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设施农业用地的拿地程序是怎样的?一文全知道!
2021-03-22 17:56:07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530
2020年10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其中就对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的拿地程序进行了规定。那广东设施农业用地的拿地程序是怎样的呢?感兴趣的小伙伴不如一起来看看吧!
一、广东设施农业用地的拿地程序之签订用地协议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用地申请后,组织用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设施农业用地相关使用条件、恢复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由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另行签订流转协议。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用地主体签订用地协议。除涉及使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外,设施农业用地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动工建设。农业设施建设多层建筑的,须符合建设安全、生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要求,并在用地协议中载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等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广东设施农业用地的拿地程序之办理用地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地主体应在用地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用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用地备案,并提交用地协议、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同时提供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补充或督促纠正,10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的视为备案通过。设施农业用地跨乡镇的,可由用地涉及的任一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三、广东设施农业用地的拿地程序之信息上图入库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汇交的备案信息后应及时核验,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规定的备案信息在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模块)、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作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依据。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应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并落实补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包括使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在内的备案信息上图入库,并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及监管系统管理。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并经原备案机关同意撤销、变更的,应及时更改上图入库信息。
总结:在拿到设施农业用地后,必须始终坚持农地农用,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保永久基本农田,如果擅自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发展设施农业、改变或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及擅自或变相在设施农业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则会被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以上就是农交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广东设施农业用地的拿地程序”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