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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甘南《迭部县农牧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全文

2021-02-24 10:10:53来源:迭部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143

2018年8月31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迭部县农牧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迭政办发〔2018〕153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迭部县农牧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及《甘南藏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州农牧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全县农牧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牧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目的

农牧村房地一体调查工作是为充分利用农牧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成果数据,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进行补充调查,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农村不动产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依法保护土地和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依据

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管理法》(199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

2 .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

(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3)《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办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5)《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甘国土资籍发〔2017〕3号);

3.其他资料

县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决或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技术标准

(1)《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2)《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3)《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4)《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整合技术规范(试行)》;

(5)《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

(6)《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7)《地籍图图式》(CH5003-94);

(8)《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

(9)《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2000);

(1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GB/T17986.2—2000);

(11)《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246);

(1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0257.1-2007);

(13)《国土资源部关于启动不动产登记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发【2015】25号)》;

(14)《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2010);

(15)《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

(17)《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 T10114-2003);

(18)《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1004-2005);

(1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四、农牧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

(一)依法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1.在农房调查公示期间,由农户提供出具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按照原证书批准的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在公示期间未提供或无法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宅基地批准面积依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农区:村人均耕地在1334平方米(2亩)以上的,不得超过330平方米;牧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30平方米”规定执行。我县农区人均耕地面积超过2亩以上,因此,农牧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按330平方米进行确权登记。

(二)确认农牧村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登记给本村村民。

2.非本村农牧民,因地质灾害防止、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异地搬迁等集中迁建的,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村大多数村民同意,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异地建房的,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村民、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方式取得的农村宅基地,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4.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在农牧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村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农民集体成员”。

5.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其使用权。

6.对一户多宅的,原则上只登记一宅发证。对实际上已独立居住,但未办理分户手续的,申请分户取得户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则分别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并登记发证。在异地搬迁、新农村建设等推进农村城镇化发展项目实施中合法合理取得的宅基地,确定其使用权并登记发证。

7.对城镇居民在农牧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对“小产权房”等存在违法用地的,暂不确权登记发证。

8.对宅基地和生产性建设用地(如牛、羊圈舍)有明确界址线的,可作为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

9.对乡镇政府驻地街道或周边的经营性用地(商店、旅游点、旅馆、餐饮、娱乐场所、加工厂等),经调查确认为宅基地、但房屋改为经营用途的,按照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原村已有一处宅基地,且在乡镇政府驻地街道或周边有经营性用地的,暂不予确权登记;属国有土地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三)农牧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来源资料的认定

1.与迭部县农牧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原始资料对比后查出新增的、权属线变化的,按照农牧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认定方法进行认定。

2.根据迭部县农牧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其他材料。

五、对实测面积与批准面积不符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

参照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颁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14﹞234号),农牧村村民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超出面积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出面积的数量,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后,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和目前开展的农房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农牧民普遍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因时间久远而丢失,无法收集到能证明宅基地建设年份、批准机关、使用权人的历史档案和异地搬迁、公路沿线村庄农牧民宅基地实际面积大于批准面积等诸多实际困难和问题,确定以下两种解决方法:

(一)批准面积大于实测面积的,按照实测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批准面积小于实测面积的,按照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并在相关档案和证书上注明实测面积。

六、妥善处理农牧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经有批准权的单位批准并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准予进行登记发证。

>>如有迭部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迭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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