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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现代农机合作社整改实施方案

2020-12-02 17:44:58来源: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841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现代农机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农机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整改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3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现代农机合作社规范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林政办发〔2017〕37号)文件精神,统筹推进全县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整改,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林甸县现代农机合作社整改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一、整改内容及任务

按照省涉农审计组,省市县督查、检查、自查发现的相关问题,并根据全县农机合作社的不同经营类型,区别情况,分类施策,重点整改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入社成员及土地面积问题。对由个人、家庭或少数人经营的入社成员不足的农机合作社,要组织农民通过带地、带资、带机等形式扩大入社规模。农机合作社入社成员中农民(农业职工)占比80%以上,要建立成员名册,并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对土地面积不够的农机合作社,要采取土地入社、租赁、托管和代耕、跨区作业等形式扩大农机作业面积,建立自主经营土地和农机作业服务台账。

1.服务型农机合作社。入社成员要达到20户以上,要广泛开展土地托管、代耕作业、跨区作业等农机社会化服务,每100万元农机装备单项作业面积旱田要达到2000亩,水田要达到1000亩。

2.生产型农机合作社。入社成员要达到30户以上,每100万元农机装备自主经营土地(包括入社、租赁、托管等土地)面积要达到1000亩。

3.综合性农机合作社。入社成员(农民、农民职工)要达到50户以上,每100万元农机装备自主经营土地(包括入社、租赁、托管等土地)面积要达到1000亩。

(二)企业独自经营农机合作社问题。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入社,入社成员和经营土地面积等达到本方案规定的标准,并落实盈余分配制度,符合整改要求。对组织成员入社确有困难的,要采取转移、合并或重组等方式整改。

(三)假借资质等申报农机合作社问题。要根据农机合作社建后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整改。对申办人有经营能力和管理经验,急于办社发展生产,建后没有倒卖农机装备,并能够按要求整改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补办农机合作社相关建设手续,达到本方案规定的整改标准,鼓励和支持其向规范社发展;对建后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真正成立农机合作社,并存在倒卖农机装备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四)农机装备管理问题。农机、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机装备的监管,农机装备跨区作业要建立登记备案台账、农机装备保值更新台账。

1.农机装备租赁跨区作业。鼓励支持各农机合作社在完成本地作业后,以跨区作业和农机装备租赁等形式,规范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增加农机合作社收入。农机装备跨区作业和租赁实行备案制所得收入要全部入账。农机装备于每年3月15日和8月15日前返社,参加本地生产。在外地经营土地和境外从事农业开发的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离社和返社要在县备案,不按规定备案和返回的要严肃责令整改,涉嫌以在外作业、租赁等名义倒卖农机装备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农机装备闲置。要区别情况分类施策,对因种植结构调整导致闲置的,农机主管部门指导农机合作社充分利用省农机调度指挥平台、农机化信息网等进行供需对接,提高农机装备利用率;对因技术性能差异导致闲置的,可以进行保值更新或置换;对达到报废程度导致闲置的,可以进行报废更新或报废。保值更新、报废更新、报废和置换,要由农机合作社理事会决定,报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此前,农机合作社已进行保值更新,但未备案的农机装备,要补报手续。更新的农机装备要保持原值、技术性能符合农机合作社配备农机装备要求。

3.倒卖、去向不明和抵押的农机装备。要追回倒卖和去向不明农机装备;对不能追回的,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被抵债、扣押扣留和涉及经济纠纷的农机装备,要协商解决或依法解决,保证农机合作社合法权益。

4.采购未供货的农机装备。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请示,查清情况,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督促供货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供货方不履行的,按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五)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各农机合作社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完善农机合作社章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农机安全、机务、生产作业、场库棚管理、财务、盈余分配等各项制度,并依据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农机合作社管理。允许懂经营、善管理的非农民成员通过选举担任理事长,提高农机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允许参与农机合作社的人员要依法退出,担任理事长的要依法更换。县农经总站要加强对农机合作社财务账目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农机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

1.对未按规定进行盈余分配的农机合作社,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机合作社章程规定,尊重农民意愿,在保证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完善分配制度。

2.对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农机合作社,要严格落实财务制度,聘用专兼职会计,采取统一记账、使用电子账等方式规范财务管理。要充分发挥监事会和广大成员的监督作用,确保财务账目公开透明、管理规范。

3.未按规定登记的农机合作社,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办理营业执照,取得合法市场经营主体地位。农机合作社章程等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农机合作社要与原种植业合作社两社合并,杜绝一社多照。

(六)农机合作社贷款偿还问题。对有偿还能力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制定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按期还款。对故意拖欠贷款的,依法追缴。对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的,可以进行转移、合并、重组或拆分,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

不能按上述要求整改的农机合作社,要根据当年农机合作社的建设标准,结合当前的整改要求进行分类施策。可在农机装备补助资金中,扣除全部农机装备30%的补贴资金后,将其余补助资金退回县级财政部门,农机合作社转为农机大户、家庭农场、农机服务企业等社会化农机服务组织,农机装备归其所有;经司法机关处理结案的农机合作社,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整改。在整改过程中,农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要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各项问题整改达标后不再追溯。

二、时间步骤

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精准施策,认真抓好整改,总体分三个步骤。

(一)整改部署阶段(6月5日-6月15日)。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要按照本方案总体要求,对农机合作社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农机合作社整改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6日-8月15日)。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农机合作社,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核实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节点,要确保每个农机合作社都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建立全县农机合作社整改工作档案,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台账,严格督导农机合作社逐条整改,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8月10前,各乡镇要向县政府上报阶段性整改报告。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6日-10月31日)。9月中旬,县政府将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向市政府上报整改报告。对仍达不到标准的农机合作社县政府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保障措施

各责任部门、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农机合作社整改工作,强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协同推进,形成强大合力,确保10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县农机合作社整改工作。

一是强化领导,树立责任意识。建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农机、财政、市场监管、农经、各乡镇为成员的全县农机合作社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机管理总站,统筹推进全县农机合作社整改工作。县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推进整改工作。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行业指导,不断提升农机合作社生产经营水平,提高农机装备管理能力,规范农机合作社申报工作,督促农机合作社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家投入资金的监管,对农机合作社设备更新要进行复核备案。县农经总站要负责农机合作社财务指导、督导财务制度落实,监督检查农机合作社财务账目,加大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各乡镇政府(场)是农机合作社建设管理主体,要加强对农机合作社的日常监督管理,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管理举措,对所辖区农机合作社整改工作负主责。

二是严抓监管,狠抓整改落实。各相关单位、乡镇政府要把整改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认真组织整改、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整改台账,对整改达标的销号,不达标不销号。县里对整改工作进行全面督导,对整改组织力度不大、工作进行迟缓、上报情况拖延、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约谈、问责。县政府将对倒卖农机装备、农机合作社故意拖欠贷款等违法行为,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严肃依法打击违法行为。

三是建章立制,规范有序发展。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要根据全县农机合作社发展实际,全面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县政府将结合农机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推进农民入社、土地规模经营,进一步理顺各职能部门管理服务职责。全县各农机合作社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重点的各项管理制度,推动农机合作社向运行机制规范化、生产作业标准化、机务管理经常化、基础设施配套化、经营全面市场化方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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