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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有哪几种类型?复垦要求有哪些?

2021-03-31 09:42:3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1074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那么土地复垦有哪几种类型?复垦要求有哪些?

一、土地复垦有哪几种类型?

根据土地损毁的情况不同,土地复垦主要有四个类型。

(1)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2)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3)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4)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二、土地复垦要求有哪些?

(1)土地复主体即由谁来复垦。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称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及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2)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3)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4)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5)土地复垦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6)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7)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①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

②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③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

④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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