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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榆中县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及小区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21-01-19 11:17:26来源:榆中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880

2019年8月17日,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榆中县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及小区管理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19〕89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一年。

榆中县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及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规范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及小区管理,充分发挥易地扶贫搬迁的扶贫脱贫效益,结合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及小区,是指按照国家和省市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规定建设,并面向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提供的安置住房及配套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及小区的建设、分配、登记、使用、交易、小区管护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积极稳妥、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的原则。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在乡镇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及小区日常管理工作。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财政、民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及小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与分配管理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及小区建设实施“交钥匙”工程,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质量安全监管、统一分配。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房标准、建设面积和户型,严格控制建房和配套设施建设成本。房屋竣工验收后,分配给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第三章  不动产登记管理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不动产权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首次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注明国有划拨用地。搬迁农户凭搬迁对象资格确认文件、身份证明件和搬迁安置协议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注明国有划拨用地。

使用国有出让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不动产权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并注明国有出让土地。搬迁农户凭搬迁对象资格确认文件、身份证明件和搬迁安置协议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进行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注明国有出让用地。

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安置住房按照农村宅基地进行登记管理。土地所有权归安置住房用地所在村、组或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归搬迁户所有。

回购商品房的安置住房由项目主管单位与开发商签订回购协议,并向开发商提供搬迁对象资格确认文件和身份证明件,由开发商按照个人购买商品房流程,为搬迁户办理不动产证。

第九条  在旧房拆除和旧房产权证收回注销后,方可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新房产权登记。

第十条  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房屋产权登记,以村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初审后统一申报,由不动产权登记部门根据锁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信息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五保户”安置房产权归属所在村集体所有。单人户的房产其中25平方米产权归个人,其他产权归所在村集体所有。“五保户”和单人户不动产权证原则上统一由村集体代为保管。

第十三条  投亲靠友进城务工异地购房的安置户,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标注明确该安置户的建筑面积份额,对超标面积住房做出分割,按共有产权方式办理不动产证书,并明确记载产权人份额。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搬迁对象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居住的房屋,房屋分配后,安置户装修和使用中不得损坏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改变建筑用途和外观风貌。

第十五条  农村分散安置的搬迁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不得扩建安置住房,脱贫攻坚结束后,需要扩建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已稳定脱贫;二是向村委会提出扩建住房申请和家庭收入说明材料;三是村委会审核同意并在村内公示。审核时,应对申请人的家庭负担情况和家庭收入说明的真实性进行认定,确保申请人不因扩建住房而返贫;四是报乡镇政府批复备案,并按农村住房建设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住房自交付使用起20年内不得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除外)。违反本规定出售、置换或转让的,县级政府有权取消其搬迁资格并收回安置住房所有权。脱贫攻坚期内,搬迁户安置住房原则上不允许出租,搬迁户稳定脱贫后,如确需对外出租的,应报乡镇政府审核许可。搬迁户整户死亡后,如有法定继承人,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房屋产权,如无法定继承人,农村插花安置房屋应收归村集体,城镇楼房集中安置房屋由当地政府进行处置。

第五章  小区管理

第十七条  小区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是小区监管的主体,负责小区社区、党组织的组建工作及小区物业监管等问题,同时监督小区社区管理行为;分散安置搬迁户管理由安置点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小区内的居民有权参与和监督小区的管理,并应当自觉履行各项义务,遵守小区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九条  小区内的搬迁群众应当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不得妨碍、阻挠服务和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小区如果托管物业管理,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引入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物业公司入驻后,应当将给水、供电、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防范等设施,按规定移交进行维护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与物业公司签订托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庭院、绿化、景观及文化娱乐等设施,楼内外环境卫生、庭院道路保洁、安全防范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监管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榆中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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