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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城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政策

2021-03-11 10:51:10来源:朔城区人民政府阅读量:2590

2021年1月15日,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朔城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朔区政办发〔2021〕1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朔城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政策

朔城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切实保护农民土地使用权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19﹞23号)和《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朔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朔自然资发﹝2019﹞436号)文件精神,本着尊重历史、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

记发证的目的与意义

规范农村土地管理,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然资源部提出的工作要求,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

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的权属情况,对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做好我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全力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决定成立朔城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

组  长:陈  钊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落来文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  丰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周庆山   区财政局局长

齐宏亮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谢步强   北旺庄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昊显   南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高中峰   北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于振海   下团堡乡乡长

贾  岩   小平易乡乡长

霍秉明   神头镇镇长

赵  越   张蔡庄乡乡长

王文举   窑子头乡乡长

高志文   沙塄河乡乡长

常  华   贾庄乡乡长

李  谦   福善庄乡乡长

刘志华   南榆林乡乡长

罗玺平   滋润乡乡长

郝振华   利民镇镇长

梁  刚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寇  裕   神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梁刚(兼),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

三、工作目标

按照上级安排部署,全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在2021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

四、登记发证的范围

(一)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其他可以认定的,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登记发证基本原则

(一)统一登记原则

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申请,并对登记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统一进行登记发证(对个别特殊情况,按程序进行单独登记)。

(二)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认真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且严格执行面积标准控制的规定。依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两权”地籍调查成果,坚持“权属明确无纠纷,四至清楚无争议”原则,依法确定主体资格、认定权属和四至界线,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要区分时段、政策背景,尊重历史、因地制宜研究制定适宜性政策。

(三)实事求是原则

根据我区农村现状,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本着以民为本、实事求是、简便易行、便民利民的工作思路,因地制宜、解放思想,积极妥善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细化各项政策,能满足登记发证条件的,做到应发尽发。

(四)分类推进原则

对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工作扎实、数据成果能满足登记发证要求的,直接利用“两权”地籍调查成果登记发证;对于偏远地区、经济价值不高、矛盾问题较少的,可采用简易方式登记发证;对于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等重点地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发证。

六、方法步骤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一)申请、受理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前,要发布通告,明确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申请方式、受理时间等内容,通告期满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统一申请,区自然资源局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集中受理。

(二)审核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依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查验权属来源和四至界限等相关内容。

(三)公告

经审核,能够登记发证的,要组织进行公告。

(四)登薄、发证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予以登记发证;公告期间存在异议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暂缓登记、做好记录,积极调查研究,逐步依法推进解决。

七、工作要求

(一)对于“两权”地籍调查成果中权利人和界址清晰准确、地上建(构)筑物结构等内容全面,可直接利用“两权”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对于“两权”地籍调查成果无任何房屋信息,是偏远农村的,可采取简易的方法,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或通过描述方式记录建(构)筑物相关情况后直接登记发证。对于有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将比照城市房屋权籍调查有关要求进行补充调查后,予以登记发证。

(二)要严格执行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标准控制等法律规定,也要区分时段、政策背景,尊重历史、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政策。对于“一户多宅”、无权属来源证明、超面积等共性问题,根据国土资发〔2011〕178号和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解决。

(三)针对宅基地面积超占问题的处理。1、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2、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四)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处理。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要依法予以确权登记。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使用宅基地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组织农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都是经统一规划和批准的,应予以确权登记。但为防止迁新、建新不退旧,要求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再办理登记手续。第二种是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因宅基地属于农民的福利性待遇,但对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因转让、赠与房屋以及经政府审批建房等方式占用宅基地的,认可其合理性,分1982年前、1982年~1999年两个历史阶段,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因为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所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五)针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问题处理。鉴于以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政策规定较少,缺少针对不同历史阶段集体建设用地确权要求,而目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又非常重要。因此,《通知》明确分两个历史阶段,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至今的,按照宜宽则宽原则予以确权登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要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要严格规范,应依据批准文件办理确权登记。

(六)针对没有权属来源资料问题处理。针对没有权属来源资料问题,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程序,强调要查明历史使用状况,属于合法使用的,宅基地要经农民集体确认并出具证明,集体建设用地要经农民集体同意,公告30天无异议,乡(镇)政府核实,区政府审定或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

(七)农村妇女、进城农民合法权益有保障问题处理。

为有效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薄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按照中央推进城镇化工作安排,未来1亿农民将进城落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宅基地权益应予以保护”的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要充分认识党委、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职责清单,积极探索,敢于担当,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二)数据保障

要尽快摸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宗数和面积、已登记发证的数量和面积等基本家底,建立工作台账。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简易办法和实事求是的有效措施,明确工作进度,落实责任,按时保质完成。对于实行易地扶贫搬迁任务,个别村存在旧房改造,有的村庄实行了整村搬迁,需要对“两权”数据进行补充测绘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精湛的作业队伍完成补测绘任务。

(三)经费保障

区财政将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切实保障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宣传保障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平台,采取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工作宣传、政策解读和技术培训,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调动农民办证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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