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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新绛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全文

2021-03-10 13:57:46来源:新绛县政府网阅读量:1664

2018年9月27日,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新绛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本意见自发布之起施行。

新绛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为确保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时点

本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范围是我县村民委员会建制和村民小组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便于操作和衔接,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确定于2018年5月30日。

二、确认原则

(一)尊重历史

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历史,尊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

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

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

成员确认办法必须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民主决定,不能搞包办代替。

(五)一人一处

成员资格一人只能在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也不能一处也不着落,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

(一)因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

即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创建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包括当时入社成员的户内全体人员,自然取得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至今。

(二)因出生取得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自出生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因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入取得

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嫁入、入赘、收养而迁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迁入人应当登记入户,如果虽未登记入户,但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已成为新的家庭成员,可以确认为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因法律或政策规定迁入务农而取得

务农是指以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此为其基本生活保障的职业。

(五)协商加入取得

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与接收方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同意接收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育,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

2、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法定婚姻关系(嫁入或入赘),并已放弃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

3、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5、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迁入(下放未回城的知青等)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自愿放弃的除外

1、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及毕业生、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员、到任军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正式招录、聘用的人员;

2、原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因进城入镇务工经商、小集镇户籍制度改革或计划生育奖励等原因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仍在原址生产生活的人员;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进城入镇,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人员;

4、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戒人员,仍在原址生产生活的;

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

1、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等原因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4、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作流程

(一)成立机构

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成员身份界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公示7天。

(二)发布公告

各村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时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摸底登记

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容。

(四)制定方案

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两委”扩大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会计参加),参照县、乡两级的成员资格确认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一村一策,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公示7天,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五)入户确认

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进行入户确认,经户主在摸底登记表上签字认可。

(六)审核公示

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填写公示表,公示7天。

(七)上报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报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五、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在乡镇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县农委、农经、公安、民政、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规范、公正、准确。

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后,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七、本意见实施以前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继续有效。

八、本意见中未规定的情形,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九、国家法律法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专门规定后从其规定。

十、本意见由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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