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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肥西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1-01-21 11:27:09来源:肥西县人民政府阅读量:4032

2020年8月12日,《肥西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实施。现将《肥西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房地一体-官网截图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

自然资源部、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做到“应发尽发”,必须于2020年12月底完成发证率90%以上。为此,我县出台《实施细则》,加快推进我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政策依据

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19〕212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登函〔2020〕14号)等文件。

二、制定意义

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新形势下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部署,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出台《实施细则》,为我县下一步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政策支撑。

三、起草过程

今年4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考外地经验,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初稿,先后两次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系统内组织讨论、修改、完善。6月15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县直单位和乡镇(园区)发放征求意见函,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一个月,广泛征求意见。7月1日,县政府办专题召开座谈会,听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住建局、税务局、公安局、上派镇、三河镇、官亭镇、山南镇等有关单位意见,并将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再次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

四、工作目标

确保肥西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五、主要内容

(一)总则

责任主体:乡镇(园区)是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推进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宣传发动、调查核实、村民身份确认、规划认定、审批补办、危房认定、权属来源确认、争议调处、收集资料等工作,协助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权籍调查

相关情况的处理:村民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已取得证件或已经乡镇(园区)确认,但宅基地总面积未超过160平方米的房屋,可按主、辅房的方式予以确权;因重点项目拆迁、新农村建设、土地复垦等公益项目建设,农民安置在集体土地上的成套住房,参照本细则确权登记;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服刑、捐资转户等正常户口迁移,现成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经批准建造或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可确权登记。

(三)登记发证

登记宗地的确定:以主房占地范围为主,结合批准面积确定登记宗地的范围。主房实际建筑占地面积大于等于宅基地批准面积的,按主房实际建筑占地范围划宗;主房实际建筑占地面积小于宅基地批准面积的,按主房最大垂直投影范围划宗,但垂直投影落在其他相邻宗地的,不划入本宗地;若主房最大垂直投影面积仍小于宅基地批准面积的,可将与主房相连的辅房或庭院一并划入宗地(仅补足至批准面积);主房实际建筑占地面积未超过宅基地批准面积,但因地形等客观原因,合法批建的辅房与主房距离较远无法划入同一宗地的,可单独划定辅房宗地登记,主、辅房情况在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中互相注记。

不予(或暂缓)登记的情形:土地权属及地上建筑物产权有争议的;土地及房屋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的;城镇居民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取得农村宅基地的;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因依法查封、冻结等原因限制不动产权利的;已批准取得新宅基地,原宅基地应注销而未注销的;1987年1月1日后建造且主房占地面积超过批准宅基地面积的;经认定属于C、D级危房且尚未消除危房隐患的;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其他不予(或暂缓)登记的情形。

(四)其他规定

家庭成员的认定:原则上为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在同一户籍簿中的成员。户籍独立但仍在一起居住生活、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其他宅基地的父母或子女可计算在内;经村组证明户口虽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但继续享有本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统计在本户家庭成员内;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其中有一个子女户口不在本村民组,提供该子女在建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证明(三级确认和提供户口迁出迁入证明材料)后,方可登记为家庭成员。

分户登记的条件:确需分户登记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经三级确认或司法调解后,方可登记: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名子女已结婚,需要分户的;分户后的子女及配偶户口必须是本村民组的,若配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需提供配偶户口所在地三级确认出具无宅基地证明;分户后房屋具有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且符合居住条件(现场拍照留存)。

(五)附则

六、创新举措

1.承办机构:乡镇(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承办具体登记发证业务。

2.权属确认:由村民组、村级、乡镇级三级审核确认。

3.一户一宅:确权登记到“户”,全部家庭成员共有,由户主持证,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家庭成员。村民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已取得证件或已经乡镇(园区)确认的,但宅基地总面积未超过160平方米的房屋,可按主、辅房的方式予以确权。

4.简易程序:因历史原因本农民集体成员建房缺乏审批手续的,在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宅基地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简易程序经公示后,由乡镇(园区)补办。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成立肥西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具体明确了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二是保障经费。县、乡两级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八、下一步工作

近期,县政府将召开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动员会。

本次以未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为工作重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应发尽发”,今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时,对不符合确权登记条件但符合一户一宅,且宅基地符合规划,由乡镇(园区)审核批准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坚持不变不换的原则,之前我县依法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继续有效,不强制换证。若权利人愿意,本次可以申请换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

相关文件:

 

http://zwgk.hefei.gov.cn/public/13701/105325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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