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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阳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2021-03-11 10:43:26来源:昔阳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162

2020年6月16日,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昔阳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昔政办发〔2020〕46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昔阳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2019年中央1号文件“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保护农民财产权利,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19〕23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保护农民财产权利,促进乡村振兴,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一)全面启动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2020年底前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2021年底前完成登记信息汇交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两权”地籍调查成果,开展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调查,形成满足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三)基本建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将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三、登记发证范围

(一)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三)其他可以认定的,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四、登记发证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房地一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房地一体登记”的要求。利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两权”地籍调查成果,坚持“权属明确无纠纷,四至清楚无争议”原则,依法确定主体资格、认定权属和四至界线,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实事求是,应发尽发。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县农村“两权”现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本着以民为本、实事求是、简便易行、便民利民的工作思路,灵活准确掌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满足登记条件的,做到应发尽发。

(三)先易后难,分类推进。先易后难,从简从快,分类推进。对于“两权调查”数据成果经实地复核后能够满足登记发证要求的,直接利用其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农房调查后登记发证;对于偏远地区、矛盾问题较少的,可采取简易方式登记发证;对于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等重点地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发证。

五、确权登记发证方式

(一)充分利用“两权”调查成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应充分利用我县“两权”调查成果,对提出申请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由调查人员持原有“两权”调查成果资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等)到实地进行现场核实,核实权利人、宗地四至、界址线位置及边长是否正确;四邻界线是否签字确认;宗地图是否反映实际现状,权属来源是否合法,经核实原“两权”调查成果正确的,可以直接用于不动产登记,发现和实地不符或有明显错误的,要进行重新调查和测量。没有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或调查资料不能满足登记要求的,由政府安排测量单位进行统一调查测量,测量费用由政府承担。

(二)因地制宜开展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充调查。由于我县“两权”地籍调查成果中未包含地上房屋的信息,对于偏远地区、矛盾问题较少的地区,可采取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对宅基地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建筑物,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墙体归属、建成年份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城中村、城边村等重点地区及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的,由政府组织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开展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充调查。

(三)大力推进集中办理,提升登记发证效率。充分发挥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以行政村(村民小组)为单位集中申请、集体公告、批量受理,集中办理,统一登记的确权发证方式,即受理前对登记发证范围、登记程序、申请方式、受理时间等内容进行通告;受理后,经审查符合要求且公告没有异议的,即登簿发证,从而有效提升登记发证效率。

六、确权登记发证程序

(一)申请、受理。对于权属来源合法、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申请人提供资料,以行政村(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集中申请,权籍调查单位集中受理,地点可选在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办公室。

(二)审核。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由权籍调查单位初审,权属来源材料齐全的,依据“两权”调查成果资料实地调查,复核宗地的权籍信息,填写《房屋调查表》和《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提交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办公室复审,交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审核。

(三)公告。经审核,能够登记发证的,以行政村(村民小组)为单位集中组织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不动产登记公告在不动产登记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村或村民小组)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四)登簿、发证。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公告期间存在异议的,暂缓登记。

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一户多宅”问题的处理

1.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如果一户村民的两处宅基地面积合并,没有超过县级人民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可以受理其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申请。

2.对于因建新不拆旧造成的“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村民拆除其旧宅之前,暂不受理登记。

3.对于因继承或受遗赠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可以给予登记,并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4.对于因接受赠与造成的“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不予登记。

5.对于村民购买住宅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不予登记。

(二)宅基地面积超占问题的处理

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标准用地范围由权利人指认并签字确认。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三)房屋规划问题的处理

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四)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的处理。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非本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接受遗赠房屋取得的宅基地,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应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可以按照规定登记发证,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的处理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历史上没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宅基地确权问题的处理

对于历史上没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办理

因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2年以上没有维修、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项目占用、易地搬迁占新退旧、享受各类补助政策需拆除宅基地上房屋或需由集体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等情形的,由所在地的农民集体或村委会提出收回宅基地的申请,明确拟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位置、面积等,公告30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复,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持批复文件办理宅基地(及农房所有权)注销登记。

八、时间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31日)。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办理政策,做好充分准备。

(二)落实部署阶段(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30日)。明确调查队伍,落实工作经费,选择典型村庄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全面开展登记奠定基础。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1日)。按照程序,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

(四)数据汇交阶段(2021年7月1日-2021年10月31日)。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发证成果资料清理整合,对登记纸质档案资料数字化,完善数据库,完成汇交工作。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财政、税务、各乡镇等部门组成的“昔阳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政策研究、组织协调、措施保障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昔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

(二)严格规范登记。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规章规范和土地确权政策要求,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因农村问题多而复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因地制宜地细化问题的解决办法或制定实施细则,通过“一县一策”,加快推进登记发证。

(三)落实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落实经费保障,将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规定,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媒体平台,采取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工作宣传、政策解读和技术培训,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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