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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春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0-12-04 15:55:41来源:伊春市资源林政局阅读量:986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助力精准脱贫、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7〕78号),按照文件要求我市制定了《伊春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伊春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摄图网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实现集体林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农村人居环境不断优化。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通过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各项工作目标:

(一)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

通过进一步细化完善集体林地林木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集体林权确权发证。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林权制度,进一步加强林权权益保护。强化林地流转合同管理。使用示范文本,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放活生产经营自主权

完善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制度,简化区划界定方法和程序,优化林地资源配置,落实分类经营管理。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集体生态公益林范围和公益林采伐政策,严禁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完善公益林经营管理。继续推进林木采伐管理改革,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赋予林业经营主体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放活集体商品林经营权。优化管理方式。简化林业行政审批环节和手续,明确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减少政府对集体林微观生产经营行为的管制,充分释放市场活力。

(三)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

规范林地流转秩序,维护林地所有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积极培育壮大家庭林场、专业大户、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进实施林业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托绿水青山和冰天雪地资源,充分挖掘林业产业在绿色发展中的优势和潜力,推进集体林业多种经营。

(四)加强集体林业管理和服务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现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升集体林业管理水平。切实落实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的主体责任,积极做好集体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加快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进林权抵质押贷款业务,拓展林权抵押贷款范围。

四、亮点特色

一是指导思想明确。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广泛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充分发挥集体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二是基本原则明确。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原则,在保护中发展集体林业;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坚持创新体制机制,拓展和完善林地经营权能,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开发利用集体林业多种功能,实现增绿、增质和增效;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三是主要目标明确。到2020年,全市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实现集体林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农村人居环境不断优化。

五、落实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细化目标任务,扎实推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确保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鼓励积极探索

支持在集体林权股份权能改革、放活商品林经营权、优化林木采伐管理、科学合理利用生态公益林、完善股份合作机制、建立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

(三)强化督查考核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强化检查督办,推动改革工作平稳实施和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六、名词解释

(一)集体林权:集体林权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集体林权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集体林权制,即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三权分置: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思想,主要是指对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林业承包的三权分置,是指林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就是说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可以分离设置。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破解集体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我国探索建立了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在依法保护集体林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林地经营权,建立林地经营权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入股从事林业产业化经营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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