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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权设置与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2-20 14:57:49来源:东至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182

各村委会:

为做好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现将《东至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权设置与管理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泥溪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6日

集体产权-官网截图

东至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权设置与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科学客观的进行股权设置,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正当利益,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配置,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第二条坚持依法、公正、民主、合理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设置要严格按程序进行,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表决通过,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坚持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不变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其性质仍为集体经济所有制,其资产所有权仍归全体成员所有,其经营管理权由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成员行使权力。

第四条坚持因村制宜、不搞一刀切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各村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存在状况,考虑本村的经济、人口、贡献等因素,制定适合本村集体的股权设置方案,具体设置不同类型股权。

三、股权设置

第五条股权的设置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在实际操作上应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六条股权设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经营性资产净值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行为,作为成员参加集体收益分配、承担相应义务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设置可分为集体股和成员股两大类,但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立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实行一村一策。

第八条集体股由成员(股东)代表大会集体行使股权,集体股收益主要用于处理遗留问题、缴纳有关费用、成员社会保障和必要的公益事业支出。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集体股与成员股之间的比例,集体股所占比例一般不得高于20%、成员股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立集体股,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用于集体经济发展和兴办公益事业。

第九条设置成员股时要体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一般由人口福利股(人口股)、土地股、劳动贡献股(农龄股、或劳龄股)、扶贫股等股种构成。成员股股权设置宜简化实用,是否设置单一的人口福利股以及各股种之间的配置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张榜公布。成员股设有不同名称股种的必须在章程中明确并予以配股,成员股东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中实有股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四、股份量化

第十条股份量化的范围是集体的经营性净资产,即经营性资产减去负债后的资产净值。没有集体经营性净资产的村,应对原始积累资本金及可盘活经营并带来效益的资源性资产进行测算,然后折股量化,推动实现股份合作。政府或其他机构、个人等扶持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资金,原则上要进行股份量化,确保全体成员受益。

第十一条股份量化享受对象为依法依规被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及设置集体股的集体,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量化股份。

五、股权管理

第十二条股权管理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集体资产的股权实施管理的行为。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社区性和封闭性的特殊法人,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第十四条完成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政策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建立成员(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架构,履行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基本职能。

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政策法规的要求制定章程,建立健全以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为重点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据章程和制度经营管理集体资产、落实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倡导股权静态管理模式。股权不随人口变动而调整,量化后的股权“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成员身份,实行“确权到人、发证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的静态管理模式。也可实行根据人口变动而调整股权的动态管理模式,通过设置集体股,变动人口的股权在集体股范围内进行调整。采用何种股权管理模式由全体成员民主决定。

第十七条严格股权流转。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可以依法依规在户内继承、馈赠或社内流转,但不得退股提现。股权流转的范围必须限定在本社股东内部进行,或由本集体赎回。为避免少数人操控,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单户股东持有股份不能超过本集体总股份的5%。

第十八条股权流转必须按相关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因成员登记错误,导致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复享受的股份应通过协商方式收回,予以注销或纳入集体股份额内。

第十九条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必须建立健全股权和收益分配台账,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集体资产股份的登记、流转交易和变更管理。

第二十条成员(股东)名册应在县农业部门和乡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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