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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

2021-02-26 17:06:15来源:尤溪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41

各村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尤政办〔2019〕3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汤川乡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9日

集体资产-官网截图

尤溪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意见

为扎实做好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34号)、《中共尤溪县委、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尤委〔2018〕10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维护农民权益。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农村集体成员所有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贯穿于股权量化的全过程,严格程序、依法操作。

(三)坚持分类指导。要从实际出发,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分类实施、稳步推进,实行“一村一策”,只划红线、不搞一刀切,鼓励大胆创新,又做到稳慎有序,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19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2019年11月底前完成登记赋码等任务,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度。

三、主要步骤

(一)拟定章程。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提出适宜本村的股份制改革方案,征求广大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拟定合作社章程。股份制改革方案和合作社章程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表决通过后的股份制改革方案和合作社章程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二)确定股份合作制改革方式。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清产核资和成员确认的基础上,经营性资产较多的村(合作社、小组),一次性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原则上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股份合作制改革。采用相对动态(即一定期限内固化)等模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权户代表同意方能实施。经营性资产较少村(合作社、小组),采用份额形式进行合作制改革,待集体经济壮大后再进行股份制改革,农民参与意愿高的村也可以探索以耕地、林地等资源性资产入股方式参与改革。

(三)合理设置股权。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各行政村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可设置集体股,集体股设置不低于20%、不高于30%,收益分配前,应优先保障村民委员会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行经费,优先保障经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文教卫生、基础设施等公益支出。集体股可用于处置遗留问题、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公益性支出。县产权办负责制定集体资产股权设置与管理办法,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同时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并出具股权证书。

(四)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向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站承担。登记赋码对象明确为全县250个行政村、水南经济合作社和西滨大仁坑、汤川大王坪2个村民小组。名称统一为尤溪县××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登记赋码要确保信息资料完整,注意做好信息安全防护、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对标县委、县政府既定的时间表、路线图,压实责任、统筹推进,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时间上要合理安排,在人力上要足额配置,工作责任要落实到每一位驻村领导和干部,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按时完成改革目标任务。

(二)规范工作程序。各村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村实际,采取“一村一策”,认真制定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和合作社章程,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三)加强督查通报。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列入2019年县委、县政府重点督查内容,继续实行“月通报、季督查”制度,按序时进度,对进度滞后乡镇进行督查通报,工作不力,影响全县改革进程的约谈分管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到位。

本指导意见由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导意见与国家、福建省、三明市及尤溪县出台有关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尤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本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抵押、担保等权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经过集体资产改制、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将本村(含合作社、小组,下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到户的股份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实行股份制改革的村、合作社、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本组织股权管理的主体。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股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折股量化与股权管理模式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原则上按集体股和成员股两种类型设置。

股权设置原则上以成员股为主,集体股设置以及集体股所占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不超过30%,持股人为村民委员会。集体股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筹集资金、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运转及涉及村规民约等需求而设置。

成员股原则上只设个人成员基本股,是否设置个人成员特殊股(贡献股等)及具体量化份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决定。

第七条股份量化的资产范围为经过清产核资确认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已投入经营产生收益的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经民主程序决定同意后,可以一并纳入股份量化资产范围。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提倡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固化管理模式,采用动态管理模式的,一般固化年限不低于5年。具体管理模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户(以下简称股权户)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时登记公示的户为基础,并结合户籍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口簿确定。

各股权户的股份数为本次折股量化基准日时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股份数的总和。股权确权到户后,原则上无论人口增减变动,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总数和户内股份数保持不变,若股权户内成员发生增加或减少,其户内每个成员享有的股份数由股权户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条股权户原则上保持稳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

(一)夫妻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户口分别登记在两本户口簿的,可以合并为一个股权户。

(二)户口登记未与子女在同一户口簿的父母,申请与子女股权并户的,应予批准。

(三)股权户内依法结婚的成员因没有独立房产不能分立户口簿的,经本人申请,允许其分立股权户。

(四)股权户内依法离婚的成员,户口未迁出但又不能单独分户的,经本人申请,并与原股权户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的,或虽无法达成一致,但结合相关司法文书确认可进行划分的,可允许其分立股权户。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股份权能

第一节占有和收益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股权户统一核发记名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保障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由县农业农村局监制。股权证书编号规则统一由县农业农村局制定。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成员花名册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由理事会负责办理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登记、变更、交易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经营净收益一般按照以下顺序分配: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村委会及集体经济组织运行费、经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文教卫生、基础设施等公益支出、提取公积公益金、成员福利费、股份分红。

集体(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税务机关颁布的比例计提;村委会及集体经济组织运行费以及文教卫生、基础设施等公益支出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民主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可提取公积公益金、成员福利费,具体提取比例根据各村经济发展需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设置集体股的不再提取公积公益金;股份分红按集体和个人股持股比例分配,对可分配分红金额较少的可逐年累积后再进行股份分红。

一次重大土地出让、固定资产及林木资产的转让、出租等50万元以上重大收益的经营行为必须报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并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原则上其收益提留60%以上公积公益,可作为债务处理、公益性基础设施支出、转增资本等用途。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前,应核实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村委会及集体经济组织运行费用以及文教卫生、基础设施等公益支出和可分配收益,拟定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方案,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二节有偿退出

第十六条股权退出应遵循自愿、有偿、民主决定的原则。股权退出分为股权转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两种方式。

第十七条股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股权在股权户之间转让。股权转让时,需取得股权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且户内须保留不低于一人份额的最低股权数。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后,其户内股权方可全部转让。

第十九条股权转让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转让双方共同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各自身份证明及股份转让协议等资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转让人、受让人、转让原由、转让股份及转让价款等内容。

(二)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转让材料进行审批,如不同意转让,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出具不同意转让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意转让的,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给予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存在异议的,视情况退回申请或补充相关材料重新申请。

(三)如理事会不同意转让,申请人有异议的,申请人有权向成员代表会议申请复核,结果以成员代表会议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同一股权户在受让股权后,其享有的股份数额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股份数的1%。

禁止恶意收购其他股权户的股权,转让股权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公示的,应认定为无效转让。

第二十一条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成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其本户自愿提出放弃股份,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批同意,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回购。

第二十二条回购价格由退出方和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回购资金可以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中列支。所收购的股份可以追加到集体股中、公开转让给本组织其他股权户,或用于核减相应的股份数。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股份回购手续:

(一)退出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回购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身份证等资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退出方基本信息、退出理由等内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退出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同意的,由退出方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回购价款。回购价款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审议确定。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股权退出的相关材料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出方订立股份回购协议并支付回购价款,办理股份退出手续。

第三节继承

第二十四条股权户的股份在本户内所有成员死亡后,股权继承人方可办理继承手续。

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又无法定继承人的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被继承人的股份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五条股权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不是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继承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由股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托管股权,继承人享受股份分红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流转给股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户,获得一次性流转收益;

(三)由股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获得一次性收益。

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经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托管、流转或赎回手续。

第二十六条继承股权的,原则上应当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继承手续。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集体经济组织暂行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第二十七条股权继承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享有继承权的依据等资料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集体经济组织对继承手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关资料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手续。

(四)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或集体经济组织认为有争议的,暂停办理继承手续,该股权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直至继承人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继承人为止。

第二十八条被继承股份在代管期间遇到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有关款项移交所在村(居)委会托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托管款项的继承手续,由继承人参照本暂行办法到村(居)委会办理,由村(居)委会参照本暂行办法审核、公示后发放。

第二十九条被继承人股份收归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结束后,原成员资格及其股份数予以注销。

第三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四章股权监管

第三十一条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管理平台,规范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监督制度,主动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换届选举时对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股权权益。

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汇总所辖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和股份分红情况,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各类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加强股权变更登记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已进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名称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承担,并负责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日常业务的指导、监督、培训等。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民主选举工作;负责股权变更、收益分配方案备案;负责股份经济合作社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过渡期,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成员代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兼任。理事长由村委会主任兼任,监事长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

第三十八条合作社每年第一季度要清理上年度的各项收入,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要定期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要做好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工作;要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股权变动、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公布。

第三十九条无经营性资产暂未进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民主程序表决确认固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的,今后参照本暂行办法实行管理。

第四十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村实际情况,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具体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国家或上级机关制定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暂行办法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尤溪县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集体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经营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尤溪县′′乡(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尤溪县′′乡(镇)′′村。

第三条尤溪县′′乡(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是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组建的村级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社在乡镇党委、村党组织领导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社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的经营原则和财务制度,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共同富裕。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本社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和管理本社全部资产;

(二)经营和管理政府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有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和使用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接受和使用社会捐赠的资产和资金,但专属于村民委员会的除外;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成员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及福利;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县、乡镇两级政府、村民委员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资产产权和股权设置

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详见附件一《清产核资报告》;

(二)本社成立后接受的财政拨款或补贴、社会捐赠以及历年经营积累;

(三)本社成立后通过增资扩股募集的资本;

(四)本社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后的全部资产(详见附件一)量化折成股份,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化为股份合作社成员,建立产权清晰、权资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本社量化的股份,分置个人股和集体股。

第十条个人股由成员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成员权利、履行成员义务。集体股由村民委员会作为持有主体,依照本章程行使成员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章成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本社由′′′′年′′月′′日′′时为基准日界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共′′名(详见成员花名册)。

第十二条本社以股权户为单位进行管理。每一股权户自行推选一名代表,代表户内成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股权户代表由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社成员担任。股权户代表原则上是户口登记薄的户主,若户主非本社成员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由股权户另行推选本股权户代表。股权户代表若因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社事务的知情权;

(三)对本社工作的质询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按照股份比例获得分红和本社福利待遇的权利;

(五)本社提供的其他权利。

本社成员享有的权利通过股权户代表行使。

第十四条本社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事;

(二)遵守本社章程;

(三)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四)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五)按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为限承担本社经营风险;

(六)法律、法规、政策及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本社股权户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社的各种会议,参与决策,行使表决权;

(二)获取本社有关事务的信息;

(三)对本社的工作进行质询、提议、批评和监督;

(四)领取本户成员股份分红及福利款物;

(五)本社提供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十六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和监事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置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节成员大会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股权户代表组成。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和更换成员代表;

(二)审议、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三)审议、决定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四)决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形式;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实行“一户一票制”,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决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形式应当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应当每三年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总股本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个人股成员请求时;

(二)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主持;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成员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召开成员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提前通知个人股成员。

第二十三条成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成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本社提交成员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成员签到簿及成员授权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节成员代表会议

第二十五条成员代表会议是本社议事和决策机构,由本社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股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年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决定重大资产处置、对外融资及担保;

(七)审议、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及其股份;

(八)审议、决定是否计提公益金、公积金、福利费等费用及计提的具体比例;

(九)审议理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成员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本社个人股成员代表名额按全体成员户数不少于XX%配置,共XX名。

同期村民代表为成员代表,村民代表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由所在小组重新提名并经村党组织审核确定,成员代表任期与村民代表任期同步,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且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八条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主持;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成员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成员代表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二)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三)三分之一以上个人股成员代表提议;

(四)监事会提议。

第四节理事会

第三十条本社设理事会,是本社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由三或五人组成。

理事会候选人由村党组织委员会提名,理事会候选人经成员代表会议全体成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为本社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如有失职,可依照本章程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后罢免。

理事会成员任期与村级组织换届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村党组织委员会提名并经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制订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本社形式的方案;

(七)制订基本管理制度;

(八)制订重大资产处置、对外融资及担保方案;

(九)制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

(十)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十一)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十三)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者成员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及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且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表决事项应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节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社设监事会,由三或五人组成(其中组级合作社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执行监事一名)。监事会候选人由村党组织委员会提名。监事会候选人经成员代表会议全体成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为本社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任期与村级组织换届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本社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村党组织委员会提名并经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财务;

(二)对理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理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更换的建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临时成员代表会议,在理事会不履行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

(四)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作报告、提议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本社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社承担。

第四十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社承担。

第四十四条本社三分之一以上的个人股成员代表或百分之十以上的户代表联名,可以要求召集成员代表会议,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日天内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六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社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开展经济活动和资产经营管理。

本社资产的经营方式,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理事会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社土地、林场、建筑物、水电站等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出租。发包、出租和招标方案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同意。发包、出租土地、林场、建筑物、水电站等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

资产发包、租赁后,理事会应监督承包方或承租方的合同履约。

第四十七条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资产出借、转卖、转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各项资产资源须造册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三资”监管机构备案登记。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四十九条本社参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银行设立基本账户,禁止违规收款、用款。

第五十条本社坚持勤俭办社、民主办社宗旨,依法筹集资金,合理运用资金,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努力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第五十一条本社财务实行民主管理,财务预算及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财务事项,须事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切实加强和规范账务核算。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将财务收支凭证提交监事会审核,经监事会审核同意的方可入账。

本社定期进行财务内部审计,主动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的审计监督,换届选举时对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财务审计结果向成员公布。

第五十二条本社财务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定的年度财务计划;发生计划外的重大财务事项,应事先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等定期张榜公布财务收支账目及资产管理情况。

第五十四条本社实行“量入而出、按股分红、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做好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前,应核实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和可分配收益,优先保障村委会及集体经济组织运行费用,收益分配时,可按相关规定,从当年收益中计提一定比例的公积公益金、福利费等用于清理债务或弥补亏损、发展生产、壮大集体经济,也可以用于集体文教、卫生等公共服务和成员福利。拟定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方案,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核批准,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本社取得的经营净收益一般按照以下顺序分配: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村委会及集体经济组织运行费、经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文教卫生、基础设施等公益支出、提取公积公益金、成员福利费、股份分红。

一次重大土地出让、固定资产及林木资产的转让、出租等50万元以上重大收益的经营行为必须报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并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原则上其收益提留60%以上公积公益,可作为债务处理、公益性基础设施支出、转增资本等用途。

第八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由理事会拟定方案,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并后的资产、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六条本社分立,须由理事会拟定方案,提交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后解散:

(一)本社分立或合并需要解散;

(二)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需要解散;

(三)其他情形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八条本社解散,由成员大会推举人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展解散清算,处理有关未了结业务;核实财产、债权、债务,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负责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相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经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表决同意生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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