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产权分割规划手续有哪些?限制规定是什么?
2020-12-17 17:57:27来源:农交网阅读量:9977
厂房产权分割在当下社会中也是很普遍了,而且在办理厂房产权分割时也会有这些手续,在办理之前,我们需要提前了解清楚,这样才能快速办好,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厂房产权分割规划手续及限制规定。
一、厂房产权分割规划手续有哪些?
厂房产权分割规划手续须通过项目准入评价,开发业主填写《厂房分割登记呈报表》,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出分割申请,由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并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局并会同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建设局、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对需要分割登记的标准厂房进行联审,组织开展现场踏勘审核;其中对原批准的消防许可内容进行改动的,应报原许可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核准;经部门联审通过后呈报市政府审批。
经批准同意分割登记的厂房用地,土地权利人应在批准后6个月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证记事栏注明:该宗地属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对于分割后宗地原则上不得再次分割。
二、厂房产权分割限制规定是什么?
为防止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进行开发转让,作出了以下限制规定:
1、工业厂房产权不得在层内再分割,即层是工业厂房产权分割的最小单位。为确保制造业发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限定最小的分割面积。
2、土地分割只涉及土地使用权份额转移,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因此,工业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时,不对工业厂房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只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标注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3、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即单独就工业厂房建筑区内配套用房申请变更(分割)不动产登记、转移分割不动产登记、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配套用房随工业厂房产权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需按照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占厂房、仓储用房建筑面积比例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并以幢、层为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
4、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或仓储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或仓储功能确权登记的面积比例一般都不低于40%。不管原权利人转让几次或同时转给多个受让主体,其转让后持有的工业或仓储功能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最初未分割转让前工业或仓储功能建筑面积的40%。
5、受让后的工业厂房产权自完成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算,工业厂房产权5年内不能再次买卖,具体起止时限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项中注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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