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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集区洪集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1-02-19 16:24:48来源:叶集区人民政府阅读量:838

各村,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叶集区洪集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党政办公室

2020年8月20日

集体经济-官网截图

叶集区洪集镇村集休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抵押、担保等权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夹回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7〕27号)和《中共六安市叶集区委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叶发〔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形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股权,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将本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份权益。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本组织股权管理的主体。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股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并接受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折股量化与股权管理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设置集体股以及集体股所占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程序决定(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下同)。

设置集体股的,集体股所占比例不超过20%。集体股收益主要用于处置遗留问题、补缴税费、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公益性支出。

成员股原则上只设人口股,具体量化份额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决定。

第七条股份量化的资产范围为经过清产核资确认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于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原则上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静态管理模式。股权确权到户后,无论人口增减变动,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总数和户内股份数保持不变,若股权户内成员发生增加或减少,其户内每个成员享有的股份数由股权户自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户(简称“股权户”)以户籍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基础,并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时登记公示的户确定。各股权户的股份数为本次折股量化基准日时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股份数的总和。

第十条股权户原则上保持稳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股权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调整:

(一)夫妻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户口分别登记在两本户口簿的,可以合并为一个股权户。

(二)户口登记未与子女在同一户口簿的父母,申请与子女股权并户的,应予批准。

(三)股权户内结婚的成员(包括股权确权时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因没有独立房产不能分立户口簿的,经本人申请,允许其分立股权户。

(四)股权户内离婚的成员,户口不迁出但又不能单独分户的,经本人申请,并与原股权户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的,允许其分立股权户。

(五)其他特殊情况视情集体确定。

第三章股份权能

第一节占有和收益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股权户统一核发记名股权证书,并备置成员花名册,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保障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成员花名册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负责办理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登记、变更、交易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无效益不分配,不得举债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前,应核实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和可分配收益,拟定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方案,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经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实施。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年度可分配收益原则上达到50万元以上,在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基础上,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方可进行分红。提取“两金”(公积金、公益金)比例控制在20%-30%之问,最高不超过30%。

第二节有偿退出

第十四条股权退出应遵循自愿、有偿、民主决定的原则。股权退出分为股权转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股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股权在股权户之间转让。股权转让时,需取得股权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且户内须保留不低于一人份额的最低股权数。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后,其户内股权方可全部转让。

第十七条股权转让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转让双方共同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各自身份证明及股份转让协议等资料亲自现场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转让人、受让人、转让原由、转让股份及转让价款等内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转让材料进行审批,如不同意转让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出具不同意转让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意转让的,必须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给予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存在异议的,视情况退回申请或补充相关材料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同一股权户在受让股权后,其享有的股份数额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股份数的5%。。

禁止恶意收购其他股权户的股权,禁止私下转让股权,转让股权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公示的,转让无效。

第十九条股权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成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其本户自愿提出放弃股份,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决定,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

第二十条赎回价格由退出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赎回资金可以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中列支。所收购的股份可以追加到集体股中或公开转让给本组织其他股权户。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股份赎回手续:

(一)退出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赎回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身份证等资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退出方基本信息、退出理由等内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退出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同意的,由退出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赎回价款。赎回价款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决定。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股权退出的相关材料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出方订立股份赎回协议并支付赎回价款,办理股份退出手续。

第三节继承

第二十二条股权户的股份在本户内所有成员死亡后,股权继承人方可办理继承手续。

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未订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又无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三条股权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不是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由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托管股权,继承人享受股份分红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流转给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户,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获得一次性流转收益;

(三)由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获得一次性收益。

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决定后,办理相关托管、流转或赎回手续。

第二十四条继承股权的,原则上应当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继承手续。未及时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暂行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第二十五条股权继承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享有继承权的依据等资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继承手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关资料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手续。

(四)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有争议的,暂停办理继承手续,该股权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直至继承人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继承人为止。

第二十六条被继承股份在代管期间遇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有关款项移交所在村(社区)委会托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托管款项的继承手续,由维承人参照本暂行办法到村(社区)委会办理,由村(社区)委会参照本暂行办法审核、公示后发放。

第二十七条被继承人股份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结束后,原成员资格及其股份数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四节股权抵押和担保

第二十九条审慎开展股权抵押、担保,经批准试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成员有急需融资需求的(个人创业等),可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股权抵押贷款。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股权抵押贷款。

第三十一条股权抵押贷款办理程序:

(一)签订合作协议。指定的金融机构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股权抵押贷款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股权抵押价值测算应以股权预期收益为依据。

(二)办理股权抵押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权抵押登记,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股权抵押登记证明书。股权抵押登记后未经指定的金融机构同意,股权不得变动。

(三)签订借款合同。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指定的金融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与指定的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将相关材料报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集体经济组织在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时应予以审议。

(四)解除股权抵押登记。贷款归还完毕,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指定的金融机构解除股权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申请股权抵押贷款,借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人的股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指定的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三条违约处理。当借款人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时,指定的金融机构可依据《抵押借款合同》进行违约处理。处置不了的,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或由区、镇财政部门建立的股权抵押贷款风险基金,承担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风险。

第三十四条股权担保参照本办法股权抵押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制定股权抵押和担保的实施细则,并选定试点,组织实施。

第四章股权监管

第三十六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管理平台,规范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股权权益。

第三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汇总下辖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和股份分红情况,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各类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加强股权变更登记管理。

第三十九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个别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实行股权一次性固化管理确有困难的,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一定周期内(每三到五年为一个周期、最多不超过三个周期)股权固化管理的方式作为过渡调整,期满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永久性股权固化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村实际情况,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叶集区洪集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出台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暂行办法与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按规范性文件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党政办公室2020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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