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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关于农村宅基地整治复垦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2-01 14:55:00来源:泰顺县人民政府阅读量:954

关于农村宅基地整治复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20号),《泰顺县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泰政办〔201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宅基地整治复垦的内容和要求

农村宅基地整治复垦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对农村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的分散、闲置、废弃、拆除的宅基地进行整理复垦,使其成为可耕地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全县生态大搬迁专项行动,鼓励通过整村搬迁的方式对原旧村宅基地实行连片整治复垦,并优先落实安置指标。切实提高宅基地复垦质量,拆旧复垦区原则上一律垦造为水田,对原已垦造为旱地的宅基地复垦项目,鼓励通过旱改水垦造工程提升耕地质量和等级。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及农民建房建新拆旧政策,对已落实建房安置指标或已签订购房安置协议的农户,鼓励其先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房屋。

二、农村宅基地整理复垦的立项、实施及验收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整理复垦的实施主体,须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整治复垦规范要求实施项目建设。

(一)申请立项。

1.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宅基整治复垦申请;

2.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成果划定农村建设用地范围,按国土资源部门“二调”成果地类进行认定以及在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可纳入实施范围;农村宅基地整治复垦项目原则上能规划复垦为水田的必须按水田标准复垦,在考虑实际条件,确实无水源情况下可复垦为旱地;

3.各有关部门根据实地踏勘结果,结合各拟实施项目的实地情况,对各项目规划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及项目工程预算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评审,报县政府审批。

(二)工程招投标。农村宅基地整治复垦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各乡镇、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合同制、审计制等制度。鉴于项目特殊性,工程审定价在200万元(含200万)以下的,由当地乡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后,可直接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审定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

(三)工程验收。农村宅基地整治复垦项目的立项报批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20号),《泰顺县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泰政办〔2012〕7号)规定执行,着重做好规划评审工作。验收办法按《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7号),《泰顺县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泰政办〔2012〕7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和拨付方式

(一)资金补助标准。

1.政策处理费用:原则控制在17万元/亩,具体由所在乡镇负责核实拨付。其中房屋拆除补助参照标准:按砖混结构250元/㎡、砖木结构200元/㎡、土木结构150元/㎡、附属用房50元/㎡的标准补助;土地补偿补助参照标准:按120元/㎡的标准补助。其中房屋拆除已享受灾后重建政策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2.项目工程补助资金。垦造为水田的按设计方案约5万元/亩,垦造为旱地按设计方案约2万元/亩。属地乡镇政府应待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复核后,按招投标价格负责工程决算,并报送县审计部门进行项目审计,县财政部门根据各项目的工程决算和审计结果按实支付。

3.乡镇工作经费。按6万元/亩包干使用,包括测量,规划设计、耕地质量评定、预算决算、审计、监理及奖励资金等费用。

4.面积核算按通过验收的复垦耕地面积计。

(二)项目资金拨付方式。项目资金在项目进场施工后拨付30%,项目工程量达50%后拨付30%,项目竣工决算并通过验收后拨付20%,项目复核验收入库后拨付20%。

四、农村宅基地整治复垦相关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确保整治复垦项目保质保量完成,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暂停该乡镇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确保农村宅基地整治复垦资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县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

(三)农村宅基地整治复垦项目通过验收后,由所在乡镇负责项目种植及地力提升工作,县农业部门负责技术指导。项目通过验收后3年内进行耕种,水田的种植水稻和旱地的种植农作物,经县农业部门验收符合要求的,给予水田每年700元/亩补助,旱地每年400元/亩由县农业部门负责核实据拨付。

(四)农村宅基地整治复垦项目拆旧区产生的复垦指标,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调剂使用。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完成招投标实施的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参照《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有关政策的通知》(泰政办〔2013〕98号)规定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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