权交易活动中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县农交中心委托、申请进行产权流转交易;也可以向各乡镇服务站委托、申请进行产权流转交易。

(二)开展审查。县农交中心或乡镇服务站收到产权出让或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需要权属确认的转交县相关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三)信息发布。产权出让或受让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县农交中心或乡镇服务站统一对外发布交易信息,征集受让方或者出让方。

(四)交易签约。公告期满后,按照规定的标的额权限,县农交中心或乡镇服务站组织交易。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由交易双方签字盖章。

(五)出具证书。农村综合产权在县农交中心流转交易的,产权交易合同由县农交中心审核并出具《巴东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鉴证书》;在乡镇服务站交易的,由乡镇服务站审核报县农交中心备案并出具《巴东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鉴证书》。交易出让方对出售权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出让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决议、审批文件;

(五)出让标的的情况介绍,包括标的位置、利用现状、底价及作价依据、出让方式和用途;

(六)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七)县农交中心或乡镇服务站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县农交中心或乡镇服务站收到产权转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凭审批联系单及农村产权所有人载明查询内容的委托书等材料到各职能部门查阅档案、确认权属;审查通过的,由县农交中心或乡镇服务站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流转信息平台发布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第十六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农交中心或乡镇服务站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七)县农交中心或乡镇服务站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农交中心或乡镇服务站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发布受让信息。

第十七条县农交中心或乡镇服务站应当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指导出让方选择交易方式:

(一)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交易双方应当在县农交中心或乡镇服务站的组织下,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交易;

(二)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应当根据交易标的额的具体情况由县农交中心或乡镇服务站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巴东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出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受托经纪人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备注等内容。《巴东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二十条在县农交中心或乡镇服务站进行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凭县农交中心或乡镇服务站出具的《巴东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形成决议。

农村集体产权的出让价格,以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依据。出让价格未经评估或低于评估价值的,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农村个人产权出让价格可以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以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交易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县农监委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四)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五)县农交中心或乡镇服务站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六)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提出上述交易中止申请,应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中止情形消失后,县农交中心或乡镇服务站应当及时通知交易相关方继续交易。

第二十三条交易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县农监委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建议的;

(五)其他情况导致交易终结的。

第二十四条在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产权交易双方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四)交易市场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作为出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参与产权交易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农交中心按照发改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县农经、国土、林业、水利水产、教育、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户个人产权必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三)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2.专利权交易收益为专利证书上标注的专利权人(个人或组织)所有;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原则上大部分归农户所有,小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分配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或由农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统一管理,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农监委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县农交中心或乡镇服务站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监委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对隐瞒集体资产或暗箱操作不公开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依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交易双方及代理人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交易市场及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农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注:巴东县,隶属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位于恩施州东北部,东连宜昌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南接五峰县、鹤峰县,西交建始县、重庆巫山县,北靠神农架林区。辖10个镇2个乡:信陵镇、东壤口镇、沿渡河镇、官渡口镇、茶店子镇、绿葱坡镇、大支坪镇、野三关镇、清太坪镇、水布垭镇;溪丘湾乡、金果坪乡。面积3354平方公里,人口为57万人(2016年)。

巴东县是辛亥革命元勋邓玉麟将军的故乡。地貌属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地形以山地为主;地势西高东低,南北起伏。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山有大巴山、武陵山、巫山,河流有长江、清江。旅游景点有长江三峡、清江水布垭、铁厂荒森林公园、格子河石林、神农溪、链子溪、秋风亭、无源洞、格子河溶洞、巴人河旅游区、三里城景区、小神农架风景区、天台山风景区、清江画廊旅游区、巴东民族文化公园、邓玉麟将军故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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