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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2021-02-22 10:37:25来源:和政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724

2015年02年13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和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是事关农村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当前农村工作的热点和难点之一,也是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环节。农村宅基地管理不规范,容易出现村庄建设严重侵占农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扰乱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等问题,而且也容易产生宅基地纠纷,引发社会矛盾,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关系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规划统领,严格审批,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一)落实规划

农村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各乡镇政府、行政村和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控制自然村落无序扩张,对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在县城和重点集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原则上不再审批单宗住宅用地,防止在城镇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进一步规范新农村及易地搬迁项目建设,入驻新农村住宅的必须是本行政村农户,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 , 属搬迁的首先与乡(镇)政府签订退出旧宅基地合同,搬进新住宅后原住宅用地必须在一年内限期恢复耕种。严禁一户多宅,严禁本行政村以外人员购买居住新农村住宅,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盘活存量土地。村民新建住宅要优先利用村内的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政府于每年9月底前向县发改和国土部门上报下一年度的用地计划,由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报批农用地转用手续。

(二)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申请新建宅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使用的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村镇规划;

2、申请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自立门户,以户为单位申请用地,一户一宅。

4、申请人申请建房用地原则上安排在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的土地内,因特殊原因申请人必须使用同一村委非本人所在村民小组土地建房的,须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签字盖章。

5、申请人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已将原农业户迁出,现户口迁回本村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享受村民福利待遇,且无住房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18周岁,要求自立门户申请建房的;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子女另行申请建房的;

3、子女分家另居后,父母身边再没有其他子女的;

4、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分户申请建房的;

5、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予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6、一户多宅的;

7、选址在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河道防洪区内、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止区域的;

8、在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9、户口虽已迁入本集体,但原籍已有宅基地且未退还集体或已转让,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审批程序

1、村民建住宅要首先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

2、公布期满无异议的,乡(镇)政府组织乡村干部和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国土所加注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4、乡(镇)政府将经审核同意的以文件形式按批次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

5、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6、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后,由乡(镇)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时将批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

7、对审批结果无异议的,国土所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到地税部门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乡(镇)政府组织乡村干部和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标准依据

1、根据《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和我县实际,今后申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67平方米(之前已经审批的,继续执行旧标准不作调整)。

2、根据《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我县农民宅基地占用水浇地的按8元/M2的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山旱地的按6元/M2的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牧草地、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按以上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3、申请人符合《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税。

三、履职尽责,齐抓共管,切实规范土地管理秩序

乡(镇)政府和行政村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耕地保护和宅基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把宅基地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土地权属等矛盾纠纷调处和土地执法动态巡查作为日常工作抓实抓好。各国土资源中心所(分局)所长(局长)是辖区内土地执法监督监察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监督管理的前沿哨所作用,全面做好土地执法动态巡查,主动配合乡镇和村对违法违规用地及早发现及时制止,坚决把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依法管好用好土地资源。县国土资源局要切实搞好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并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巡回检查制度,搞好县城规划内、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用地情况的动态巡查,负责查处各种违法用地行为。县规划部门负责搞好城乡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县住建、城管等部门搞好县城规划内各类建设行为的规范管理。交通、水务、电力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抓好农村宅基地批前审核和监督管理。各乡镇村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群众的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全民依法依规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逐步形成土地资源大家用大家管的良好局面。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和行政村一定要履职尽责,在耕地保护和宅基地管理中因履职不到位出现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对违法用地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等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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