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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原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3-05 16:35:19来源:青原区人民政府阅读量:573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理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河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青原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青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原区人民政府

青原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农民居住权益,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源头,也是至关重要的基础环节。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农字〔2020〕25号)精神,落实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现就全区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

1.建立“区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成立青原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2.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区、乡两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到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3.落实乡镇主体责任。宅基地管理的重心在基层。农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乡镇为单位,依法落实占补平衡。乡镇政府要履行属地责任,设立审批服务机构,科学配备人员力量,细化审批管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宅基地审批和建房全过程管理。要建立宅基地工作联动机制,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设立集中统一受理农民建房申请的便民服务窗口,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乡镇农业农村办公室、自然资源所等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

二、依法履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全过程管理

4.严格审查资格条件。乡镇要对宅基地申请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现有住房状况、立户条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进行审核,严格把控申请资格条件关,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规定,确保户有所居。

5.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小组提交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及会议记录等材料报送乡镇政府。

6.完善审核批准机制。乡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自然资源所具体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原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农民建房联审还涉及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住房风貌管控、家庭用水用电改厕、网络通信等多个方面,要同时征求交通、生态环境、住建、林业、水利、电力、卫健、通信等部门意见。联审通过后,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予以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在当地村集体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7.严格控制宅基地和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规定,鼓励农村村民进行危房改造和拆除破旧危房,对异地新建的农户,必须将老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占用非耕地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

8.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核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的“三到场”要求和建房公示牌的“一公示”制度。农户建房用地审批前,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实地审核,主要审核农户申请条件、建房位置、面积、规划、地类、公示、退出原宅基地等情况。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实行建房公示牌制度,督促村民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建设,杜绝少批多建、批东建西现象发生。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强化担当,压实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责任

9.按照《省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号)中第48项和第83项审批服务执法权限,乡镇政府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承担宅基地违法处罚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乡镇政府要严肃查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对超出乡镇政府宅基地管理或规划执法权限的,依照职责及时向区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移交。

10.严肃工作纪律,坚决不得借机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确保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有吉安市青原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青原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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