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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制度

2021-01-28 09:48:25来源:姜堰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579

根据姜堰区农业农村局、姜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制度的通知》(泰姜农发〔2020〕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白米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镇负责所辖区域内村组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查摆整改。并将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村组干部考核,与年终报酬挂钩。镇农经部门负责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责任。镇农经部门负责人是镇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村党组织书记是村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代理会计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预警事项的业务处理。

第二章 村组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严格按照《姜堰区村级财务预决算管理指导性意见》执行村级收支预决算制度。

第六条 全面实行非现金结算制度。各村原则上只准开设一个银行账户,属于村组的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此账户。村组所有收入、补助、收益等款项,全部通过转账方式划入村集体银行账户。属于非村务卡支出范围的支出和付款,通过转账方式划入对方银行账户或银行卡;属于村务卡支出范围的支出和付款,在村务卡余额内支付。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

第七条 全面执行村务卡制度。村务卡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区财政局《泰州市姜堰区村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泰姜财﹝2018﹞120号)文件执行。村务卡结算范围主要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等不能转账结算或不具备转账结算条件的有关商品和服务费用。单笔1000元以上的支出(水电费除外)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八条 村组收入管理

村级财务收入票据必须是“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泰州市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或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泰州市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只能用于收取“一事一议”资金。村级票据仅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严禁买卖、转借、伪造、代开和擅自销毁。收入票据由镇农经部门实行领、缴、销登记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各类收入,由村报账员按收入来源足额开具结算凭证或专用票据,严禁自购市场收款收据。开具收入凭证时,要准确注明交款单位或个人名称、收入事由、日期、收款人姓名等,如属往来结算,特别要加以注明。收取的款项原则上通过转账结算,收取的现金须当日或次日内缴存到村集体账户(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 严格村组资金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土地征用费、集体积累资金、当年收入可分配部分)进行分配时,村两委制定或帮助制定分配方案,召开村民或组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组级分配须经2/3以上农户代表签字同意),报镇农经部门审定,镇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分配。

第三章  村组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条 支出报账流程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实行“先理财、后审批、再记账”的账务处理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证明人签字,经村报账员初审,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村主任审核签字【支书主任一肩挑的,在村两委成员中推选一名审核员】,村党组织书记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村报账员填制村集体资金报账审批表,交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复核、镇领导审批、财务监理审核签字后方可拨款。办理银行转账时,不同的支出项目要分开转账,在支票或汇票存根处详细备注。支出项目转账后,村报账员将银行代付成功清单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核对付款名单后,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专用章后交代理中心记账。单笔5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报支时由镇分管领导在发票上签字同意后再办理拨款审批手续。

遇到无法审定的支出事项,交由镇分管领导召集财政所、农经部门、会计代理中心、相关村组成的三资管理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讨论结果交镇纪委备案。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金额超过50%以上合作社的财务开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相关规定,每半年开展一次民主理财,每年末向村民代表大会专题报告合作社运营情况。

第十一条 具体支出项目规定

1.人员经费类

村干部报酬包括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两个部分。村主要干部基本报酬由区统筹发放,考核报酬由镇年终按考核实绩统一发放。村其他干部的报酬由镇统一核定,村级不得擅自额外增加标准。村主要干部的养老医疗保险按照区定标准执行,村其他干部的相关保险由镇确定,村级不得举债为村干部办理相关保险。

上级部门考核发放到村的奖金,须作村级其他收入全额入账核算,严禁不入账或私分。镇级部门有相关文件规定的中心工作、专项工作考核,由村级支付考核奖金的,须抄具奖金发放清单,另附责任制考核细则和考核结果,经规定流程审批后方可列支。

2.办公经费类

(1)办公费。办公用品釆购须有正式发票和对方单位开具的明细清单。办公费实行限额使用,按实报销。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内的村每年控制在6000元以内,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每年控制在8000元以内;村集体不得自行组织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演,并报支电影票、戏票、歌舞票费用。

(2)水电费。村办公用水、电费根据正式发票报支(剔除租赁方水电费)。

(3)通讯费。每月办公电话费、网络费凭正式合法票据按实报支,报支时须用以村集体名义的合法票据。不得公款添置个人通讯工具,不得报支以个人名义开户的通讯费、网络费。

(4)报刊杂志费。以村为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省定标准,每村每年不得超过2000元,以党报党刊为主,严禁公费订阅娱乐性报刊、杂志。

(5)培训费。培训须有上级部门文件通知,凭正式发票结报。

(6)考察费。为发展村集体经济自行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事先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报镇主要领导批准,凭正式发票结报。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情况外,不得擅自租用车辆,使用前须经镇领导批准。镇及区相关主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学习、培训、考察费用由组织单位列支。严禁用公款外出观光、旅游。

(7)差旅费。村主要干部因公出差必须报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差旅费报销时应由出差人填明出差日期、出差事由,外出参观学习、参加会议还需附有会议通知或相关文件并取得正式车票,报销标准参照区镇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8)会务费。村级会议一般不支付相关补贴,确需支付的,如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等重大会议,时间超过半天且村财力允许的,每人每次可给予15元以内的补贴。结报时附会议通知或业务文件、会议签到簿、会议记录,一律打卡发放。严格控制会务费,在职村干不得列支会议误工补助。

(9)村监委成员误工补助:正常情况下每人每次不超过20元,以村务监督委员会记录簿为准。现为在职村干部的监委会成员不得享受该待遇。

3.涉农支出类

(1)集体用工。按照《村组集体用工管理制度》执行。

(2)工程项目建设。按照《村组工程项目及物品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3)涉农公益支出。土地占用农户补偿费,如复垦、压废等,凭上级部门文件、相关部门验收报告、与农户签订的协议等结报,一律打卡发放。农田水利等支出,经镇相关职能部门按额度核定、镇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报。

(4)农户土地流转费。各村不得使用村集体资金为承包大户垫付农户土地流转费,要建立各承包大户历年来土地流转费收支明细台账。报支农户土地流转费时需提供村与各承包大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费明细(备注各承包大户当年度土地流转收入的应收、已收金额),且当年农户流转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该承包大户上缴流转费总额。

4.慰问救济类

(1)困难慰问。农村困难户的救济,原则上在春节前按规定程序实施,平时不得支付困难户的救济补助。特殊情况发生慰问救济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共同在救济报告上签字,同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专用章,并经村党组织书记审批签字后,报镇分管负责人确认支付。困难补助可编制自制支出报销凭证,必须由享受救济的困难户本人亲自签字(签章)领取,注明收款人电话以便核实。报账时附救济报告、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复印件、报销凭证等,否则不予入账。

(2)在职、离职干部慰问费:在职村干部因工伤、生大病住院慰问或因病去世上门悼念(慰问)费用,村集体慰问金标准不得超过600元。村级退职干部及一般党员,因病去世上门悼念慰问金额400元或等额慰问品(包括吊唁用品),费用由村列支。慰问费可编制自制报销凭证,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注明收款人电话。如因特殊情况由村干部先行代垫付的,按规定完善手续后可转账给代垫人。

(3)捐赠赞助。不得向外单位及个人捐助、赞助、贺礼;确需公益捐赠的,作为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后,报镇主要领导研究批准。

5.社会稳定类

(1)信访维稳支出。重大、专项信访维稳事项,经信访等部门审核确认、分管政法领导批准后报支。

(2)矛盾协调支出。涉及矛盾、纠纷协调方面的农户补助,按调解协议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按规定程序报支。

6.专项支出类

(1)征兵支出。控制在每村2000元,按实报支,每出一个兵可以增加1000元,报销时票据经镇分管征兵领导批准加盖人武部门公章后,再按规定的程序和额度结报(须备注当年的出兵名单)。

(2)防洪排涝支出。经水利部门确认、镇分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的程序和额度结报。

(3)秸秆双禁支出。村组干部秸秆双禁奖金按镇文件、考核结果报支。

(4)征地支出。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支出。村两委、村监委会同意,镇政府核定,打卡发放或存单支付。

(5)搬迁支出。原则上在镇统一支出。特殊情况到村的,以真实有效的补偿协议,打卡发放或存单支付。

(6)代上级建设项目。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交村代建工程,资金拨付到村的,按照《工程项目及物品采购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7)代上级办理事项。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交村代办事项,资金拨付到村的,以合法票据报支;无法取得正式合法票据的,可编制自制支出报销凭证,经手人必须两人以上,收款人必须签字和加盖右手拇指指印,注明收款人电话;特殊情况、重大事项须经镇领导批准。

(8)事务接待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 “零招待”。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土特产、香烟、酒、茶叶、烟花爆竹及购物卡等有价证券;严禁村集体资金用于休闲娱乐消费。村级公益事务和商务接待支出须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实行限额制,必须一事一报告并提供正式票据,相关票据须注明经手人、证明人、招待对象、招待人数及招待事由,各村必须由专人记录招待费专项台账。

第四章  村组集体用工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明确用工范围

村集体用工范围包括固定用工和临时用工。固定用工包括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含保洁、绿化)等用工。临时用工包括创建活动、秸秆双禁、征地及重点工程矛盾调处等用工及上级部署的突击性用工。严禁将工程项目支出以及不应报支的项目隐藏在村级用工中报支;严禁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领取用工工资。

第十三条 实行用工预算

根据往年用工情况、当年工作实际,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充分考虑村级集体用工支出。

第十四条 确定工资标准

一般情况下,按固定用工、临时用工(男小工、女小工、男大工、女大工)及零星的运输车、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开支进行分类,具体标准由各村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村实际情况,每年1月底前由村两委会研究讨论提出当年各类用工工资标准,报镇政府审核同意,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推行用工派单

村级用工要开具派工单。派工单要注明出工人、事由、出工日期、预计工时。派工单由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印制发放,镇农经部门负责领取、保管,并建立登记、领取、审核、缴销制度。派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第二联用于记账;第三联由镇农经部门保存。

第十六条 规范用工程序

1.派工。(1)固定用工人员姓名及数量需经村两委会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固定用工要签订固定用工合同,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并根据合同明确的条款以及考核结果发放固定用工人员报酬,固定用工结账时不得与其他用工合并结算。(2)临时用工由分管的村干部提议,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决议。用工时由村集体开具《姜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单》,填写出工日期、出工人姓名、事由、工价等事项交领工人。

2.审批。用工结束,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验收后,派工单由出工人签字确认,领工人签字,验收人员证明,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审批。

3.公示。每月由村报账员对当月用工进行汇总(格式见附表),复印件张贴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次月的10号前,且不少于5天)并拍照存档,不得跨月合并汇总。

4.结算。用工报酬经公示无误后,固定用工须凭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会议记录、用工合同、考核结果、公示图片等,临时用工须凭审批后的派工单第二联、相关会议记录、用工汇总表、公示图片等打卡发放到出工人。若村集体当月用工报酬资金不能按时结算兑现的,须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作往来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强化监督管理

村级集体用工须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监督,入账凭证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做好理财记录,相关表格及时公示。各村在派工时要向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倾斜,并要考虑农户之间派工的均衡性,对当年临时用工结算金额超过1000元的农户,要加强审查把关。村级用工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用工支出金额大的村进行重点审计。

第五章  村组工程项目及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农村工程项目及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1.内容。主要包括本村范围内的道路建设和修补、土地复垦、河道疏浚、社区中心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

2.程序。工程类项目由村报账员全程参与,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

(1)2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村三委会商议,村三委会议决议,决议结果公示3日无异议后,报镇批准,按照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或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程序实施,报账时需附村三委会会议记录、镇批准手续、竣工验收表、工程决算、工程税票。

(2)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包括村集体投资或村集体投资金额超过50%以上的合作社),由村三委会商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批准后,公开招标,报账时需附村三委会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镇批准手续、开标记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表、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工程税票。

3.资金支付。严格按照施工协议中的预付款和工程项目进度付款条款进行付款,预留5%以上质量保证金一年以上。工程款一律转账支付,不得超额支付。

第十九条 大额固定资产添置及大额物资、物品采购

1.限额。单笔、单批采购金额5000-20000元的,需向镇提出书面采购申请,由镇采购中心统一代购;20000元以上的(含20000元),通过招投标采购;5000元以下的,村自行议标采购,报支时提供议标记录。

2.结报。镇统一采购的,凭批准的采购申请、正式发票、对方单位盖章的清单明细、村级验收后履行正常审批程序结报;村自行议标采购的,须有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记录复印件,凭正式发票、对方单位盖章的清单明细、村级验收后履行正常审批程序结报。送货清单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六章  村组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债权管理

1.村组债权实行台账管理,并明确村党组织书记对有效债权清收的责任,制定清收措施,及时对有偿还能力的债权予以回收,对有确凿证据无法收回的债权予以核销。核销程序为:村两委提出确凿证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确认,村代理会计初审,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审核,镇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核销由党政联席会批准。

2.严格控制新的债权增加,严禁无偿占用村组集体资金,对应收未收的债权、擅自借出集体资金的,在限期追回借款的同时,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3.在确保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通过“五议三公开”民主决策程序,确立定期存款的规模、期限,并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资金存放的利率。

4.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违规出借村组集体资金。村级范围内经营效益较好的单位、企业,确需借用村组资金的,必须经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组级资金还需经该组所有农户签字同意,在向镇政府作出书面承诺、签订规范书面协议、履行担保手续、会计代理中心主任审核、镇分管负责人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借款书面协议要约定支付年息不低于8%的资金占用费、明确最长不超过三年的还款期限、合法合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借款本金和收益的经济连带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债务管理

1.规范村级债务管理,建立债务管理台账,逐笔登记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债权人、借款利率和偿还时间。建立健全债务统计报告和预警制度,建立新增不良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对新增不良债务导致村集体经济损失的,追究责任人和村党组织书记的经济责任。

2.严禁举债列支村级非生产性支出,严禁以集体名义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对未按程序规定而擅自举债、担保的,严格执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的原则,村集体不得入账核算。

3.村级确需举债的,应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进行:村两委提出方案,形成以举债项目、用途、对象等为内容的书面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向全体村民公布,经镇主要领导审批后交会计代理中心备案,将举债资金解缴村集体银行账户。实际发生支出时,凭真实合法有效票据按规范程序申报拨付资金,项目实施结束进行验收审计后,项目决算情况向村民公布。

第七章  村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管理部门

村组会计档案实行镇、村两级管理。需要镇级管理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代理中心归档保管,并指定管理员;需要移交村管理的会计档案,适时移交到村,由村明确专人负责保管;重要档案要双重备份,镇、村两级同时归档保管。会计档案室要达到规定标准,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第二十三条 归档范围

村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账册、凭证,土地承包清册及其原始丈量记录,各类年报,农民负担资料,各类资产资源台账、经济合同、协议,村干部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工作考核结果,村支部、村委会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村民议事会会议记录,会计交接清单,各类统计资料,会计报表,村、组财务预(决)算方案,村务公开资料,民主理财资料以及上级规定保存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等。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做到完整无缺、摆放有序、方便查阅、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 保管期限

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清册,报镇农经部门批准,并派人监销。从2016年1月1日起,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报表保管期限为30年。涉及未清收往来款项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二十五条 查阅使用

村级会计档案的查阅,需履行批准手续,民主理财成员查阅会计档案,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同意;其他相关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须经村党组织书记同意。设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借阅人员必须如实登记查阅情况;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不得抽换,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重要事项、档案的查阅,应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现场监督;有复印会计档案需要的,须经村党组织书记批准后方可复印,由经办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核对无误”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八章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发包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管理对象与原则

1.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发包是指村级组织将集体所有的经营用地、经营用房、养殖沟塘等经营性资产、资源对外进行发包、租赁的行为,不包括土地流转行为。

2.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发包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资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批准不得将承包耕地用于非农建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确保国家、集体利益不受侵犯、不受损失。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交易程序

1.村集体提出初步方案。发包前,村须到镇国土、规划建设、农业、环保等部门核实是否与政府的用地指标、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环保要求有冲突。制定初步发包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数量、坐落、用途、标底、承租人要求、发包期限、发包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安全责任等内容。

2.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进行决定。属村集体资产、资源的,须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属组集体资产、资源的,须经该组集体成员2/3以上同意。审核通过后,将发包方案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镇分管领导报告。

3.镇级审核、审批。在镇分管领导同意的基础上,向镇农经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大事项报告单),并提交村民(成员)代表会讨论通过的会议记录,镇农经部门汇同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发包行为和内容的合法性、发包租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发包单价是否不低于发包指导价;审核后向镇领导汇报,由镇分管或主要领导批准立项,重大发包事项提交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

4.公开招投标。坚持公开招标、公平竞争,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承租人和承租金额,杜绝暗箱操作。

5.签订规范发包合同。项目公开招标发包后,镇农经部门督促双方及时签订规范的发包合同,合同时间符合规范、合同单价合理,结合经济发展速度约定租金调整机制,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纠纷解决机制等。

第二十八条 管理规定

1.发包单价的规定

(1)经营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包单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承租方承担,不在以上单价内。

(2)经营用房。经营性工业用房,标准厂房单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厂房及经营性商业用房参照确定,价格由村讨论报镇批准。房屋使用税由承租方承担,不在以上单价内。

(3)既有经营用地,又有经营用房。以上单价相加,并考虑其他因素。

2.合同期限与租金调整机制

(1)一般情况下合同期限为本届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到期前,租金调整机制期限为3-5年,由村讨论确定后报镇批准。

(2)特殊情况下,如企业出资建房,可在签订框架协议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规范租金调整方式,由村讨论后报镇批准。

3.合同备案

合同签订时经司法机构审核把关,合同签订后报镇农经部门、会计代理中心备案。未及时备案合同的上缴收入,不作为本年度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考核和村干报酬收入核算的范围。

4.系统管理

镇农经部门应及时将合同录入“三资”平台,进行动态预警管理,并对异常情况进行跟踪处理,及时向村反馈。

5.村级管理

村报账员对村组集体资产、资源发包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在合同发包期内,每年都要检查双方履行合同条款情况,如发现承包人改变约定用途、拖欠承包款项、未经同意自行转包等行为,村应督促及时纠正,严格按承包合同规定的上交标准和上交时限结算兑现,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任何人不得私自决定承包上交款的减免,确因特殊情况造成尾欠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及村民(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并由承包人作出书面限期(不得超过1年)还款的承诺。出现逾期未交上交款、多次催讨下无效等违约行为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发生合同终止条件、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应及时终止、上报核销。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

1.村级组织在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的发包中,未按本办法确定的发包程序进行违规发包,或在发包中故意泄漏招标信息、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故意延长发包期限或降低发包价格,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后,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违规发包合同确定无效,重新进行发包。对发包中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给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移交纪监部门进行处理。

2.镇农经部门在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管理中,对发现的发包异常行为,未及时预警、处理和报告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制度

本制度农村集体资产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和集体资源性资产。

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设施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一些主要的生产工具和设备,虽单位价值低于5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登记

1.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转移、报废、变卖、出租、抵押、赠送、盘盈、盘亏等应当履行登记和报账手续。

2.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取得或变动后,应当由村报账员持相关资料首先到镇农经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农村集体“三资”平台录入固定资产信息数据,登记或变更固定资产台账;有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再持相关票据到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进行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台账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型、类别、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或建筑面积、核算方式、原始价值、资产性质、权属、建议决策、来源方式、经营状况、折旧期限、折旧金额、登记日期等,属扶贫项目的固定资产还要登记项目名称。

3.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发生所有权转移或报废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处理规定及时核销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林地、荒地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登记簿。

集体资源登记簿内容主要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使用情况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承包、租赁起止日期,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应当在登记簿重点记录。

2.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非农户家庭承包集体资源,应当由村报账员持相关资料到镇农经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平台录入集体资源信息数据,登记资源台账;如集体资源发生征用等变更事项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持相关资料按上述登记程序及时变更台账内容。

农村集体“三资”平台资源登记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计量单位、数量或面积、权属、经营状况、登记日期等。

已在农村集体“三资”平台登记的资产资源,凡发生租赁等经营使用并与经营者签订经济合同的,在登记合同时,必须从资产资源台账中选择对应的资产资源关联合同主体。

第十章  农村集体资产保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镇农经部门要完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保管办法,规范资产审批程序,明确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等情况,实行定期检查或审计。

第三十三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资产的日常使用、保管,指定专门保管人员,制定资产保管制度和保管人员基本职责。

第三十四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购置(基建)、修理、报废等应当履行规定审批程序,购置(基建)后要履行必要的验收程序,交专人登记入账。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以个人名义购置集体资产或将集体资产挂在个人名下。

第三十六条 村组集体依法自主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兴办企业,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等。

第三十七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集体资产的,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规范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三十八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资产(资金)投资责任制度,强化民主监督,加强风险防范,在确保资产安全,能够实现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实行资产(资金)运营。

第三十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集体所有,纳入村(组)账内核算。

第十一章  农村集体资产使用制度

第四十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所有交易必须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做到应进必进,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的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交易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必须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四十四条 集体拥有全部或部分投资份额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土地、沟塘及其他投资权益等)承包、租赁、出让,以及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园地、荒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方式进行。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

第四十五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合同应当使用规范文本,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原则上实行先缴款、后租赁的模式,避免“三资”平台预警。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要及时收回集体资产或通过产权交易平台重新招租。

第四十六条 相关方案、评估结果、招标投标、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镇农经部门备案、归档。

第十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制度

第四十七条 集体资产处置是指集体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镇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指导服务。

第四十九条 村级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处置集体资产,规范处置程序,实行阳光操作,接受民主监督,尊重和体现集体成员意愿,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

第五十条 村级组织集体资产处置程序

1.提出方案。按照村委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的顺序,确定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案。

2.请示报批。账面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必须经村集体研究决定,报镇分管领导批准;账面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镇党政联席研究决定;账面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区级备案(因拆迁、征用账面资产、资源性资产注销不在此范围)。

3.评估备案。处置(重大)资产需组织评估,评估可参照历史价格、市场同类价格等并出具评估报告。

4.进行招标。将集体资产进入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处置,并按平台要求的流程确定中标人。村应及时将招标结果、价格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订正式合同并到镇农经部门备案。

5.处置登记。村组集体资产处置结束后,将会议记录、评估报告、经签字盖章的资产处置方案、中标通知书、签字合同、收款票据等资料,到镇农经部门进行台账登记并到会计代理中心记账。凡资料不全的,镇农经部门予以退回,待资料补全后再登记台账。

第五十一条 集体资产处置收入归集体所有,纳入村组账内统一核算。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及时报镇农经部门备案。

第十三章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制度

第五十二条 村级组织必须建立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制度,杜绝暗箱操作。集体产权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售、转让、出租、入股、承包、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全部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产权交易主要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招租、发包等市场交易方式,原则上按照提出交易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发布流转信息、审查受让方资料、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等程序进行。集体资产发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原则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金额较小的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组织由村干部、监委会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代表等组成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镇农经部门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需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重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事前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镇农经部门审核后方可交易。动用公积公益金的,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农经部门审查,方可使用。

本制度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组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泰姜米委〔2018〕54号)即行废止。

附件1:姜堰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用工汇总表(样表)

附件2:白米镇村组财务结算指南

>>如有姜堰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姜堰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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