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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隆尧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暂行办法》全文

2021-03-03 10:32:35来源:隆尧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572

2020年4月30日,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隆尧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暂行办法》(隆政字〔2020〕8号),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性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隆尧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国家和省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参保补贴范围

第一条  参保补贴范围。在隆尧县区域内,具有隆尧县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等),政府依法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户人均农用地不足0.3亩(含0.3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称为被征地农民)纳入参保补贴范围。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范围:

1.享受参保补贴政策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2.本办法实施后,享受参保补贴政策时,按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或者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

3.已享受政府被征地参保补贴政策的被征地农民。

4.本办法实施时已死亡的被征地农民。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符合领取参保补贴政策条件的。

二、基准日确定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年龄的认定。本办法实施前产生的符合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本《办法》实施之日为基准日;本办法实施后新征地的,以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基准日。

三、补贴标准

第四条  具体参保补贴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

参保补贴额=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12%×补贴年限。

第五条  参保补贴年限的确定:年满16至4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3年;年满46至5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6年;年满51至5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9年;年满56至59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2年;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补贴年限为15年。

第六条  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多于就业困难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参保补贴予以补齐。

第七条  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参保补贴标准进行适时调整并定期发布。

四、参保方式和补贴原则

第八条  参保方式。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先建立个人账户。

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每人建立“参保补贴账户”。按年度实行先缴后补,以征缴机关开具的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报销个人缴费,参保补贴领完为止;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参保补贴仍有剩余的,一次性支付本人;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领取待遇的,按照本办法确定参保补贴数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五、待遇计发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参保补贴全部到账的次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统一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

未满60周岁的,由本人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征地参保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从服刑次月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于其服刑期满后,从申请的次月起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

六、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提取社会保障费。县政府在依法征收农用地报批前,按征地区片地价30%的比例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其计算公式为:

社会保障费提取额=征收农用地面积(亩)×相应区片价×30%

社会保障费不足时由县政府从建立的风险基金中予以解决。县政府综合本地土地征用、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需求等因素,及时发布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

第十二条  提取风险基金。县政府依据国家规定的土地等别和相应的土地出让纯收益标准进行核算,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支付风险。风险基金在土地征收时即征即提,其计算公式为:

风险基金提取额=征收农用地面积(平方米)×土地出让纯收益标准(我县对应土地等别14等,标准为20元/平方米)×20%。

风险基金由县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县政府解决。

县政府综合本地土地征用、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需求等因素,及时发布风险基金提取比例。

七、社会保障费与风险基金的管理、审核和监督

第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风险基金预存专户,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征地报批前,县政府或用地单位按照核定的额度,将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足额划入预存专户。征地批准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将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

征地项目需报国务院批准的,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经县政府认定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征地项目需报省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经县政府认定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

征地未获批准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说明材料,办理退款手续,将预存款本金(含利息)全额退回,有关材料、银行流水单及原卷宗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政策衔接

第十六条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被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2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57号)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已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并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方式、资金渠道不变;对按职工身份缴纳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继续参保缴费的,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养老保险补贴,补贴年限用同等条件应补贴年限减去机关企事业单位实际缴费年限确定。

九、工作责任及要求

第十八条  县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建立由县政府为责任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行政审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信访局和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强化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职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审核及申报;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登记、待遇发放以及各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

行政审批局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建设单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纳入用地费用中并列入概算总投资。

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筹集、划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等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征地审查、被征地农民调查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相关的数据,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认定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等相关工作。

公安局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籍认定工作。

审计局负责对各部门履职及资金管理情况的依法审计。

信访局负责受理被征地农民反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信访诉求的受理、交办、督办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的走访、调查、确认及公示工作,配合人社、自然资源、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认定工作;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资格认定及个人基本信息;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负责监督被征地村委会履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民主程序;负责审核被征地后户人均土地面积,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格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补贴申报程序。征地批复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复印件)。按照被征地农民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所在乡镇核定的程序,提出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册。由所在乡镇将人员名册、土地承包证明等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审核后的名册由所在乡镇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所在乡镇将人员名册反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人社局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补贴手续。

十、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性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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