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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玉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办法(试行)

2021-02-01 11:45:34来源:玉门市政府办阅读量:736

2018年8月21日,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玉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玉政办发〔2018〕154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玉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甘水水管发〔2012〕407号)和《玉门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玉政办发〔2017〕173号)要求,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体制机制,达到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到位、水工程效益明显的目的。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水务局负责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灌区水管单位具体落实。

第二章改革原则及范围

第四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处理好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四)坚持协会管理、部门指导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责任主体作用,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水管单位加强对农民用水者协会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以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一)支渠以下斗、农、毛等末级渠系及其配套设施;

(二)农业灌溉机井、地下水计量设施及其配套设施;

(三)田间滴灌、管灌、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四)农村小水库、塘坝、堤防及其它适宜改制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第三章 产权界定

第六条 对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确权,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界定、移交,管护、末级渠系水价核算的依据。

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应明确工程名称、位置、数量、建设时间、基本特性与参数、受益主体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  对国家、地方财政补助投资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产权归政府所有,使用权按受益范围确定给各村委会所有。

(一)对于受益范围在同一农民用水者协会的,使用权按受益范围确定给各用水小组。

(二)对于受益范围跨乡镇、跨村委会的,使用权按地域分段确定给受益的村委会共有。

第九条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使用权按受益范围确定给各灌水小组。

用水小组集体出资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给用水小组。

社会力量、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给投资人所有。

第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不得私自改变工程用途,因实际情况确需改变工程用途或对原工程进行改扩建的,需逐级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使用期内,产权使用人承担工程管理、维修、运营等,保证工程运行良好,发挥正常效益,涉及破坏、损害或影响工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当事人要依法承担相关补偿或赔偿。

第十二条 灌区水管单位负责组织上报材料,市水务局审核,产权明确后由市水务局统一颁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书。

第十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使用人是工程的管护主体,使用人可根据受益情况划段承包给用水小组、用水户管护,也可由个人承包管理。由所有权人与管护者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市水务局、灌区水管单位配合,乡镇政府应当建立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登记档案,登记机关应当公开登记发证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四章产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小型水利设施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产权所有权人不得拍卖、抵押。在保障工程使用权的前提下,工程所有权人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转让工程使用权,所有权人对使用权人的管护责任落实进行监督。

(二)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人具有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权利、享有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三)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人在符合全市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申报改建或新建农田水利设施。

第十六条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小型水利设施产权使用期内,工程设施使用权人承担工程管理、维修、运营、债权债务等,保证工程设施设备完好,效益正常发挥,涉及破坏、损害或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当事人要依法承担相关补偿或赔偿。

(二)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人在保障原始灌溉范围的农户优先使用水权的基础上,依法经营所获得的效益归经营者所有;在不改变小型水利工程用途的前提下,对其经营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依法开发利用。

(三)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流转应当在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且不得改变小型水利工程的水利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市水务局负责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四)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人必须严格履行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协议合同,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用途或对原工程进行扩建或改建的,须逐级报市水务局审查并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管护主体明确后,由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人和管护主体签订合同书,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一)对跨村的农田水利设施,由基层水利站或划段给用水协会进行管理,由所有权人和使用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使用单位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

(二)对单独受益的支渠、斗农渠、集体机井、高效节水设施,由协会进行管理,可由协会与各用水小组签订管护合同,也可承包给个人按管护合同进行经营管理。

(三)对将土地流转给种植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产权所有者统一把相应小型水利工程承包给种植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护,签订工程管护协议,督促使用权人按要求做好工程运行管护。

第十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与土地延包期相一致。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

第十九条对新建改建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可参照上述办法,由项目单位及时进行产权登记、移交,签订管护协议。

第二十条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人或经营者要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灌溉、调水、水价等统一调度管理,服从市水务局的行业监管。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玉门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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