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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桃源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方案

2021-04-08 09:30:53来源: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56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湘自然资发〔2019〕40号)、常德市自然资源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自然资发〔2020〕2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桃源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方案-官网截图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为目的,以完成全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目标,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二、任务目标

通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形成权属清晰、界址清楚、空间位置明确、面积准确的权籍调查成果;将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范畴,依法对基本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房地一体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到2020年底,确保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登记颁证率达到90%以上,初步建成各级农村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网络建设城乡基本覆盖。

三、技术规范

(一)总体要求:按照《湖南省农村一体化权籍调查工作规程》工作规范,充分利用已有的调查成果,以未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通过组织不动产权籍调查和补充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和数据库。全部权籍调查成果用于不动产权信息系统建设。不动产登记的技术规范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进行。

(二)具体规范:权籍调查以1:2000的比例尺作为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第三次国土调查以及已有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等现有成果资料作为工作底图,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权属调查(或核查);依据省统一布设的控制点,运用野外数字测量法、解析法等,采用1:500比例尺,对调查成果进行实测,获取每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界址、用途、面积、分布及土地利用情况等信息。在确认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技术保障: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和内、外业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组织实施,同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支撑,确保调查成果和登记质量。相关内、外业及技术支撑服务均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技术承担单位。内、外业服务要通过公开择优方式,选择有资质、实力强、设备精、信誉好的房地产经纪及测绘技术作业队伍进行,采取内外业一体化招标模式,确保工作程序关联,责任主体一致;技术支撑服务可选取与现有权籍及登记系统服务提供商一致的技术单位,以利于服务的连贯及高效便捷。上述服务要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责任、项目任务、成果质量、项目进展要求、经费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四、确权登记原则

乡镇(街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坚持“依法依规、房地一体”原则,加快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按以下原则办理

1.关于“一户多宅”问题。(1)有关“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2)有关宅基地标准认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3)有关未分户标准认定。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成员,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4)有关宅基地流转认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流转本农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并达到当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5)有关宅基地继承登记。农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及宅基地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及宅基地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关于农房超面积问题。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宅基地经过批准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面积的,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上予以标注。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原则办理:(1)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且至今未扩建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2)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起至201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时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3)2019年《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99号令)实施以后违法占地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3.维护宅基地的根本用途。农村集体成员将现有宅基地及房屋适当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原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和用途进行确权登记。

4.维护农村宅基地分配权益。农村女性或男性一方,因婚姻离开原农村集体,在新家庭所在农村集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放弃原农村集体宅基地的,应依法确权登记。离婚、丧偶后继续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权益,对其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权登记;返回原籍生产生活且放弃原配偶所在地宅基地的,对其在原籍重新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权登记。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5.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1)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居)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6.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且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在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的前提下,结合用地标准的规定,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的,应出具证明,经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后予以确权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按以下原则办理

1.有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且竣工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办理批准手续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以下原则办理:(1)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街道)、村(居)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街道)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街道)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2)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乡镇(街道)、村(居)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街道)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2.对合法取得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经核实已使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承诺作为已竣工的证明材料,对无法提供有关房屋符合规划材料的,可先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有关房屋情况。

3.无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街道)审批,报县级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

(三)以下情形只调查统计不确权登记发证

除继承外,一户村(居)民拥有一处以上的宅基地且合计面积超过省定面积标准的部分;小产权房;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占用基本农田修建房屋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20年3月底前)

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做好制定实施方案、组建队伍专班、组织业务培训、开展宣传动员、准备资料底图等前期工作准备。

(二)试点推行阶段(2020年4月底前)

在全县范围内选择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乡镇(街道),先行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针对试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总结经验,为全面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打好基础。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5月1日—2020年10月31日)

1.发布通告。发布《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全面公布本次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登记期限、登记要求等事项。

2.组织实施。由乡镇(街道)、村(居)组织全面实施辖区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调查和测绘、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公示及登记颁证工作。

3.核查完善。对全县范围内剩余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确权登记及颁证工作进行查漏补缺和扫尾完善。

(四)汇总建档阶段(2020年1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对全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成果验收、建档入库和成果上交,建立起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对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庞波任组长,副县长陈会龙、杨智斌(常务)任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等相关单位及各乡镇(街道)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要按照市县工作模式,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履职尽责,相互协作,形成合力,确保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日常指导、业务培训及工作进度统计并报告;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选派精干力量,成立工作专班,会同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受理本区域内的登记申请,对权籍调查、房屋测绘结果进行审核,办理不动产登记和证书发放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农业农村工作统筹推进。县财政局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及测绘费用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县公安局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户籍资料提供和治安管理工作。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的方式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指导,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承担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是本行政区域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织实施主体,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织、宣传、发动、协调及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村(居)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权属确认、纠纷调处及宅基地权利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等工作,确保调查成果的准确性、完整性。对无法及时调处的权属争议,要先划定争议区,制作争议区资料,为后续调处工作创造条件;要保证本村(居)内农(居)民宅基地房地一体的权利人或指界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到场指界,完成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收集、界址签章表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

(三)广泛宣传动员。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介和横幅、标语、宣传手册等灵活简便的形式,广泛宣传本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及时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做好政策解释和业务培训。充分发挥村(居)、村民小组的重要作用,利用节假日和农忙返乡时间,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及时总结宣传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四)严格督导考核。建立相关检查督导制度,按照省、市工作要求,采取“每月一督查、每季一调度、年终总考评”的督导办法,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列入县政府年度考核范畴。对确权登记颁证率高、成果质量优秀的乡镇(街道)、村(居)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后、违规操作或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予以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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