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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平乐县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方案

2021-02-25 09:29:12来源:平乐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27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2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面实行我县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平乐县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方案-摄图网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为重点,巩固划定成果,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逐步构建形成保护有力、集约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坚守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将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心要素,摆在突出位置,保护利用好永久基本农田。坚持从严管控,强化用途管制,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和引导,建立健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坚持补建结合,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保障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坚持权责一致。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的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健全管控型、建设性和激励性保护机制,完善监督考核制度。

二、目标任务

(一)全面开展划定成果核实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文件,组织对平乐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全面核实,找准划定不实、违法占用等问题,梳理问题清单,提出分类处置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8类不符合要求的耕地或其他土地错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进行整改补划,并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核实整改工作。(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建设占用问题。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农村基础设施、设施农用地,以及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自然资源局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在永久基本农田上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树种,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在2019年1月3日前已经种植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组织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在核实整改工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补划。(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统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将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心要素,强化用途管制,强化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和引导,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做好国家重大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工作,保障好重点工程。(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严控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资规〔2018〕3号文件规定的6类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项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或整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直接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非线性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预审通过后,所占规模和区位原则上不予调整。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国家规定允许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抢险救灾,需要临时用地且选址确实难以避让的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占用,一般不超过两年。(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处理好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矿业权设置。国家确定的战略性矿产(区分探矿和采矿阶段、油气和非油气矿产、露天和井下开采等情况),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同时,要保护好永久基本农田。非战略性矿产,申请新设矿业权,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可申请新设矿业权。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申请采矿权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采取露天、井下开采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采取露天方式开采,开采项目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项目用地需求。采取井下方式开采的,要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中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开发措施;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

已设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发生空间重叠的,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等日常监管,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按上述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管理规定执行。矿业权人申请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或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将勘查或采矿种由战略性矿产变更为非战略性矿产,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按新设矿业权处理。矿业权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得批准新设矿业权,不得批准新的建设用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根据国家要求,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制定所在项目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按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建立健全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制度。定期对本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水平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完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调查监测成果更新。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采取工程、化学、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农田整治、土壤培肥改良、退化耕地综合整治、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有效提高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根据国家部署,在永久基本农田之外其他质量较好的耕地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按照上级要求,2019年需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229公顷划定任务。储备区内耕地补划前按一般耕地管理和使用,并根据补划和土地综合整治、农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新增加耕地情况,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队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进行补充更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树立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强烈意识,各乡镇人民政府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严守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二)强化动态监管和考核机制。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测监管,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调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按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相关要求,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列入县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激励补偿机制。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并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以奖补。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补充更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保护档案等,规范标识内容,保障群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及时做好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解读与宣传工作,增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凝聚群众保护基本农田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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