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需要明确3个问题!
2021-02-27 17:43:43来源:农交网阅读量:601
自然资源部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的答复公开后,掀起了刷屏狂欢。可见宅基地继承牵涉到的利益之重,承载的社会关注之广。但是,2021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需要明确3个问题!
一、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
其实答复出来后也有业内人士询问,如何理解答复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意味着宅基地可以直接继承。
答复只能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问题进行解答,没有创设规则的效力。不能单独抽离出来看这句话的意思,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其实在第二句已经明确了,“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给成员分配的福利性质财产,带有身份性质,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身份性质的权利不能继承,因此城市户口子女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的。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继承。因此城市居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进而取得房屋占用范围的宅基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对此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对此早有明确的规定。答复不能创设规则。
二、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改扩建、能否翻建
真正没有明确需要明确的是城镇子女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改扩建、能否翻建。从《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及《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规定,村民住宅建设怎么审批,这个办法明确了,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经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确认后,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那么在原址范围内改建,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只需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即可,即使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可以的。但扩建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给成员分配的福利性质财产,带有身份性质,不能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至于翻建,由于会导致房屋灭失,城镇子女是通过继承宅基地上房屋依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那么理论上宅基地使用权随着地上的房屋灭失而消灭,自然不能办理翻建。
另外《国家土地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实际上宅基地上房屋如果不允许城镇子女继承取得的予以翻盖,通过改建和修建,也是可以维持房屋的状态,不至于倒塌。但不能住人的房屋既无法流动起来为人利用,反而处于闲置状态,是社会财富的浪费,还可能造成房屋质量安全引发的社会风险。另一方面,城市居民有回乡养老的需求,城乡一体化及乡村振兴需要城市资金、人才的回村反哺,如果放开继承房屋的宅基地翻建,有利于扩大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来源,吸引进城的人口回流农村创业。同时也为宅基地退出培育市场,激活宅基地流转市场。
三、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再继承
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应再继承。大部分进城的人口之所以愿意回到农村养老,对农村还有感情,很大程度是因为他们原先生长在农村。对于他们的子女而言,从小生活在城市,已经适应城市的生活,如果没有农村成长的经历,对农村并无特别的感情,也没有回乡养老创业的意愿。
而对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如果允许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再继承,无异于对这块宅基地丧失了处分权。而由于宅基地退出的收益极其有限,也无法刺激再继承人退出宅基地,可能导致宅基地既无人管理,也无人退出的情形,加剧农村的土地资源紧张,对当地的村民不太公平,还可能形成村落空心导致乡村的衰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