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林地出现权属争议找谁解决?附解决争议的处理程序
2021-01-22 17:50:39来源:农交网阅读量:9481
在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上,如果产权明晰,在买卖上自然皆大欢喜,也不会有扯皮的现象发生。但如果权属不清楚,那么当事人争吵的理由基本上五花八门,双方都会觉得自己才是有道理的一方。那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找谁解决?解决争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呢?
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找谁解决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的处理程序
第一,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第二,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3)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4)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三,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第四,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
第五,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处理意见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争议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3)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4)处理意见。
第六,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凡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当事人之间对林权争议处理意见没有矛盾点,并签订处理协议后,生效时间从当事人签字的时间开始算;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总结: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有关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经济纠纷。当对林木和林地的归属出现分歧的时候,首先双方应该主动积极的协商解决,以免直接闹到法院,既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也浪费公共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