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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农村产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1-02-22 17:34:27来源:永泰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48

现就永泰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永泰县农村产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如下:

农村产权-摄图网

一、出台背景

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和农村改革不断深入,各类农村产权流转需求明显增长,各种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和服务平台不断涌现,但农村产权流转平台的设立、运行和监管缺乏制度性规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71号)、《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9〕61号)精神,经过多方论证,修改完善,制定形成了《永泰县农村产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二、流转机构

机构设立: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乡镇-“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站”、村(社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点”。

机构功能:收集汇总并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产权流转信息、受理流转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出具产权流转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政策咨询、宣传推广等。

三、流转行为

流转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的原则;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的原则。

流转范围:(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其他。

(二)永泰县辖区内国有及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各类资产、资源处置和旅游资源的初次转让和再次转让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经产权项目流出方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进入永泰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依法进行公开流转。

流转方式: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拍卖等方式。

流转程序:流出方向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提交材料,由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进行产权交易项目登记;县农业、林业、水利、旅游、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流转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流转信息,征集受让方;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应当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指导流出方选择交易方式;产权交易完成后,应当签订《产权流转合同》,经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流转鉴证书》。

四、流转权益保护

县农业、林业、水利、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县范围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流转。

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流转,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流转监督

成立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本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部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农业、林业、水利、旅游、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引导鼓励相关农村集体产权进场流转;协助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做好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好产权流转监督管理工作。

六、流转争议处理

在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进行产权流转过程中,若流出方与受让方发生产权流转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流出方、受让方与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发生产权流转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注意事项

产权流转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中止流转: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流转的;

(二)流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产权流转的情形。

在产权流转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流转市场或者扰乱流转秩序的;

(二)有损于流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流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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