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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淳化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20-12-25 15:36:54来源:淳化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72

2018年1月9日,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淳化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淳政办发〔2018〕5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淳化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切实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16〕1号)、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7号)、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淳化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淳政办发〔2017〕1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等项目。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由县镇村三级交易体系构成,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县政府成立以县编办、县城乡一体办、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金融办、县科技局、县信息办、县法院等相关部门组成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协调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制定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负责监管市场运行。农牧、水利、林业、国土、住建、科技、财政、监察、金融等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行业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  县级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办(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村级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员,共三级组成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为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发布本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依照规则组织交易。镇办(中心)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前期审查,政策咨询等。村级信息员负责基础信息的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镇级予以审查。

第六条  县农牧、国土、林业、住建、水利、财政、金融及科技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各类农村产权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提供确权颁证、资格审查、变更登记等服务,各职能部门信息资源共享,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查询交易标的权属提供便利。

第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以县镇两级产权交易中心为主,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介机构为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的资产评估、产权经纪、项目推介、代理代办及其他中介服务实行备案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三)承诺遵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

(四)承诺为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符合以上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可,经备案后方可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当通过网站(媒介)公布备案中介服务机构名单,供流转交易双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八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培训、管理和监督,鼓励和指导开展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的服务活动。

第三章  交易范围、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坡、荒滩使用权;

(三)林权。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八)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第十条  农村产权申请流转交易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含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产权权属共有人签字证明、交易意向价格、受让方条件等内容);

(二)农村集体所有的产权流转交易的,需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三分之二成员参加的大会形成的决议文件以及影像资料、会议纪要等和所在乡镇(街道)同意转让产权的批准文件;

(三)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选择招标方式交易的,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转让方完成备案后方可在相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镇办(中心)公告栏、村务公开栏等相关场所和媒介同步发布公告信息,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已发布的公告内容需要澄清或修改的,转让方必须在交易时间截止前3个工作日将澄清或修改内容备案后重新公告,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报名人。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接受相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含主体资格、受让资格等证明文件);

(二)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流转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缴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进行产权交易的,必须按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牧局、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县国土局联合下发的《淳化县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文件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按照高效、便捷的原则,选择公开招标、拍卖、协议或竞价等适当方式进行交易。农村集体所有的产权,原则上要求采用招标、拍卖的交易方式。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从投标人中按照评标方法选择一名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采取拍卖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转让方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流转交易活动。转让方应将交易结果在该项目交易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流转交易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标的名称、转让方、成交价格、成交时间、拟受让方、流转期限、公示期限等。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流转交易确认书》,并在《流转交易确认书》签订后15日内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

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经所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中介服务机构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十六条  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的联合体应当共同委托一人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转让或受让相关事宜。

优先受让权人与非优先受让权人联合参与资产交易的,视为放弃本人的优先受让权。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实行分级分类流转交易。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等交易品种单宗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土地流转面积达50亩(含50亩)以上的应该进入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标的额10万元以下、土地流转50亩以下的由镇(街道、管委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组织代理交易。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产权流转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报镇政府批准;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并征得权属共有人同意后流转交易。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流转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农村个人产权的流转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产权登记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配套服务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实施前,转让方应对标的物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一般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对无法评估或评估成本占标的物估算价比例过高的资产,可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金融机构会同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涉农企业等产权持有人(代表)经市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市场价格确定标的物评估价。转让方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流转交易标的底价。农民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以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产权以拍卖、招投标、竞价等方式公开交易,集体产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农村产权交易,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可免收流转交易服务费用;其他交易主体,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评估机构对农村产权评估的收费,应本着扶持“三农”的原则予以优惠。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住房财产权、小型水利设施产权等权利抵押贷款及相关保险、担保和反担保业务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抵押的条件、对象和流程等事项。

农村集体所有的依法可以抵押的产权,应当有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和抵押人同意实现抵押权的书面承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剩余期限;以通过流转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流转期限。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出资设立农村产权抵押担保风险保障金,用于收购抵债资产。财政部门负责对风险保障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或者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流转交易双方及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及相关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有淳化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淳化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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