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北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2021-03-08 10:07:54来源:沈北新区人民政府阅读量:2504
2019年6月4日,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沈北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政办发[2019]17号),以下是是对文件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25号)、《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辽农办经发[2017]275号)及《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17]47号),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试点地区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要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具体依据以下内容: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履行义务。
(二)确认办法
1.确认时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的时间节点由各村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户籍性质确认
2009年4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公民的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因此,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性质时,应当以该文件发布日期为准。即:2009年4月30日之前出生的人口,以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在该日期之前登记的户籍性质为准。在该日期之后出生的人口参考其父母于2009年4月30日之前登记的户籍性质。
3.资格取得
(1)取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村常住农业户口,在本村生产、生活,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相应义务,可直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且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农业户口的,可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办理合法手续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可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农业户口,可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在以上认定范畴之外的部分特殊情况和人员,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相关程序民主讨论同意后,也可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资格保留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因入伍将户口迁出,入伍时为农业户口的,在服役期间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因读书(指在全日制学校)将户口迁出,迁出时为农业户口的,在校读书期间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因依法服刑、劳动教养将户口迁出的农业户口人员,在服刑或教养期间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资格丧失
(1)已死亡人员(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6.特殊情形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实施程序
1.成立组织。成立由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等参加的成员确认工作小组。
2.制定方案。由成员确认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
3.摸底核查。对成员的清查核实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主要核实本村在册农业人口的出生年月、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曾经在册人员的出生年月、农转非年份、农业人口身份年限、农转非方式、征地安置方式、货币安置金额及招工安置后目前就业状况等;非在册农业人口的参军、就学、服刑等人员的出生年份、在本村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情况。
4.制定办法。成员确认小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
5.三榜定案。成员资格认定名单由村确认工作小组初步确认后进行初榜公布;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审核后再榜公布。成员资格名单须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同意,作终榜公布,成员确认名单由全体成员签字。
6.建档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将包含成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登记编号、成员身份取得方式等内容的相关数据整理成册留存,报街道农经部门备案。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街、村要加强组织领导,责成专人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工作组,深入各村各户做好政策宣传、摸底调查等工作,要了解掌握特殊人员的相关情况,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要于今年11月底全面完成,各街、村要于今年7月底前完成确认工作。
2.制定相关政策。各街道负责政策落实,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各街道的《指导意见》,并指导各村制定各村的《工作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3.严肃工作纪律。各街、村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过程公开透明,推动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要妥善处理因成员身份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本意见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政策不相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政策规定执行,沈北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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