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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荔浦市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2021-02-25 09:36:35来源:荔浦市自然资源局阅读量:1278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荔浦市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官网截图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权益。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理顺工作职责,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一)市直部门工作职责。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依法开展宅基地审批管理、违法用地查处等日常工作,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市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农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应组织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予以补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及时确权登记发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推动农房设计图集编制、农房质量安全管控、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工匠培训等工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合作,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宅基地审批管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农房建设管控、违法用地查处等资源信息共享互通,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

(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房管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以及农房管控工作,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挂点村屯指导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加强农房管控,落实村级监管员责任,推动村民理事会发挥作用,强化村规民约的约束效应。乡镇“四所合一”机构办理具体工作,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申请受理、权籍调查、审核上报,以及乡村房屋、公共设施、乡容乡貌管控工作,查处违反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组两会”等村民自治程序加强农房管控的引导和督促,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风貌提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共同推进。加强对农村党员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成立村民规划建设理事会,优选村级监管员。在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村民共同协商,将农房管理工作纳入村规民约予以规范约束;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房建设活动;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鼓励村民选用有培训合格证的建筑工匠开展农房建设。发现本村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报告。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乡镇“四所合一”机构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乡镇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根据审查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实现新建农房办证应办尽办。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管控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四所合一”机构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四所合一”机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四所合一”机构人员应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乡镇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新建农房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房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数进行管控,并确保符合农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且农房建筑层数应控制在4层以内的控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房建设项目全面落实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四到场”和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建房名单、审批结果“四公开”制度。

(四)加强农房风貌管控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房建设图集编制工作。新建农房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所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或计划使用的房屋设计方案,严格实施“带图报建”制度,并在工程现场显要位置张贴建房使用的房屋设计方案及乡村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接受社会监督。乡镇“四所合一”机构在开展农房竣工验收时,应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图集或房屋设计方案要求进行验收,未达到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低收入家庭新建农房,在满足农户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与村庄整体环境协调一致。

三、工作要求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严格规定条件和禁止限制

1.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村民建新房入住后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的旧房,复垦、复绿后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 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鼓励村民结合旧村改造、土地整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村内尚有未利用地、空置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非基本农田耕地。

3. 农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4.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建住宅。

5. 禁止村民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及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住宅。

6.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 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2. 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3. 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4. 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 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6. 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按照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主动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落实人员力量,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严格实施农房违法建设查处制度,农房违法建设行为一经发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农房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将农房违法建设人员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公安、供水、电力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用农房发放门牌号、通水接电。逐步建立完善激励机制,落实村级监管员工作报酬和工作成效激励经费,持续畅通农房违法建设举报渠道,兑现举报奖励。

(四)优化细化工作流程

各乡镇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附件表单1-6),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五)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荔浦市自然资源局

荔浦市农业农村局

荔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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