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市安乡县关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1-04-06 16:43:58来源:安乡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23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农政改发〔2020〕2号)和《关于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湘农办函〔2020〕1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以安乡县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安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加强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和农民合作社的规范管理。推广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生产记录和财务记录“两簿”制度。健全合作社组织机构和章程制度,设立成员账户,合理分配收益。增强合作社创新发展能力,创新财政扶持机制,开展为合作社购买会计、信息、法律等服务试点。抓好农民合作社分类定级管理,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评选活动,每年评定一批产业特色明显、经营管理规范、综合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县级示范社。整顿规范“空壳社”,研究制定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登记的简化程序,依法清理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组织、引导“空壳社”“一人社”“家族社”“休眠社”清理整顿对象自愿注销合作社。开展年度十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选,并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县农经站、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供销社)
二、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绿色发展。引导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生态环保为基础,以绿色农业为支撑,以全域有机为目标,发展“1+4+N”现代农业产业(即生态水稻+生态水产、蔬菜、油菜、中药材和其他产业发展)。鼓励支持“两品一标”农产品基地建设、粤港澳蔬菜供应基地,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建设,采用绿色防控技术模式,实施精准标准施肥,实现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态健康养殖,配套建设畜禽粪便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实现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生态渔业建设,加快标准化池塘建设,调整养殖品种结构,应用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促进养殖尾水净化。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秸秆收储体系和秸秆综合利用体系建设,探索农膜、农药包装物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利用机制。(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县农机事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供销社)
三、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发展。引导和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产业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以品牌为纽带、以资本和股权联合为手段开展联合与合作,组建区域性或行业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联盟(协会)。到2021年,在水稻、水产、蔬菜、油菜、中药材、稻虾等产业,一个产业培育壮大一个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强化社与社之间的横向联系,深化市场化体系内的纵向关联,推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抱团发展,积极走出去、引进来,加强农业领域招商引资,培育行业龙头,形成产加销一条龙生产经营体系,积极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安乡农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县农经站、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县农机事务中心、县供销社、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四、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发展。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参与或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建设,促进农业专业化布局、规模化生产。支持家庭农场联盟(协会)、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体等社会化服务综合体建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建设“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创意休闲农业和田园综合体,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供销社)
五、设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整合涉农专项资金,设立总规模不少于50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各级各类涉农财政支持资金采取直接补贴、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定向委托等方式,向各类示范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倾斜。其主要支持内容:一是支持发展壮大单体合作社;二是支持培育联合社;三是支持创建评选示范社(场);四是支持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合作社;五是支持品牌创建和参与省、市级特色农业产业园建设。具体奖励扶持标准及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制定,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县农经站、县供销社)
六、实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向成员销售文件规定农资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等新业态的农民合作社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按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对农民从合作社(联合社)取得的盈余返还,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按规定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
七、实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扶持政策。积极落实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政策,确保农业信贷担保姓农、为农、惠农。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产品。探索开展农业产业项目股权投资工作,稳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推广应用,探索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的营销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安乡支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
八、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用电用水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用地,符合国家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本着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设施农用地的功能分区核定用地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及其他规模化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相关规定比例核定,最高不超过10亩,规模化粮食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最高不超过15亩;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相关规定比例核定,最高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不受面积限制。盘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支持村集体依法依规将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林场和水面等发包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村集体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兴办现代农业项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严格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县供电公司)
九、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高效节水灌溉、高标准农田、标准化菜地建设、冷链物流建设、现代化育苗基地建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配套原料标准化基地。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涉农基础设施项目,在征求县农经站和新型经营主体的意见后,优先倾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农经站、县农机事务中心)
十、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培养。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农民合作社智慧理事长(优秀辅导员)和家庭农场主培训。依托农业职业教育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大力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壮大、盘活现有农村人才。加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辅导员队伍建设,发挥好指导服务作用。搭建农民创业创新平台,选择一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作为农民创业创新见习基地。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干部和乡村干部,下沉到重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一对一”定点指导服务制度,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鼓励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人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任职兼职,充分发挥涉农科技人才作用。(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科技局、县供销社,县农教办、团县委、县妇联)
十一、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推动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保市场价值转变,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主要种植业和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开发大棚蔬菜等农业大灾保险产品。对市场需求量大、条款及费率设置合理、农户受益程度高的险种和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按规定纳入财政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十二、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衔接。坚持以优化品种为基础,以提升品质为重点,以打响品牌为目标,着力创响一批“独一份”“特别特”“好中优”的“乡字号”“土字号”特色产品品牌,加强与“安乡农仓”协作,丰富“安乡农仓”的入仓产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扩大“安乡农仓”影响力。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和支持批发市场建设等政策。(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经站、县税务局、县交警大队、县供销社)
十三、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和申报。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县级以上示范合作社、联合社,由县农经站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农业农村部等9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和《中共安乡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乡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定级管理及示范社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农村〔2019〕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主体提出申请——乡镇初审推荐——部门审核——联席会议审定——公示发文”的程序进行认定评选。由县农经站分别抄送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扶贫办、县科技局、县林业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县农机事务中心、县供销社,纳入扶持主体项目库并依排名顺序作为当年度或下一年度获得各级财政扶持项目的申报资格和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县财政局)
十四、实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面清单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奖励扶持:
(一)申请年度内累计出现1次或以上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情况的或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被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申请主体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申请主体提交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补齐的;
(四)申请主体个人征信有问题,发生损害成员利益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两年内因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有被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的。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安乡支行、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安乡分局、县融媒体中心)
十五、建立安乡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
附件:
安乡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关于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湘农办函〔2020〕18号)文件精神,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促进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安乡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为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安乡分局、县税务局,县扶贫办、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县农经站、县供销社、县农机事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安乡支行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各乡镇长为成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农经站,县委农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农经站站长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责
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指导和服务,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试点工作,协调落实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扶持政策,对接互动和联审项目资金安排,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合作社提质增效,推动龙头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研究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其他问题。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成员单位轮流主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组织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二)联席会议主办单位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各参会单位,由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提交需联席会议解决的议题。每次联席会议至少明确一个中心议题,由主办单位确定。联席会议主办单位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将相关议题告知参会单位,以便各参会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联席会议主办单位需在会议结束后五日内,根据会议确定的内容撰写会议纪要,并印发给各成员单位。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和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部门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和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全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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