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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县何源镇农民建房管理实施意见

2021-03-15 15:43:12来源:金溪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72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民建房,严格执行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金溪县人民政府

一、农民建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规划先行的原则。农民建房选址应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2、节约集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和增量,充分利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建房。

3、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农民只能在本村小组申请一处符合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4、先批后建的原则。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的住房,必须做到先批后建,持证动工,未经批准不准动工建设。

二、申请审批条件

本镇年满18周岁,60周岁以下的农户申请建房,用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无房户,没有住房的农户;

2、危房户,原有住房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为D类危房且无其它居所;

3、少房户,农业户籍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且农业户籍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

4、原基拆旧新建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禁止条件和行为

(一)申请建房禁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申请建房: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

2、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后又申请建房的;

3、原有建房占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者原有建房面积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

4、户籍为非农户口(城镇居民户口)的。

(二)农民建房禁止行为

1、不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建房;

2、不准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和“开天窗”建房;

3、不准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建房,即在省道15米以内,县道10米以内,乡道5米以内,村道4米以内;

4、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建房;

5、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

6、不准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购置宅基地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7、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建房。

四、审批程序和管理

1、农户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民“一户一宅”建房审批表》,经村民小组长、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在申请表上签字并签署意见,报镇农村建房管理办公室审核。

2、在本村、组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姓名,家庭人口;

②原有房屋宅基地情况;

③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地类、面积和户型层高;

④公示的期限;

3、镇村规所会同国土资源所及城乡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到实地踏勘,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则,拟建房屋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等情况。

4、镇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审核把关,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农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乡村规划许可证。

5、镇村规所和国土资源所及城乡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负责人员到实地丈量放线定位,建房户开始动工建设。

6、住宅竣工后,由镇村规所会同国土资源所、城乡执法大队及村委会有关人员到实地核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户型和有关要求进行建设。

7、农户建房面积限额标准(含附房和庭院等用地)。

①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准超过180平方米;

②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地的,每户不准超过240平方米;

③每户建房层高不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

五、处理和问责

1、农民建房户的责任

对农户违反本意见禁止性建房规定的,一律予以强制拆除。符合建房条件,未批先建的按国土、村规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2、国土、村规及城乡执法大队的责任

镇国土资源所和村规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把审批关,对违规审批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城乡执法大队对违规建房要拆除到位。

3、村委会责任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加强对本村范围内建房的监管,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知情不报,违规签署意见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本管理办法由镇农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七、本管理办法若与上级政策和法律相抵触,则以上级政策和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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