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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1-02-24 09:43:20来源:龙胜县自然资源局阅读量:9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县直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做好2020年村庄规划和农房管控工作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145号)要求,为加强我县农房规划建房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环境,规范建设秩序,实现乡村振兴,我局牵头制定了《龙胜各族自治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确保管控办法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现将管控办法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于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30日期间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通讯地址:龙胜各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股),联系电话:6785343,邮箱:kjguihua@163.com。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在公示期间通过书面等多种渠道进言献策。

龙胜各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20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试行)-官网截图

附件:

龙胜各族自治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做好2020年村庄规划和农房管控工作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145号)《广西壮族自洽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农房管控相关职责分工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9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建发(2020]65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县农房规划建房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环境,规范建设秩序,实现乡村振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三届第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及附属用房。在龙胜各族自治县域范围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遵循规划优先原则,各乡镇应及时完成“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农房建设以村庄规划为依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尚未完成村庄规划编制的,按本办法及现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建设农房。严格控制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建设农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依法审批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编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牵头组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对紧邻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可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编制详细规划;负责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相关业务基础数据和资料提供等工作。并将涉及农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核发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有序推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师的选聘、任免、考核、动态管理等事项,落实“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房建设标准图集编制、农房质量安全管控、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工匠培训等工作。指导乡镇依据本地农房建设图集,落实“带图报建、依图施工、按图验收”的工作要求,加强农房风貌管控.负责组织开展新建农房质量安全实地抽查工作以及及时修订完善农房建设通用图集。结合乡村风貌提升“三清三拆”环境整治, 有序推动存量农房风貌提升。

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处理、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等。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等管理制度,规范宅基地用地标准,合理布局宅基地,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县农业农村局要将农村宅基地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审查事项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宅基地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村民建住宅监管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农村新增用地需求的沟通协调;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农房违法建设集中查处行动;

县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分别负责推动农房管控工作,指导农村分户、农房违建禁发门牌,纳入村规民约等工作。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是农房管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乡镇辖区内农房管控工作。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负责引导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研究审议村庄规划,并动员、组织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协商确定规划内容。负责乡村规划师的日常管理。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备案。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挂点联系村屯指导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加强农房管控工作,落实村级监管员,推动村民理事会发挥作用,强化村规民约的约東效应。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办理具体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用地建房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以及乡村房屋、公共设施、乡容村貌管控工作,乡镇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

第三章 农房用地管控

第七条 农房建设应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严格依据规划执行。

(一)已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实施管控。

(二)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新增村庄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现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剩余,且不超过乡镇新增建设用地总量5%的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视同符合规划。可依据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新建农房。

(四)禁止在天然林地、公益林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新建农房。

(五)农房新建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村周边的丘陵坡地或其他未利用地。

第四章 农房规划管控

第八条 农房建设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

农村建房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坡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引导农房建设向聚居点集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是指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簿为基础,依据分户前户口册,实行如下认定:

(一)子女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应与父母认定为一户;

(二)有一个及以上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包括独生子女),需认定一子女与父母同户,具体对象由其家庭内部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农房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无房户;

(二)现有房屋(宅基地)未达到宅基地规定标准面积的,可申请原址拆建、拆扩建或异地“拆旧建新”;

(三)现有房屋(宅基地)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村镇规划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可申请异地“拆旧建新”;

(四)现有房屋(宅基地)已列入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的可申请异地“拆旧建新”;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已有住房,其住房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不得新建和增加用地面积拆扩建;

(二)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建房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已按农房集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搬迁安置政策取得住房的对象;

(五)已列入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施安置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旧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拆迁范围的房屋,不得新建、拆扩建和原址拆建;

(六)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到位的;

(七)在禁止建设区、地质灾害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内,不得新建、拆扩建和原址拆建;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农房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且建筑面积必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同时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农房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

第十四条 新建农房必须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禁止侵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第十五条 根据下列原则,按要求对农房建设进行控制:

(一)近期已列入城市改造或开发并发布拆迁公告的区域,不允许进行农房建设;

(二)在农村留用居住用地或新村居住用地内进行农房建设的,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各项建设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第十六条 新建农村村民住房原则上不超过4层,底层高不宜超过4米,标准层高不宜超过3米,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第十七条 住宅建筑布置应满足通风和日照间距要求,农房建筑间距控制标准按照以下间距执行:

(一)新建农房正向间距不小于9米;

(二)改建、扩建农房正向间距不小于6米。

第十八条 对农房建设,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对其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和布置形式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农房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五章 农房风貌管控

第二十条 农房建设必须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避免修建造型单调呆板的豆腐块、火柴盒式建筑。

第二十一条 房屋风貌须在住建部门提供的农房建设标准图集中选择,严格按照方案图纸控制外观风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按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风貌进行建设,列入国家、省、市传统村落名录的传统村落的,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确定的风貌进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农户在开工前必须要把所建房屋的彩色效果图及建筑设计图挂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完工后风貌效果和建设规模要与公示一致。

第六章 农房质量安全管控

第二十三条 集中布置的农房建设应设置环形消防通道,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应配置消防设施。凡存在火灾隐患的农宅或公共建筑,应根据民用建筑消防规范进行整治改造。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等灾害危险区新建、扩建、改建农房。

第二十五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高陡边坡下方和环境敏感区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通过后方可新建、扩建、改建农房。

第七章 审批流程

第二十六条 农房建设应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建筑高度和面积等情况再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本办法要求,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社村民小组或农房建设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 新建农房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包含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等内容的房屋设计方案(可选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农房建设标准图集),严格实施“带图报建”制度。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在开展新建农房竣工验收时,应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房屋设计方案要求验收,未达到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农房在施工前,应向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提交农房施工承诺书。农房施工承诺书中应明确农房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层数、层高,墙体和外墙面主要材料、色彩等施工建设要求。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对村民提交的农房施工承诺书进行审核,确保承诺建设内容应与村庄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法建设:

(一)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擅自在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和圈院、搭棚的;

(二)虽经审批、发证,但未按审批要求建设,擅自改变建筑位置,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及阳台、雨篷、檐口等悬挑体的;

(三)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建筑使用性质的;

(四)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批准领证建设的。

第三十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法建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予以制止。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二条 将农房管控作为各乡镇乡村振兴专项考评的重要内容,由县乡村振兴办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考核指标,组织开展年度考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构)筑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三十四条 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实施农房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将农房违法建设人员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公安、供水、电力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农房发放门牌号、通水接电。逐步建立完善激励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加快落实村级监管员工作报酬和工作成效激励经费,持续畅通农房违法建设举报渠道,依法兑现举报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农房用地管控条例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农房规划管控条例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房安全质量管控条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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