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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周庄镇《关于规范村级建设项目管理及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2021-01-07 14:33:10来源:江阴市人民政府阅读量:941

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

为规范全镇村级建设项目管理及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促进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构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村级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江阴市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澄政办发〔2018〕1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村级管理的指导意见》(澄委发〔2018〕30号)及《关于建立江阴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澄委办〔2015〕43号)、《2019年全市农业农村工作要点》 (澄委发〔2019〕17号)等文件要求的有关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规范村级建设项目管理及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官网截图

第一章  村级建设项目管理

第一条  村级建设项目是指利用村级集体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或者村级集体资金占项目总投资虽不足50%,但村拥有项目建设、运行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村级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新建、扩建、装饰装修、设备智能、房屋修缮改造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道路、河道、桥梁、水利、土石方、照明、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工程等)、中介服务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等。

第二条  加强村级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各村应制定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村级建设项目应遵循“民生优生、保障重点、积极稳妥、量入为出”的原则。各村对立项的项目应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办妥建设项目的各项前期手续。村“两委”、村民代表会对建设项目进行民主讨论、科学决策,形成决议,村领导在立项审批单上签字确认。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需填写村级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表交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零星修补、突击维护及抢修工程项目经村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工程实施后应及时补全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第三条  加强招投标管理:村委应成立村级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简称村招投标领导小组),设立招投标工作机构。村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村级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村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在招投标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也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随意纳入临时突击性工程。

第四条  村级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一)下列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必须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人民币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以上人民币的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人民币的项目。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二)下列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项目。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三)下列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项目。

(四)下列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可以委托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由村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发包: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第五条  村级建设项目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由委托单位在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及江阴市党政网站集群上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全部进江阴市建设工程限额以下平台,招标流程全部实行网上运行,接受市全程电子化监督。

2.邀请招标:村招投标领导小组推荐最少三家以上有能力承担及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邀请招标由委托单位发送招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发送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等程序执行。

3.竞争性谈判:村招投标领导小组邀请最少二家以上有能力承担及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参加工程报价让利性谈判。竞争性谈判程序按项目立项、组织谈判、签定合同进行。

4.询价发包:村招投标领导小组应选择经验丰富、管理规范、质量技术过硬并有资质实力的施工单位,并双方询价或商议谈判工程造价。

第六条  村招投标领导小组全面组织与主持村级建设工程项目进度、质量、成本、安全管理及统筹协调配合工作。

第七条  实行村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村招投标领导小组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有关规定负责起草施工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违约保证等事项,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量工期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应准确清晰。 施工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内容一致。

第八条  实行村级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监管制度。村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负责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与考核。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村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代表村招投标领导小组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九条  实行村级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增加制度。村招投标领导小组应严格按预算控制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由村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投资额超100万元且超合同价20%的工程变更由村“两委”决议和村民代表决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实行村级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根据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施工单位先自检,监理单位再组织工程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必须向村招投标领导小组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村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成员对村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后由村招投标领导小组出具竣工验收证明书。未能通过验收的,整改后必须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实行村级建设工程项目资料归档制度。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审计单位按各自职责整理工程资料,资料包括村级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单、村级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登记表、村委“两委”决议、村民代表决议、村级建设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合同、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结算审计报告等文件内容,由村级建设工程项目资料专管员对工程项目档案资料以“专人专管、专室专存”原则进行统一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实行村级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制度。隐蔽工程量多及技术复杂性大的村级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对项目变更、材料设备采购、施工方案确定等环节,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村招投标领导小组根据村级建设工程项目要求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跟踪审计单位,并签订跟踪审计合同。村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对跟踪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实行村级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制度。村招投标领导小组委托相应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村级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定案前审计中介机构应向村招投标领导小组提交初步审核书面情况汇报。村招投标领导小组应根据审计中介机构审核进程,召集村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进行村级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定案。

第十四条  实行村级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村级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作。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村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付款时施工单位要及时提供正规的单位票据。村财务付款支付给与之签订合同的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村级建设项目招投标、审计、结算等情况应及时公开,中标公告、中标结果要在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江阴市党政集群网、三务公开“户户通”平台及村务公开栏及时公布。

第二章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地流转农村产权,保障集体和群众利益。同时通过农村产权市场化流通、交易行为阳光操作,确保农村产权交易全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主要交易内容包括: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养殖水面、山地等经营权,可以委托行政村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3.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可以采取承包、转让、出租、拍卖、抵押、股份合作等等方式流转交易。

4.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分级交易;村级集体建设用地和厂房同属行政村的,单宗 20亩及以上的集体建设用地或3000平方米及以上集体厂房出租交易项目,必须纳入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单宗集体建设用地20亩以下的或集体厂房3000平方米以下的,纳入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集体建设用地和厂房权属分置的,纳入镇产权服务中心交易。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单宗300亩及以上的交易项目,必须纳入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单宗300亩以下的,纳入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交易项目,纳入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各行政村新发生交易或原合同到期重新交易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组织村民决议。集体产权需要上市交易之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组织村民民主讨论、民主决策,形成签字同意的产权上市交易决议。决议内容包括权属、面积、用途、性质、证照、交易截止时间、拟发包(转让)金额等。

2.提出交易申请。获准入市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向镇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交易申请,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权限内产权由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应由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产权提交市产权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产权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农民个人产权须经所在村确认核实后,才能上市交易。

3.发布交易信息。各类交易信息经审核后,由相应的产权交易中心将信息向社会发布,在规定期限内征集产权交易意向受让方,并对意向受让方主体资质进行审查。

4.组织交易活动。根据产权的不同特质要求,产权交易通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或招投标等方式之一组织交易。

5.公告交易结果。交易双方达成产权发包、转让意向后,交易中心当场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确认书》,并在省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6.签订交易合同。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证交易机会的均等。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1.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

2.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3.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4.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要求。对照产权交易内容和交易权限,把符合进场交易的产权实行进场交易,做到应进必进,应到市级层面交易的进市级平台,应到镇级层面交易的进镇级平台,两者不能混同。镇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沟通协调、交易信息的收集、交易资料初审报批、限额以上产权交易信息和交易资料上报、督促产权进场交易等服务和监督工作;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权限内的交易;行政村负责农村产权信息收集、符合产权交易的产权进场交易、民主议定、交易申请等工作。产权交易情况应及时在三务公开“户户通”平台上录入、公开。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加强平常监察和年度考核。村级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及村级农村产权交易情况纳入村级年度考核内容。

1.强化指导监督。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加强对村级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确保村级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合法合规。镇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产权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交易规范有序、公开公平。

2.加强平时督查。要充分发挥村账镇代理、三务公开信息“直通车”、村级财务审计等载体的作用,强化平时检查和督查力度。

3.建立通报制度。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镇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把村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产权交易情况、平时督查情况定期汇总整理后上报,并定期反馈给各村。

4.进行责任追究。镇工作领导小组对村级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产权交易内容,按照职责权限,督促相应的项目进相应的平台进行公开操作,对应进未进、整改不到位的实施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造成严重影响的,由行政监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通过考核、问责等手段,推进村级建设项目招投标、产权交易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周庄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原周政发〔2016〕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周庄镇村级集体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后施行。

周庄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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