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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登记指导意见

2021-04-09 10:16:47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02

2019年8月9日,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登记指导意见》(阜蒙政办发〔2019〕63号),以下是文件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登记指导意见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登记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阜蒙委发〔2018〕9号)精神,对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民的原则。坚持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二条  按照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登记的成员为2019年3月31日24时前出生的人口;试点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登记的成员为2018年3月31日24时前出生的人口。新生儿的出生日期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空挂户的除外),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时,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成员登记要以组为单位。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第二轮延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户)直接衍生的新增农业人口,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出生时,父母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4.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5.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6.经过正规程序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7.通过其他方式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得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同意的。

8.经司法机关判决认定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死亡的,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从死亡时丧失成员身份。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婚嫁迁入人员等,在原迁出村(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村)已享受成员股份、待遇及福利(不包括依法获得的家庭承包地)的人员。

3.户口迁到设区的市,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人员。

4.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享受财政保障待遇的在编在册离退休人员。

5.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  基于婚姻关系的几种情形

1.婚姻关系发生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其中一方虽未迁移户口,但已实际进入另一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须将户口迁入后由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其具有该组织成员身份。

2.因婚户口迁入方为农业人口,在原户口所在地分得家庭承包地的,应从实际生产、生活出发兼顾本人意愿,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可以在现户口所在地确认成员身份,但不得两地同时确认、重复登记。具体事宜由两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进行沟通、确认,两地均未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分得家庭承包地的所在地进行确认。

3.因婚户口迁入方为农业人口,但在原户口所在地未分得家庭承包地的,应在现户口所在地确认该村组集体经济成员身份。

第九条  基于搬迁关系的几种情形

1.原村已撤制,整村或几个村合并异地搬迁,且资源性资产带入接收村或新建村,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搬迁人员已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并在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应在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

第十条  因土地征占转居转工的人员中,将劳动力安置费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的留职人员家庭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十一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应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十二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四级军士长以下士官(含四级军士长),应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退出现役后选择政府安置工作的或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除外。

第十三条  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应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十四条  本意见发布之后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成员界定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同的,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通过的决定执行。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标准和三榜定案的原则,参照以下程序进行登记备案。

1.建立成员界定工作小组。成立以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界定工作小组。

2.制定工作方案。由成员界定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

3.人员摸底调查。对成员的清查核实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主要核实本村在册农业人口的出生年月、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情况;核实曾经在册人员的出生年月、农转非年份、农业人口身份年限、农转非方式、征地安置方式、货币安置金额及招工安置后目前就业状况等情况;核实非在册农业人口的参军、就学、服刑等人员的出生年份、在本村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情况。

4.制定认定办法。成员界定小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

5.三榜定案。成员资格认定名单由村界定工作小组初步确认后,进行初榜公示。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审核后再榜公示。成员资格名单须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同意,作终榜公布,成员确认名单由全体成员签字。初榜公示和再榜公示的公示期应至少7日。

6.建立成员档案资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将包含成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登记编号、成员身份取得方式等内容的相关数据整理成册留存,并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意见未作明确规定的,各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形式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确认截止时间以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的成员隶属关系与土地承包关系不一致的两种情形:

1.产权制度改革期间被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未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家庭承包地的,不得强迫集体经济组织给与承包地。属于应该分得却未分得承包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另有要求的、经司法判定的、经民主议事程序研究决定的除外。

2.对于已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获得家庭承包地,但被确认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申请自愿放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另有要求的、经司法判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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