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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顺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全文

2021-03-26 14:50:17来源:顺城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221

2019年5月24日,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顺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顺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认真做好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规范集体成员身份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产权制度改革合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抚顺市委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抚委发〔2017〕50号)、《中共抚顺市顺城区委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顺委发〔2018〕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顺城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一系列农业农村改革部署,以稳定完善农村集体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有效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坚持合法、合理、合情,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妥有序推进,为农村资源优化配置奠定基础。

二、总体要求

以政策法律为依据、以村规民约为参考、以民主议定为结果,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到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全面准确、不遗漏、不重复,确保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开展成员资格界定,要依法推进,充分体现界定过程公平、公正,界定结果公开、合理、合法,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尊重历史、兼顾现实

1.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2.兼顾现实。要尊重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及现实状况,要尊重农村长期固定生产、生活的民间习惯,还要尊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客观事实,做到实事求是、统筹兼顾。

(三)程序规范、群众认可

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成员资格界定遇到的问题,由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在依法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将群众满意和认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唯一标准,规范界定程序,实行民主决策,确保操作符合政策及法律规定,做到成员身份不重复、不遗漏、不错误。

(四)权力义务对等、维护稳定

按照权力义务对等的原则,把成员身份界定与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结合起来,兼顾各类成员群体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从法律、政策、操作层面上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确认标准

(一)可界定为成员资格的基本条件

1.原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形成的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法定取得。(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可界定为成员资格的基本条件

1.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2.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

3.已经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被国家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等正式招、录、聘用的;

5.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保留条件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民主决策讨论认定

上述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基本条件,对于大中专毕业生、部队服役转为士官等人员,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由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定民主决策程序讨论认定。

五、其他规定

1.各村要结合本村实际合理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时间节点。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因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时间节点不同所导致成员资格缺失的,为保证其合法权益,由后迁入方予以确认成员资格。

4.各村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溯及既往,不得以本次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张往年集体资产的分配事宜。

六、工作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宣传动员、摸底登记、民主決策、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的工作程序,严格规范成员资格界定行为。

1.宣传动员。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成员资格界定的目的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积极参与成员资格界定工作。

2.摸底登记。开展调查摸底,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摸清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逐户填写摸底调查表,编制调查情况表。

3.民主决策。组织召开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成员资格界定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通过民主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成员身份界定。

4.结果公示。将成员资格界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组织成员逐户签字确认(不得代签)。

5.建档备案。全面收集成员资格界定的有关会议记录、实施方案、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经签字确认后,各村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版)报各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备案一份,报区农业农村局一份存档备查。

七、工作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要结合本《指导意见》和本地具体实际,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

2.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成立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认真落实。

3.各村务必于2019年 9月15日前,完成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在12月25日前完成全部改革工作,要在6月25日前完成全部改革工作。

本意见只适用于此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具体事宜由顺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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