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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色市西林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

2021-03-18 09:56:49来源:西林县政府办阅读量:1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控工作要求,加快推动《关于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桂建发〔2020〕3号)落地见效,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持续提升乡村风貌,根据《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做好2020年村庄规划和农房管控工作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14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西林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官网截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农村居民依法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生产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在西林县行政区域内新建、原址重建、改建、扩建的农房,所涉及的规划、用地、建设审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能,负责相应的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遵循规划优先原则。各乡镇应及时完成“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农房建设以村庄规划为依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尚未完成村庄规划编制的,按本办法及现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经批准异地建设农房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第二章 农房用地管控

第六条 农房建设应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严格依据规划执行。

(一)已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实施管控。

(二)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新增村庄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县级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结合各乡镇建房需求,下达年度农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新建农房。

(四)禁止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和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农房。

(五)禁止在天然林地、公益林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新建农房。

(六)农房新建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村周边的丘陵坡地或其他未利用地。

第三章 农房规划管控

第七条 农房建设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

农村建房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坡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是指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簿为基础,依据分户前户口簿,实行如下认定:

(一)子女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应与父母认定为一户;

(二)有一个及以上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包括独生子女),需认定一子女与父母同户,具体对象由其家庭内部自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农房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无房户;

(二)现有房屋(宅基地)未达到宅基地规定标准面积的,可申请原址拆建、拆扩建;

(三)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现有房屋(宅基地)的;

(四)现有房屋(宅基地)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村镇规划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可申请异地“拆旧建新”;

(五)现有房屋(宅基地)已列入文物保护的不可拆旧,但将房屋(宅基地)交予县级有关部门进行保护后,可申请异地新建房屋。对于列入水利、道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的可申请异地“拆旧建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已有住房,其住房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不得新建和增加用地面积拆扩建;

(二)出租、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建设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已按搬迁安置政策取得住房的对象;

(五)已列入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施安置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旧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拆迁范围的房屋;

(六)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到位的;

(七)在禁止建设区、地质灾害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新建、原址重建的农房(含附属用房、庭院)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对原宅基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农房(含附属用房、庭院)进行改建、扩建的,改造后不得超过原宅基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原址重建的农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半,建筑高度控制在15米以内。

第十三条 新建农房主要朝向与周边建筑间距最窄处不宜小于6米,次要朝向与周边建筑间距最窄处不宜小于2米(联排布置的除外),特殊情况由村民理事会讨论决定,上报村委会备案。农房联排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者因交通、防火需要的,应当预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

原址重建、新建、扩建农房不得影响邻屋安全,且户宅基地边界间距不少于0.6米(联排布置的除外)。

第十四条 ?新建农房必须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禁止侵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第十五条 农房建设应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开会讨论,最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公告栏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移交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本办法要求,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农户可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公告栏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新建农房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包含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风格等内容的房屋设计方案(可按各乡镇房屋设计风格或图集),严格实施“带图报建”制度。乡镇“多所合一”机构在开展新建农房竣工验收时,应严格按照各乡镇房屋设计风格或图集要求验收,未达到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

第十七条 对农房建设,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对其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和布置形式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农房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章 农房风貌管控

第十九条 农房建筑风格应满足村庄规划或村庄风貌导则管控要求,建筑外立面应避免水泥砖、红砖裸露,应按各乡镇房屋设计风格或图集来实施。

第二十条 传统历史村落改建时须保留原建筑风格且符合传统历史村落规划控制要求。

第五章  农房质量安全管控

第二十一条 集中布置的农房建设应设置环形消防通道,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应配置消防设施。凡存在火灾隐患的农宅或公共建筑,应根据民用建筑消防规范进行整治改造。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等灾害危险区新建、扩建、改建农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应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各乡镇房屋设计风格或图集;负责农房质量安全管控、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有序推进“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工作,组建并培训一批规划、建设行业精干队伍,引导新乡贤积极参与,实行规划全程挂钩乡镇服务,指导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宅基地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违法占用宅基地查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县自然资源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协助上级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村级组织实施农房管控工作,落实村级监管员责任,推动村民理事会发挥作用,强化村规民约的约束效应。乡镇“多所合一”机构办理具体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申请受理、审核上报,以及乡村房屋、公共设施、乡容村貌管控工作,查处违反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村级组织应当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组两会”等村民自治程序加强农房建设规划管控的引导和督促,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风貌提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共同推进。加强对农村党员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成立村民规划建设理事会,优选村级监管员。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村民共同协商,将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工作纳入村规民约予以规范约束,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房建设,发现本村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将农房管控作为各乡镇乡村振兴专项考评的重要内容,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考核指标,组织开展年度考评。

第二十五条 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实施农房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将农房违法建设人员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公安、供水、电力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农房发放门牌号、通水接电。逐步建立完善激励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加快落实村级监管员工作报酬和工作成效激励经费,持续畅通农房违法建设举报渠道,依法兑现举报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宣传栏、宣传标语、墙画、山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农房管控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要求、典型案例等,充分发动村民及村民自治组织参与村庄规划、违法建设查处等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第二十七条 西林县各级政府之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农房用地管控条例由西林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农房规划管控条例由西林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房安全质量管控条例由西林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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