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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离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管理办法(暂行)

2020-12-11 10:28:19来源:离石区人民政府阅读量:2456

2020年3月19日,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印发了《离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管理办法(暂行)》(离政发〔2020〕7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离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离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以下简称《股权证书》)管理,保障股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股权证书》的样式和使用,根据晋发〔2017〕55号《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股权是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抵押、担保等权利,《股权证书》是股民享有以上权利的法律凭证。股民凭有效的《股权证书》享有以上权利。《股权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股民资格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免费向股民颁发《股权证书》,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股民名单上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五条 《股权证书》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统一格式,由离石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统一印制。《股权证书》的内容为:

(一)封面印“吕梁市离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监制”字样。

(二)封二印“说明”:《股权证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书面凭证,是参加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制发放。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持有的股权证书,依法享有其在集体相应的资产股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一般实行“静态管理”,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按照“生不增,死不减,入不增,出不减”的基本原则管理股权;可以依法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或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可以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继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成员及成员股份登记簿,相关登记事项要确保与股权证书一致。发生不一致事项时,应当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封面内页为发证单位及户主股民基本情况:包括证书编号、成员户代表姓名、性别、年龄、成员户住址、成员总数、发证单位(盖章)、理事长、发证时间。

(三)第二页为户内成员持股情况:包括成员姓名、成员与户代表关系、初始持股数、成员持股数、集体经济总股数、备注。

(四)第三页为分红记录情况:包括日期、股数、每股分红、合计金额。

(五)第四页为股权变更登记情况: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变更日期、变更原因、转让户代表、受让户代表、转让股数、本户结余股数、户代表签章、备注。

(六)封底背页为“持证须知”,内容为:

1、股权证书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

2、股权证书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填制,由成员户保存。应发放到成员户的股权证书,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替代成员户保存、不得非法收回;

3、成员户依法转让、继承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4、成员户持有的股权证书不得私自涂改、伪造;

5、成员户持有的股权证书如有遗失、毁损,应当及时申请换发、补发;

6、股权证书相关事宜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解释。

第六条  《股权证书》的证号由离石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根据一定的规则统一编排,且每一个证号是唯一的。具体编排规则如下:

《股权证书》的证号由十六位或十八位数字构成(无组级为十六位,有组级为十八位),前六位是离石区区划代码“141102”,第七至九位是乡镇(街道)代码,第十至十二位是各行政村区域代码,第十三位至第十四位是组级区域代码,第十五位至第十八位是各成员户代码(从0001—9999按顺序编码)。

第七条 《股权证书》的发放: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审查,报股民代表会议审议后,将符合资格的股民名单及其有关资料录入系统,并在《股权证书》上打印(或手写)所录入的资料,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股权证书》的内容核实无误,盖章签发给每户股民,并办理《股权证书》领取手续。

第八条 《股权证书》的使用:《股权证书》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发给股民的股权证明,持证人凭证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审查,股民大会或股民代表大会同意,符合条件的股民股权可以在本村户籍范围内具有成员资格的之间继承、转让、赠与。

(一)继承股权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

1、农村股权流转申请表;

2、受领遗产公证书复印件(有遗嘱的,则提交遗嘱原件及复印件);

3、被继承人的《股权证书》;

4、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5、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6、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二)有偿转让股权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

1、农村股权流转申请表;

2、转让方、受让方的《股权证书》;

3、转让方、受让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4、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5、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三)赠与股权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

1、农村股权流转申请表;

2、赠与方、受赠方的《股权证书》;

3、赠与方、受赠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4、赠与方和受赠方签订的股权赠与协议;

5、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第十条 继承、受让、受赠股数需要拆分的,拆分后每份原则上不超过2位小数,且拆分的股数之和必须是流转的股数。

第十一条 凡涉及股民股权流转、变更的,在流转、变更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股民股权的流转、变更情况在本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在公示期间其他股民对股权的流转、变更有异议的,可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根据异议人所反映的情况和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若经过调查核实后对原公示资料有较大变动的,应将经核实后的真实情况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十二条 股权流转(变更)按下列程序申报、登记:

(一)申请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交第九条所列申请文件、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对股权流转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加注意见;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根据股民大会或股民代表大会的审批意见,将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

(五)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分别在本村的《股民清册表》和申请人的《股权证书》上进行变更登记;

(六)将申请文件、证明材料和申请表等一并归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

第十三条 《股权证书》资料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申报办理变更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符合变更要求的书面文件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股民应妥善保管好《股权证书》,不得擅自涂改;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及时向发证单位报失并申请补发,办理手续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补发《股权证书》。

申请补发《股权证书》应当提供下列申请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股权证补发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变更的,须更换《股权证书》。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股权证书》,一并归入档案,移交上一级档案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 若因政策变化,村民委员会需改制为居民委员会的,新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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