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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县扶持民宿和农家乐项目发展奖励政策(试行)》全文

2021-03-19 10:38:13来源:康平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792

2019年4月4日,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康平县扶持民宿和农家乐项目发展奖励政策(试行)》(康政发【2019】6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康平县扶持民宿和农家乐项目发展奖励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旅游兴县”发展战略,鼓励和扶持域内乡村旅游产业快速发展,促进农民创业增收,进一步发挥旅游产业在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政策。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依托农村绿水青山、田园风光、乡土文化等资源,坚持政策引导、先进带动、总量控制、重点扶持原则,加快推进建设特色鲜明、主题突出、配套齐全,能寻“快乐老家”、忆“游子乡愁”的精品民宿和农家乐,努力将民宿及农家乐旅游培育成为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产业。

二、奖励资金额度、范围及对象

(一)奖励资金额度。

奖励资金总额度为200万元。

(二)奖励范围。

自然人或法人利用康平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家庭实用住房或新建经营用房(具有相应房屋产权证明),充分结合区域内景区景点、历史人文、自然景观、特色农业,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吃住的农家乐、民宿项目及相关旅游企业,重点为国家A级景区及周边的民宿和农家乐。

(三)奖励对象。

符合项目奖励条件的申请人或单位。

三、奖励项目的基础条件和标准

(一)民宿和农家乐项目应符合原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7)标准要求。

(二)项目选址应符合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原则上应位于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政府驻地以外的村屯之内,且在景区、景点周边。建筑物及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及装修风格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旅游产业发展的理念进行统一协调和指导,应突出地方历史、文化、民族、景观等各类元素,反映地方的食、住特色。

(三)取得经营执照和相关行政许可,正式开展营业服务 3个月的民宿及农家乐。

(四)庭院建筑物干净整洁修缮良好,周围无污染源,院内及周边50米内无牲畜养殖,无噪音污染,无垃圾堆放。

(五)民宿和农家乐应具备独立水冲厕所及空调。民宿应具有室内洗浴场所及设施、24小时热水和电视。农家乐具有独立厨房且符合餐饮行业相关标准。

(六)经营用房单体建筑不超过3 层且内部房间数量不超过 14 个标准间(或单间)。

四、奖励项目条件及额度

(一)仅提供特色餐饮服务无住宿的农家乐,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容客在两桌20人以上且室内使用餐饮区面积大于50平方米,奖励3000元;容客在四桌40人以上且室内使用餐饮区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奖励6000元。农家乐最高奖励为6000元。

(二)民宿每间客房使用面积须达到15平方米以上,干湿分离且为独立卫生间的民宿房间,按照6000元/间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干湿未分离但为独立卫生间的民宿房间,按照4000元/间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室内带公共卫生间、浴室的民宿房间,按照3000元/间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民宿最高奖励为2万元。同时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的民宿,餐饮区按仅提供餐饮的农家乐标准给于奖励。

(三)鼓励对民宿集聚区进行连片新建、改造提升。对连片新建、改造5家及以上,投资总额达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经认定,按投入资金额度的25%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对连片新建、改造10家及以上,投资总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投入资金额度的20%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投入资金按主体建筑新建、改造及内部装修资金计算,以支出凭证为准。

(四)对于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或能有效促进民宿发展出亮点、上档次、上台阶的精品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

(五)鼓励民宿管理协会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民宿管理协会积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开展工作,成员单位定期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调查,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突发事件等信息。根据协会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民宿管理协会每年2万元以内的奖励,用于协会日常工作开展。

(六)旅行社组织域外游客入住民宿一夜(含一夜)以上的,按运送游客的大巴车数量给予奖励,每车次奖励200元,经康平县扶持民宿和农家乐项目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后,每季度末予以兑现,每家旅行社年度最高奖励上限为3万元。

(七)鼓励民宿及农家乐经营者利用手机app进行网络订房、订餐业务,并适时开展满额返券活动(向游客赠送电子消费券),年末,康平县扶持民宿和农家乐项目发展领导小组将根据活动开展情况,对经营者予以奖励。

五、申报办法及要求

(一)民宿和农家乐项目奖励按申报、审批、验收程序予以确定。

(二)农户个体及单位应在建设及改造前到村委会提出民宿和农家乐建设、改造申请报告,由村两委会对相关条件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政府,经乡镇政府审批同意后上报康平县扶持民宿和农家乐项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备案,备案的民宿和农家乐在营业后可申请奖励资金。

(三)对新开办的农家乐及民宿,房屋结构、区域位置、经营面积、硬件设施、从业资质等开设条件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核。

(四)该奖励政策与旅游基建类项目奖励政策不兼得。

(五)民宿和农家乐经营主体需保障卫生安全、食品安全、消防生产安全、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等,不得有不正当招揽游客、强行推销商品、任意哄抬价格等行为。

六、解释权

本奖励政策由康平县扶持民宿和农家乐项目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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