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转变为非农用地的条件有哪些?附耕地转用的报批程序
2021-02-26 17:51:43来源:农交网阅读量:5063
在农用地中,除了基本农田以外,一般耕地只要符合规划,有正常的审批条件,那么就能转化为非农用地。那耕地转变为非农用地的条件有哪些?耕地转用的报批程序是怎样的呢?
一、耕地转变为非农用地的条件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2)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3)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
(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耕地转变为非农地,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转变的土地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
(2)转变的土地为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建设项目用地;
二、耕地转用的报批程序
1、用地申请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填写《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①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③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④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⑤其它相关资料。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执行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
2、受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对申请用地的项目进行审查,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予以受理。
3、上报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定时间内拟定《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对同时实施土地征收、规划修改的建设项目,一并拟定《土地征收方案》、《规划修改方案》(单独选址项目同时提供《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一书四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村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地(包括土地征收)由县、市人民政府分批次提出申请。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涉及农转用(包括土地征收),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单独选址项目按项目上报。
4、组织实施
经审批的方案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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